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江河湖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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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要江河湖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目前,水利部已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水域有:黄河干流、辽河流域、松花江流域、淮河流域、海河流域、太湖流域、长江三峡库区等江河水域。现公布如下:一、各流域汇总二、黄河流域三、辽河流域四、松花江流域五、海河流域六、淮河流域七、太湖流域八、三峡库区一、各流域汇总各流域限制排污总量统计表流域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单位黄河259

2、831616.2吨/月辽河140965.67982.6吨/年松花江379319.430768.3吨/年海河28.421.35万吨/年淮河38.22.66万吨/年太湖52.873.69万吨/年环太湖地区10730051593388510吨/年三峡库区135米12664.6847.1吨/月12470.4836.5吨/月三峡库区156米三峡库区175米7072.0552.4吨/月二、黄河流域  根据核定的纳污能力和污染物排放现状,黄河流域主要入黄支流及直接入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限制排污总量分别为25983.0吨/月、1616.2吨/

3、月。黄河流域各省区化学需氧量、氨氮限制排污总量统计表单位:吨/月省级行政区化学需氧量氨氮现状入河量限制排污总量现状入河量限制排污总量青海省*6164.21377.1270.337.0甘肃省24652.78953.61307.6522.0宁夏自治区16385.33988.21620.7412.4内蒙古自治区5032.82032.0723.4168.7山西省9846.92139.41366.791.2陕西省28192.23438.02251.5157.4河南省14089.03872.01638.2200.1山东省1274.6182.7121.127.4合计1

4、05637.725983.09299.51616.2  *青海省现状污染物入黄和限排量,包括青海省湟水流域经甘肃开发利用区的排黄量。三、辽河流域  根据核定的纳污能力和污染物排放现状,辽河流域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限制排污总量分别为140965.6吨/年、7982.6吨/年。辽河流域各省区化学需氧量、氨氮限制排污总量统计表单位:吨/年省级行政区化学需氧量氨氮限制排污总量百分比限制排污总量百分比辽宁省128106.790.97281.891.2吉林省8785.26.2439.65.5内蒙古自治区4073.72.9261.23.3

5、合计140965.6100.07982.6100四、松花江流域  根据核定的纳污能力和污染物排放现状,松花江流域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限制排污总量分别为379319.4吨/年、30768.3吨/年。松花江流域各省区化学需氧量、氨氮限制排污总量统计表单位:吨/年省级行政区化学需氧量氨氮限制排污总量百分比限制排污总量百分比黑龙江省277256.673.123396.576.0吉林省99423.726.27252.323.6内蒙古自治区2639.10.7119.50.4合计379319.4100.030768.3100五、海河流域 

6、 根据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和污染现状,海河流域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限制排污总量分别为28.42万吨/年、1.35万吨/年。海河流域各省区化学需氧量、氨氮限制排污总量统计表单位:万吨/年省级行政区化学需氧量氨氮现状入河量限制排污总量现状入河量限制排污总量北京市15.376.561.050.29天津市19.822.970.840.14河北省54.718.264.530.41山西省3.831.720.610.08河南省17.394.891.240.23山东省21.843.952.760.19内蒙古自治区0.100.0620.010.0

7、03合计133.0628.4211.041.35六、淮河流域  根据核定的纳污能力和污染物排放现状,淮河流域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限制排污总量分别为38.2万吨/年、2.66万吨/年。淮河流域各省区化学需氧量、氨氮限制排污总量统计表单位:万吨/年省级行政区化学需氧量氨氮现状入河量限制排污总量现状入河量限制排污总量河南省34.310.754.730.70安徽省28.711.903.880.99江苏省26.011.191.620.76山东省24.94.362.80.21合计113.938.213.032.66七、太湖流域  根据核

8、定的纳污能力和污染物排放现状,太湖流域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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