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判决的影响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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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刑判决的影响因素分析  摘要:在死刑判决的诸多影响因素中,可以归纳为案内、案外两类因素,也即法律和社会因素,两个因素同时作用于一个案件的死刑判决。以当下备受关注的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为视角,分析了两案存在的如案件是否符合死刑适用标准、激情杀人是否成立等法律问题,及我国目前的“少杀、慎杀”死刑政策、社会舆论等案外社会因素。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则关键在于法官对案内、案外因素对死刑判决影响大小的考量、对影响死刑判决内外因素的权衡和把握。  关键词:药家鑫案;李昌奎案;死刑判决;影响因素  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所有刑罚方法最严厉的一种,故而又

2、称极刑。在我国,死刑判决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如今,死刑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都已成为全球性的热点话题,随着人权观念的不断弘扬,“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死刑存废之争的讨论日趋激烈,以及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出台,加之媒体的大力关注和曝光,诸如此类的案件本身以外的因素使得我国一些死刑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使得人们对死刑判决有了更多的看法,当前最典型的就是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  一、药家鑫、李昌奎案背景介绍  (一)药家鑫、李昌奎案简介  被告人药家鑫驾驶小

3、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返回市区途中,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张妙。药家鑫恐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便产生杀人灭口的恶念,持刀对张妙连捅八刀,将其当场杀死。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且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与药家鑫案相比,李昌奎案就多了一些曲折。被告人李昌奎将同村的19女子击昏后强奸,随后将她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残害。2010年7月15日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

4、处李昌奎死刑。但二审以李昌奎有自首情节、系邻里纠纷等缘由,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的判决结果,顿时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受害人家属向法院申诉,要求启动再审程序判处李昌奎死刑。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以原二审量刑不当,撤销原死缓判,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两案受广泛关注的原因  首先,两案都是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均吻合死刑的适用条件。药家鑫驾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追究而杀人灭口,持尖刀捅刺张妙胸、腹、背等处八刀,将其残忍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

5、杀人罪。李昌奎的暴行更令人发指,犯罪情节更为恶劣。李昌奎在门口遇到王家飞(19岁)及其弟王家红(3岁),同王家飞发生争吵,在抓打中将其掐晕后实施强奸。年仅三岁的王家红也难逃毒手,被其倒提摔死在铁门口,李昌奎随后逃离案发现场。毋庸置疑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其次,两案中案犯均存在对悔罪、自首从轻或减轻情节的认定争议,这些从轻或减轻情节是否能使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后果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准确界定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成为了两案共同面对的

6、难题。  简言之,两案都有着影响死刑判决的案内、案外因素,并且存在着两个因素对死刑判决影响大小的相互博弈、法官对两个因素的权衡和取舍问题,如何处理好影响两个案件的内外因素是能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能否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二、影响死刑判决的案内因素  (一)药家鑫、李昌奎案符合死刑适用标准  对于药家鑫、李昌奎是否应判决死刑,关键在于两案是否契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  第一、两个案件犯罪性质非常严重。本案定性上没有任何争议,药家鑫、李昌奎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

7、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从刑事立法的意图来看,故意杀人罪是侵犯人身权利最严重的犯罪,其被置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之首,从条文的排序上体现出故意杀人罪历来便是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而从其法定刑的设置上来看,相比其他罪名的法定刑设置,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由重到轻排列,而不是由轻到重排列。因此此种立法模式无疑反映出对于故意杀人罪原则上应从严惩处,其基本刑罚适用规则应以先考虑死刑的适用为原则。即对于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药家鑫、李昌奎而言,在一般情况下,对其刑罚首先应考虑能否适用死刑。  第二、两个案件的犯罪情节和后果非

8、常严重。药家鑫案从犯罪情节来看,药家鑫杀人时,侵害对象是一个手无寸铁且急需救助的被害人,手持的是足以致命的凶器,选择的是足以致命的部位,采用的是足以致命的手段。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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