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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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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权利的实证化:以美国早期宪法史为例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作为近现代法律思想史上两支较为重要的学派,在理论预设、价值取向与研究方法上风格迥异,所获成果亦互为批判。二者之间看似不可调和,但倘若将思想史与制度史两相对照,便不难发现,法律制度和实践与各种法律思想间的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全有或全无”,而是因时制宜,以实际需求为依据,分要素地对不同学派的理论成果加以运用,形成一条兼采众长的连续光谱。自然权利的概念作为自然法学的一项“公约数”,在从古典自然法至“新自然法”的各个不同“版本”中皆具有基础性地位;
2、相对的,分析法学则有着“义务先定”的理论传统,在实证主义哲学的指导下形成了重视经验与实践的理论气质。在逻辑上,自然法学的自然权利,天然地包含着向法律文本中法定权利转化的倾向,而在实证化的过程中,权利的正当性基础由先验的转变为经验的,权利中所包含的各个要素亦将发生变化,产生出新的特征。相对于欧洲而言,美国早期宪法史较为完整地表现了自然权利实证化的转变过程。一、美国立宪中的自然法因素作为古希腊哲学中自然法思想的早期代表,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是以城邦为理论起点,在个体层面上则相应地强调公民对城邦事务的参与;
3、在雅典城邦衰落过程中形成的斯多葛派则“退而结X”,理论出发点由城邦转向个人,主张个人生活应符合自然理性,以此为基础论证出平等理论与世界主义;至中世纪,以奥古斯丁与阿奎那为代表的中世纪神学家进而将自然法理论加以神学改造,作为宗教在精神生活领域之统治地位的依据,亦是世俗权力的限度与检验标准,教会据此与世俗权力分庭抗礼。直至17世纪,思想家们转而沿着人文主义所开拓的小径,重新回到斯多葛传统,以人为本,把“自然权利”放回到自然法理论的神坛之上。自然权利是以人类普遍具有自然理性为理论预设。在欧洲大陆,格劳秀斯
4、首先去除了中世纪自然法思想中的神学成分,而将自然权利定位于“与合理的自然相谐和”的“正当理性”的权利。普芬道夫则从人类个体间的自然平等与所有权为逻辑前提,进而论证国家的动因、内在结构与职责。而在英国,霍布斯在思想实验中得出了“危险而平等的”自然状态下个人以“武力或机诈”等方式运用其自身力量来保卫其生命的自然权利;进而由洛克构建起一套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在内的较为完整的自然权利体系。《政府论》的写作大约开始于1679年,并最终在1690年得以出版。是时,在北美大陆,在《五月花号公约》这一人类历史
5、上第一个“社会契约”得以订立的70年之后,殖民地正由大西洋沿岸向内陆扩展。“寥寥无几的几个人出发去开创殖民地。他们在莽莽原始丛林的孤寂中星星点点地散布着文明。正因如此,他们相信在国家之外,在自然状态中生活是可能的。而当他们走出自然的状态时,他们依据的是自己的自由意志,没有受到任何世俗权力的限制。”时至1776年,殖民地有了大致明确的空间范围,各定居点皆形成了初步的市民社会,由居民代表所组成的地方议会独立于母国英国的行政系统,成为了殖民地的实际权力机构。在财税与行政的冲突中,殖民地人民决定脱离英格兰的
6、控制,成立自己的政府。在《独立宣言》的第二段,杰斐逊等人写道:“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虽然在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主流社会中的知识精英向北美殖民地移民一度停止,殖民地与母国在智识上的联系也随之中断,但《政府论》中的自然权利思想,却由新英格兰的牧师裹上了宗教的外衣,在殖民地广为流传。由此,考文推断,《独立宣言》中所宣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恰恰是对洛克自然权利体系的承继,并将洛克所
7、最为着重论述的“财产权”冠以“追求幸福”之名。1789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沿着《独立宣言》的精神,规定了政府权力的限制与分配,在文本上并未直接涉及到个人权利议题,仅仅4年之后,在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的政治角力中,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一并获得通过,其中包含信仰、出版、机会、示威、携带武器等公民权利,共同构成在美国宪法史上影响深远的《权利法案》。综上所述,美国独立与立宪的过程,同时也是将以洛克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家的自然权利理论加以实证化,在立宪与立法的文本中转化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二、对美国自然权利
8、实证化现象的分析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的逻辑过程,可大致归纳如下: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受到自然法的约束,因而普遍享有平等的,天赋的,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在保护人的权利方面存在缺陷:自然状态中缺少确定法律作为裁定纠纷的共同尺度,缺少有权依确定法律裁判争执的公正裁判者,更缺少权力来支持并执行判决,因此有必要经由两次契约,组成社会,建立政府。是故,在洛克这里,自然权利是社会契约的先导,因此,我们可以做出如下两层推论:第一,自然权利进入实证法领域,转化为法定权利,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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