我国古代民间借贷利率对法律监管的启示

我国古代民间借贷利率对法律监管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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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古代民间借贷利率对法律监管的启示    庄哲耕    【摘要】民间借贷在我国起源很早,即便从有文献记载时起算亦有三千多年历史,为限制高利贷的蔓延,历朝历代政府都制定了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其中不仅规定了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还包括禁止复利及违法责任承担等利率管制的法制化实践,这对于完善现代民间借贷的相关制度规范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古代 民间借贷 利率 法律管制 借鉴意义    古代民间借贷的起源及发展过程    原始社会末期,原始的民间借贷伴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而出现。从逻辑上推论,私有财产的出现是民间借贷关系存

2、在的前提条件。没有所有权的观念,就无从谈借贷:付出不必讨回;取得也无须顾虑将来能否归还;相应的利息问题更不可能提出。民间借贷的出现就是为了满足一种以不改变所有权条件的财富调剂的需要。    民间借贷在我国起源很早,即便从有文献记载时起算亦有三千多年历史。根据《周礼》、《左传》、《史记》、《管子》、《墨子》等典籍的记载,周初即有“贷谷”、“贷钱”等多种形式的民间借贷,随着商业的发达,至周朝末年民间借贷一度蔚为壮观,据《管子》记载,一国借贷之民多至数万家。后来的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进一步提高,商品经济有了较大发展,民间借贷已相当普遍,

3、既有需要提供抵押物的抵押借贷,也有不需提供任何财物进行抵押的信用借贷,除了为发展生产和进行商业活动的借贷形式,在灾害或饥荒时的谷物借贷、平时急切贫困时的借贷及因租税徭役过重和战争而产生的借贷也成为常见的借贷形式。    进入封建社会之后,民间借贷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秦代税负沉重、峻法严刑,加之土地兼并和资本集中严重,造成贫富不均,此时放贷者多为豪强地主、富贾巨商,借贷者多为破产农民。汉代私人间借贷非常发达,借贷者多为农民,也有官员甚至天子诸侯向富人借贷的情形,《史记》即有“列侯封君高利借债于无盐氏”的记载。    唐宋时期的民间借贷

4、进入发达完备的阶段,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大。根据借贷条件的不同,唐宋时的民间借贷分为质贷和无质贷两种,所谓无质贷即不需提供抵押物,多发生在商人与官吏之间,《资治通鉴》中就有“禁军大将尝借富室之债”的描述;所谓质贷,即抵押借贷,如贫农以土地作抵向富农借贷,无法偿还时该土地则由出贷者所有。抵押借贷的另一重要形式是典当,唐宋时期典当业已非常普遍,并且与魏晋南北朝时期由寺院及王公官吏进行经营不同,其已由寺院走向民间,在城乡人民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与农业、手工业的关系尤为密切。该时期民间借贷还有一个特点,即关于借贷期限及利息多寡都有

5、契约约定,唐宋两朝皆如此。    元代放贷者既有商人、军官等个人,也有书院、寺观等私人团体,放贷牟利蔚然成风,借贷利息居高不下,甚至出现按年加倍的“羊羔利”,虽有法定利率标准,但很少有人遵循。元代民间借贷的客体更加多样化,实物借贷既包括谷物,也包括布帛及日常用品等,货币借贷包括交钞、铜钱、白银等,其中的实物借贷不仅在一般民众中进行,在商人、地主等中间也较为普遍。元代典质业不断向纵深发展,除民间“质库”外,还出现了与民争利的公办“广惠库”,吸收官民资金,收办各种有利可图的店铺买卖,操纵市面,牟取暴利。    明清为资本主义萌芽时期,

6、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革,民间借贷有了更大的发展并活跃于广大城乡地区,对当时的经济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尤其是清代,民间借贷的形式更加复杂多样,不仅有普通商人和地主富农放贷,还有旗人、灶户、外国商人放贷,民间借贷组织发展也很快,以同乡会馆与合会为主的信用合作团体放贷、以票号及钱庄的金融业放贷、典当行业的放贷发展都非常迅速。该时期不仅借贷主体众多,关系复杂,私人贷款合约利率也因时间及借贷主体的不同而多样化,并呈逐渐下降趋势。但这只是出现在现代商业信贷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内陆的利率一直保持在高位,如农村的分期付款贷款利率经常

7、为60%,与较低的开放口岸利率形成鲜明对比。    古代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管制实践    周代为迄今可考的民间借贷发轫时期,主要包括实物借贷(以贷谷为主,也包括畜产及其他农产品)和货币借贷(贷款),《左传》记载:“齐……田氏(贷粟)……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墨子》记载:“牧、粟、米、布、钱、金,出内畜产,皆为平直其贾,与主人券书之。事已,各以其贾倍偿之”,上述典籍明确记载了可供借贷的财产形式及利息的差别。    周朝时期民间借贷利率在周初和周末有所不同,周初借贷利率较低,除因此时商业欠发达的原因外,另一重要原因是周代设有官贷于

8、民的机构—“泉府”,随时为庶民提供资财,且根据用途的不同,不取利息或仅收取较少的利息。《周礼·地宫·泉府》篇中对此即有记载:“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贾买之……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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