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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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限制条件豳墨巡函论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限制条件摘要:具有独立人格地位的公司如果受到董事,监事或其他人违法行为和不适行为的侵害,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侵害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公司怠于对侵害人提起诉讼,公司法则赋予某些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这种诉讼制度被英美公司法称之为派生诉讼.由于派生诉讼制度的特殊性以及为了避免投机的股东滥用公司诉权而恶意提起派生诉讼,各国都为提起派生诉讼设立了限制条件,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派生诉讼,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当时持有股份原则诉讼担保一.两大法系对股

2、东派生诉讼设置的限制条件在股东派生诉讼问题上,现代公司法均面临着这样一种进退维谷的境地:一方面,根据公司民主性和股东平等性的要求,公司法应当允许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法允许股东无条件地为公司提起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一旦提起,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及管理肯定会带来负担,甚至会给公司的形象和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为了妥善解决此种难题,公司法在赋予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权利的同时,也从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联系的密切度上设定恰当的"签证"条件,以阻止无意义甚或恶意的诉讼.综观两大法系国家的公司法,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限制条件主要有:(一)穷尽内部救济手段的前置程序.穷尽内部救

3、济手段要求股东在提起派生诉讼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等提出请求,请求以诉讼的方式对致公司损害发生的人提起诉讼.当股东的请求被拒绝或一定的期限届满后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股东才可以提起派生诉讼.穷尽内部救济手段被认为是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说在前置程序阶段,股东的请求已经得到满足,那么股东派生诉讼也就没有提起的必要了.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体现了具有原权利的公司主体享有"先诉"权的法律地位.股东代替公司提起的诉讼不能无条件地超越在公司之前,在未尽请求而穷尽内部救济手段的前提下,即使真正发生了对公司的侵权行为,股东亦不能越过此

4、规则的限制而擅自直接提起派生诉56文0张本娜段丰乐讼.穷尽内部救济手段是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制度的一项成熟且必要的程序性安排,其作用在于充分实现股东和公司管理层面在产生纠葛时实现信息和感情的交流,寻求管理层和中小股东对公司利益的一致维护行动,化解公司和股东之间伴生的冲突;当准备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全面了解管理层的披露实情和解释后可能放弃派生诉讼,从而减少讼累;在中小股东的行动压力下管理层可能接受建议,不得不通过某种方式或者提起诉讼恢复公司的利益,即使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也会在证据的搜集和整理,诉讼事实的把握方面比中小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更加便捷,扎实[1】.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

5、前置程序的设置具有过滤掉某些不成熟的派生诉讼和阻止某些敲诈性的派生诉讼的发生,强化董事会权威的功能.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法律规定对致害人提起诉讼的主体是公司董事会[2】和公司股东会[3】.因此,股东在代位公司提起派生诉讼之前,必须首先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提起请求,要求他们对致害人提起诉讼,以穷尽内部救济手段.美国联邦程序法第231条规定:起诉者尤其要宣称,他已经做出了努力,去获得公司董事会或其他类似的权力机构对此种诉讼的许可以及他没有获得此种许可或没有努力获得此种许可的理由.美国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也做出了类似的要求[4】.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设有监事会这样的监督机

6、构,因此,少数股东要提起派生诉讼必须首先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或监察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如果股东提出请求后的一定期限内,监事会或监察人不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股东才可以代位公司对其致害人提起派生诉讼[5】.(二)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资格的限制.为防止个别股东恶意滥诉,干扰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两大法系国家的公司法都对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资格作了限制.首先,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需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这是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提,表明起诉的股东和公司所遭受的侵害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对于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多少的限制各国规定不一.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提起代位诉讼

7、的股东必须持有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3%;德国要求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10%,或者持有股本总额的市值在200万马克以上.其次,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需达到一定的时间.对于持股时间的要求,两大法系规定不尽相同.英美法系国家则奉行"当时持有股份原则",即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东必须从其起诉的针对公司的不法行为发生时起拥有公司的股份,不得对其成为公司股东之前的侵害行为提起诉讼[7】.大陆法系奉行"持股期限原则",即要求代位诉讼的股东必须在起诉之前拥有公司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我国台湾公司规定,只有"继续一年以上,持股3%6】之股东始可提起代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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