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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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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重庆市水域纳污能力计算和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技术细则重庆市水利局7重庆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二○○八年五月一、基本要求1.本次工作的重点是进行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和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应严格按照《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SL348-2006)的要求进行计算;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提出应充分结合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保护的需要,提出合理的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2.本次工作范围应为各区县水功能区划成果和区县重要河流和湖(库)。3.水功能区水质标准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
2、02),并参照《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等。4.江河、湖库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全国统一采用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湖库增加总磷和总氮指标,以分析其富营养化情况。5.市级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成果应与重庆市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成果相协调。6.各区(县)需完成的成果如下:(1)《区(县)水域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报告》(2)区(县)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成果表(3)区(县)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成果表二、水功能区划各区县先后开展了水功能区划,并报区县政府审批。根
3、据水功能区划要求,水功能区划分为两级区划,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二级区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水功能区水质标准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功能区的复核、补充与调整应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和区县划定的水功能区为基础进行,根据规划确定需要复核或补充水功能区划工作的水域,补充水功能区划成果,对区划成果的合理性进行检验,必要时可对水功能区类型、长度等进行局部调整。(一)水功能区复核1.水功能一级区复核
4、首先复核保护区,然后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最后复核保留区。具体方法如下:(1)保护区: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水域全部划为保护区;对于地(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则根据区内水域范围的大小,及其对水质有无严格要求等方面确定是否将其划为保护区。对于已经建设或在规划水平年内将会实施的大型调水工程水源地、调蓄水库及其主要输水线路,划为保护区;对于在规划水平年内不会实施的,则划为保留区。重要河流的源头一般划为源头水保护区,大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划为保护区。(2)缓冲区:省界(际)水域或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水域划为缓冲区。用水矛盾突
5、出的地区是指上下游地区间或部门间矛盾比较突出、存在争议的水域。如上游开发利用区与下游保护区相接时,两区之间应以缓冲区连接。(3)开发利用区:将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高,对水域有各种用水和排水要求的城市江(河)段划为开发利用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采用可采用“三项指标法”衡量,即以工业总产值、非农业人口和城镇生产生活用水量等三项指标的排序来衡量开发利用程度。对于指标排序结果虽然靠后,但现状排污量大,水质污染严重、现状水质劣于Ⅳ类的,或在规划水平年内有大规模开发计划的城镇河段也可划为开发利用区。(4)保留区:划定保护区、缓冲区
6、和开发利用区后,其余的水域均划为保留区。保留区是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比较低,为将来可持续发展预留的后备资源水域。国界河流的出、入境河段划为保留区。2.水功能二级区复核7首先,确定区划具体范围,包括城市现状水域范围以及城市涉及的水域范围。同时,收集划分功能区的资料:水质资料;取水口和排污口资料;特殊用水要求,如鱼类产卵场、越冬场,水上运动场等;收集陆域和水域有关规划资料,如城区的发展规划,码头规划等。然后,对各功能区的位置和长度进行协调和平衡,避免出现低功能到高功能跃变等情况。最后,考虑与规划衔接,进行合理性检查,对不合
7、理的水功能区进行调整。具体方法如下:(1)饮用水源区,主要根据已建生活取水口的布局状况,结合规划水平年内生活用水发展要求,将取水口相对集中的水域划为饮用水源区。划区时,尽可能选择上游或受其他开发利用影响较小的水域。(2)工业用水区,根据工业取水口的分布现状,结合规划水平年内工业用水发展要求,将工业取水口较为集中的水域划为工业用水区。(3)农业用水区,根据农业取水口的分布现状,结合规划水平年内农业用水发展要求,将农业取水口较为集中的水域划为农业用水区。(4)渔业用水区,根据鱼类重要产卵场、栖息地和重要的水产养殖场位置及
8、范围划分。(5)景观娱乐用水区,根据当地是否有重要的风景名胜、度假、娱乐和运动场所涉及的水域划分。(6)过渡区:根据相邻功能区的用水要求确定是否设置过渡区。其范围,现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经验来确定,低功能区对下游高功能区水质影响较大时,过渡区的范围应适当大一些,规划时根据纳污能力计算结果对范围进行复核。(7)排污控制区:排污口较为集中,且位于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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