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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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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视野下的人权观 【摘要】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与加拿大人权与民主研究中心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中央党校举行,达成了诸如人权教育对实现人权具有重要意义等八点共识。但在人权的理论、人权价值和中国人权发展成就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分歧。这种认识上的分歧集中体现了中加在人权观上、人权概念、人权适应范围、人权教育成果及人权的普适性和特殊性等方面都有分歧。针对以上的分歧,我们认为:人权是人们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社会依据无害性标准所确认的,对人的生存、发展具有必要性的基本行为的正当性。人权具有普适性和特殊性。 【关键词】人权观法理学评述 一、中加在人权的概念和适
2、应范围之差异 (一)人权的概念或定义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权的论述往往是解构性的批判性的,他们看到了资产阶级人权虚伪性的一面,同时主张为实现真正的普遍的人权保障而奋斗,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了实现人权的最高境界,“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即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自由人的联合体”是实现真正的普遍的人权保障的前提条件。 美国伦理学家A.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指一种狭义的权利,即主张权。这种权利的结构可以理解为:A由于Y而对B有X的权利。 著名的法学家东南大学李
3、步云教授认为:“人权是人依据其自身的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中央党校林喆教授给人权下的定义是;“人权是指人按其本性所应当享有的在社会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由度。” 关于人权的定义,我们对中央党校张恒山教授下的定义比较赞成,他认为:“人权是人们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社会依据无害性标准所确认的、对人的生存、发展具有必要性的基本行为的正当性。”国内学者对人权的定义还有几种有代表意义的提法。但都被张恒山教授在其《法理要论》一书中否定了。 应当指出,古典自然法学派对人权的定义没有说清楚,他们认为人权是自然的权利,是自然法所确定的。正如张恒山教授讲的:“自然法是
4、什么?自然法是指自然义务还是指自然义务与自然权利的结合?是自然法规定了自然权利、还是自然权利产生自然法?这些都是未解之迷。” 从本质上讲,古典自然法学派就是试图寻找一个人类社会本来就已经存在的法律,这是人类缺乏理性和智慧的表现。 从逻辑上讲,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就像人类创造了一个上帝和救世主那样,把人类自己的命运交给了自己设想出来的东西。也许这正是人类在当时甚至现在对人权的起源所能够接受的一种最好的方式方法之一。4 从人类认知差异和文化多样性上来看,人类对人权的认知不可能达到完全一致,文化的多样性加剧了人类这种认知上的差异,否则就不会出现希特勒屠杀
5、犹太人灭绝种族的惨剧。有人可能要把希特勒德国屠杀犹太人的主要原因归结到日尔曼民族和犹太人的利益冲突上。然而在世界范围内,民族利益冲突的是普遍存在,但人类的良知每每在阻挡着诸如此类的种族灭绝,人类的良知具有普遍性,而人类的认知是有差异性的,人类的文化也是多样性的。问题是这种差异和多样性有时导致了人类的偏执和任性,人类历史上的种族大屠杀莫过与此。因此,无论如何说人类的认知差异和文化多样性在有关异族人权甚至生命权上凸现出来了。 从人类的认知水平上看,人类思维具有局限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的道理和所有的事物,这正是黑格尔所犯的错误,他试图寻找一个途径来达到揭示宇宙
6、所有的真理,结果找到了一个绝对意志,其实绝对意志就是上帝的翻版而已,并没有任何新的创新,只是在用词上有了创新而已。但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人权理论给了我们一个视觉来观察和理解人权定义和内涵的方式方法,从这一点上看,这一学派的理论是有价值的。 关于人权的定义概而言之,我们认为现在没有一个终极的完美的定义,即使将来也不可能有这样一个完美的定义。真理只能接近,而不可能达到终极,这是个常识。法理的常识也同样告诉我们对法律现象法律科学的认识也只能是接近,也不能达到理想化的终极。这是由人的认识的局限性和客观事物的复杂性所决定的。但张恒山老师对人权下的定义可以说接近了真
7、理,揭示人权的本来面目。 (二)人权适应的范围 林喆教授认为法律权利是人权。她指出:法律权利为什么不是人权呢!它是写在具体法律上的人的权利,就是人权的一部分。林老师也许是在广义上讲的人权范畴,其实她曾经讲过:“从概念上看,‘人权’(HumanRights)与‘权利’(Right)、‘法律权利’(LegalRight)和‘公民基本权利’(BasicRightsofcitizen)不同。” 我们在上面已经提及,中加的分歧也许是在双方语境不同的缘故,即一个是在广义上讲人权的适应范围,一个是在狭义上讲(当然有人主张人权范围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们认为广义
8、的人权应当包括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 对于人权的适应范围,联合国在1966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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