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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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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视野下的村民自治权:争议歧见与解析 摘要:作为村民自治法律问题研究的基础性命题,村民自治权的研究近年来逐渐引起人们重视,但我国学术界在村民自治权的内涵与法律性质、主体、内容等方面均有较多歧见,存在多种不同学说。系统梳理这些不同观点,并从法理上对村民自治权进行解析,有助于对村民自治权的更好保障。 关键词:村民自治权;权利;权力;主体;内容 中图分类号:D638 我们认为,村民自治权的法律性质应当一分为二看待,村民自治权应当具有权利与权力的双重属性。一方面,村民自治权应当包括个体性的村民权利,作为个体的村民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权利。这一点已为多数学者所接
2、受,兹不赘述。另一方面,村民自治权又包括团体性的村民自治组织权力。村民自治本质上属于国家与社会的分权,依照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治理理论,村民自治组织作为村庄公共治理主体,与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一起共同构成对社会的治理,办理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行使着一定的管理社会事务的公共权力。在新公共管理和治理理论的视域下,法学理论也应当积极实行研究范式的转换,正视这种国家与社会分权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当前,法学界已经基本认清了社会团体等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分享公共权力的事实,非政府组织享有公共权力已经成为一种通说。我们认为,对于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和城市社区自治组织而言,其享有的自治权与社会团体享有的
3、自治权具有某种本质上的相似性,即都是国家与社会的分权,都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与自治性,村委会应当是一种准公共行政组织,村委会行使的是一种准公共行政权力。因此,村民自治组织享有自治权力、村民自治权包括公共权力的属性,当无疑问。基于对村民自治权性质的这些分析,我们认为,村民自治权的内涵应当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依法行使的自治权利和对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管理的公共权力。 二、村民自治权的主体 自治权主体是村民自治权的一个核心要素。但关于村民自治权的主体究竟应当包括哪些,在理论上和现实中都存在较大争议。对此,当前学术界主要存在四种学说。 一是个人主体说。该观
4、点认为,村民自治权的主体是村民个人,强调村民自治主体的微观性、限制性与绝对性。如何泽中认为,村民自治中,自治权的主体是村民。张广修、张景峰也持同样观点。潘嘉玮、周贤日也指出,村民自治权是一种个体性权利。它是每个村民都享受的权利,而不是一种集体性、团体性的权利(15)。毋庸置疑,这种观点认为村民自治权的主体是村民个人,而不是村集体。 二是组织主体说。该观点认为,村民自治实质上是为了保障村委会的自治权,村委会才是村民自治的主体,《村委会组织法》也是以落实村委会的自治权为核心的。村委会应当成为名副其实的法人,它是村民自治的组织,性质上属于村民自治体。(16)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村民自治的实质是以
5、村为单位的村自治,在法律上,实行自治的村应当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因为不论从《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还是从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看,法律所保护的村民自治,实质上是保护以村为基础的村民集体行使自治权,而村民个人是无法行使自治权的。(17)可见,这部分学者主张村民自治权的主体是村民自治组织。 三是集合主体说。该观点认为,村民自治权的主体既不是村民个人,也不是村民委员会,而是集体行使自治权的全体村民,强调村民自治主体的宏观性、概括性与相对性。这种观点见于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主编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话》一书,(18)但学术界似乎应者寥寥,只有郝耀武博士认为,村民自治权的主体是全体村民。(19) 四是复
6、合主体说。有不少学者认为,村民自治的权利主体不止一个,既包括单独的村民个体,也包括村民自治组织。但究竟包括哪些村民自治组织则又有不同观点。乔耀章认为,村民自治涵盖村民自治和村自治两个方面,是村民自治和村自治的统一。其自治主体分别是村民和村地方,他们的权力依法不受侵犯。张广修、张景峰认为,村民自治权的主体包括村民、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村民是村民自治权行使的一般主体,村民代表是村民自治权行使的特殊主体,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权行使的代理主体。崔智友则认为,由于法律对实行村民自治的赋权,不仅包括团体意义上的自治权,还包括自治权行使方式上,每个村民享有的个体权利,因此村民自治的权利主体既包括村民个
7、体,也包括村民自治体机关。(20)此外,还涉及到特殊的一些主体是否可以成为村民自治权的主体问题,一类是户口不在本村、但长期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能否成为自治权主体,另一类是户口在本村、但长期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能否成为自治权主体。关于这些问题,理论和实践方面都曾长期存在争议,直到2010年《村委会组织法》修改后,争议才渐趋平息。 我们认为,根据前述对村民自治权概念的界定与性质的分析,不难发现,村民自治权的主体应当既包括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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