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之间的界限 ——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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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之间的界限——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中心摘 要:表达自由与其他宪法权利的规范语句只是作为一种预设存在,它们在水平效力的延展上都是有限度的,彼此之间也是有界限的,所谓的界限主要通过对于权利范围的限制来体现,而在对权利作限制时,其核心部分不应受到憾动。在个案情形下,任何一方的胜出,都会对另一方构成限制,而任何一清晰的主张完全可能会被确认,也完全有可能会被驳倒,指望在两个权利之间划定一条什么固定不变的界限好方便断案是不现实的,权利之间的界限有赖于法益衡量。关键词:权利冲突;界限;衡量一、引言  从分析法学的视角看,自由不仅是一种可以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也是指可以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义务面向来

2、看,它是指权利主体既没有义务不为某种行为,也没有义务为某种行为①。自由归根结底是一种取决于自由权主体的意思,在不同的实证法体系下,各个主体的自由权范围会有所不同,以表达自由为例:  1)XX的表达自由权是指表意人在意见表达方面选择为他乐意做任何事情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自由权的效力表现为意见表达之范围大小的函数。  2)XX的表达自由权是选言式的,他可以按照他的选择以A、B、C等方式去进行意见表达,而其在一个以上可供选择有限的数目中进行选择的数量也很好地说明了表达自由的效力所及。  在学术上,人们经常把各种自由酌定权汇集到一起并取一个共同的名称。我们可以把一组与某些特殊活动或对象有关的自由

3、酌定权称之为“权利集合”[1]101。立法方面,往往也采用此概括式的做法,比如,美国第一修正案的权利是个权利集合,范围很广,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等。  应该说,宪法上的表达自由是具有丰富内涵的,而如此之多的“当为”如果在效力上扩展开来,势必会引发法秩序内部的紧张。特别是,它若是在水平方向上无限展开,将不可避免地遭遇人格权利。而为了防止来自平等主体对人格利益造成侵害,立法机构会制定专门的法律。比如,诽谤法就是建立在这样信念之上的,即个人的好名誉有受到保护的权利。而在美国,为了保护个人的信息,在由沃伦和布伦迪斯成功地发起的确认隐私权的行动几乎完全失败的两年之后,先是在第一部《侵权法重

4、述》的最后一册于1939年出版之际,明确提到对于隐私权的侵权法保护,尔后,1965年最高法院在审理格鲁斯德诉康涅狄格州一案中,首次确立了独立于第四和第五修正案之外的一般性的宪法隐私权②。有鉴于此,在美国法制中,如果将第一修正案的原则适用到诽谤法或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便是个难题。由此引发出相关的问题有:在美国社会生活中,具有特殊地位的表达自由范围究竟如何?特别是,如果它在水平效力展开时遭遇人格权时,二者的界限在哪里? 二、存在绝对的权利?11  这个问题的答案似乎可以轻易得出,然而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这个设问却曾经引发过激烈的论辩。这与实定法的规范陈述有关。美国的第一修正案明文规定:“国会不得制定

5、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这一规范赋予了表达自由卓然的地位。围绕着这一法规范的著述已然洋洋大观。而一段时间以来,在美国司法界有一场普遍热烈的争论: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法院是否应该将基本权利,特别是由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表达自由、集会等自由权利解释为“绝对”的权利。从1959年到1962年这一时期,美国最高法院的许多第一修正案的案例都是由大法官雨果·布莱克(JusticeHugoBlack)提出的有说服力的异议而裁决的。布莱克大法官是持“绝对主义者”立场的主要代表人物。在一个案件中他明确提出,“第一修正案说什么就

6、意味着是什么”。他直言说:“我把‘不得制定法律??’读作‘无法律可剥夺’的意思。[2]。③”这就是说(他为了明确起见)第一修正案的禁律是完全的、无例外的和无条件的。  然而,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初期就已经存在一种颇为盛行的反对立场。这里要提到费利克斯·费兰柯弗特大法官(JusticeFelix-Frankfurter),他虽然已经溘然离去,每每提及这一议题时候,人们仍然会自然地联想到他。根据他的观点,并不存在什么绝对的权利,甚至在第一修正案中也不存在什么绝对的自由。比如,当受到基本权利保障的法益与公共安全和关乎公共秩序的更重要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官必须对那些有可能对基本权利构成不利的行为采

7、取默许态度。就表达自由而言,费兰柯弗特宣称:为了服务于民主社会表达自由的要求以及国家安全利益的要求,最佳途径是坦率地向人们提供情况,使其能对法律程序范围内的各种竞争的利益加以权衡。这要比宣布僵死的教条来解决问题好得多。可以替代僵死的教条的就是利益衡量这一特别的方法[3]。  他们争执的焦点在哪里?从司法裁判的角度看,一种权利怎样才能成为“绝对的”?如果依照布莱克大法官所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表达自由是绝对权利,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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