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的死刑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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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字之差的死刑判决书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红与3岁的弟弟王家飞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这就时震惊人们的李昌奎杀人案,然而这个案件真正引起人们关注的原因确是两个一字之差的死刑判决书。意料之中的一审判决: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经济损失3万元。意料之外的二审判决: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

2、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就因为有了“自首”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间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的判决却引起了人们的一片引论之声,因为有投案自首这个认罪情节,二审将死刑改判成了死缓,这引起了受害人以及其他关注这个案件的人的极大反对。这样改判到底有多大的一句呢?仅仅是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就一定可以减刑吗?云南省高院的解释是:原判中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

3、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后自动投案,审理时会从轻或减轻处罚,自动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说服然后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后必须交代一切犯罪事实,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办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经过不算自首,如交代了执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线索或事件还可以在量刑上减轻。李昌奎在犯罪后虽然有投案自首情节,但这一定可以作为减刑的依据,这个“免死牌”可以作为改判的依据吗?为

4、什么两份判决书对于李昌奎的自首情节有不同的认识,为什么否定了一审的判决而将死刑改为死缓。难得自首情节适用于任何案件的审判中吗?我不这么认为,在李昌奎案件中,李昌奎受害人强将后杀死,并将死者的弟弟也残忍的杀害,这种行为是罪大恶极,并且社会影响恶劣,给受害者的家属造成了极大的心里创伤。仅仅因为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就推翻原先的判决是不符合常理的。难道赔偿受害者家属3万元就可以认定为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吗?3万元的赔偿金额难道算多吗?人的生命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赔偿3万元就算积极赔偿于情于理都说不通。这样的判决是无法令人满意的。回到原点的再审决定:云南省高院再审决定书:2011年7月16日

5、,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作出的再审决定书,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目前该案正式开始进入了再审程序。  云南高院的再审理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本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迟到的判决: 经审查,云南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并于2011年7月10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三项)、第二百零

6、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该案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同时指出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5]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再审定于2011年8月22日上午8:00在昭通市开庭,再审认为,被告人李昌奎因求婚不成及家人的其他琐事纠纷产生报复他人之念,强奸、杀害王家飞后,又残忍杀害王家飞年仅3岁的弟弟王家红,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

7、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1年9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害王家飞姐弟2人并强奸王家红的李昌奎在云南省昭通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9日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对李昌奎执行了死刑。虽然李昌奎案已经随着李昌奎被执行死刑而尘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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