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文化遗产保护中“文物化”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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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文化遗产保护中“文物化”困境14简论文化遗产保护中“文物化”困境14 文化遗产保护近年来已经成为热点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并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立法保护,可以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大进步。然而,对比《文物保护法》,不难知道这是又一部倾向于“文物保护”而非“文化保护”的法律文本。这部《文化遗产法》(简称)作为一部关于一类特殊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文件,还远远不能涉及真正需要保护的文化母体。众所周知,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于物质文

2、化遗产,更需要以文化为依托(其实物质文化的保护也一样需要以文化为依托),更需要对文化母体的保护。因为一旦丧失了文化母体,那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容易沦为“文物”,沦为丧失了文化母体的文化空壳。须知,没有文化的文化遗产徒有其表,保护的意义将会大大丧失,例如丽江古城,已经成为一种文化空壳。这种立法中的“见物不见人”,不仅反映出法律这一社会形态本身对无形文化的难以把握和界定,更反映出文化遗产保护中把文化当文物的“文物化”困境。这一困境的产生,主要在于对“文化”的乏知和误解,包括对文化权利、文化自由、文化多样性的乏知,因而产生了对“文化遗产”的“去文化(de-culture)”现象,形成了文化遗产的“

3、文物化”,即走向“文物遗产(relicheritage)”而不是“文化遗产(cultureheritage)”。14这就提出了”个问题:保护文化遗产,首要者是保护其遗产依托的文化母体。人们当然不能奢求一部法律能够保护“文化”,在这个意义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然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一大进步,却远不能对需要保护的“文化”负责,难以对遗产依托的文化母体进行保护。本文将从笔者参与世界银行《贵州文化遗产保护和乡村旅游》贷款项目,担负其项目的前期社会影响评估的工作入手,根据完成的《贵州文化遗产保护和乡村旅游贷款项目社会影响评估报告》,讨论如何将“文化保护”而非“遗产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从而减

4、少和避免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物化”困境,防止陷入“越保护越破坏”的保护悖论。下面重新依据上述报告整理归纳出民族地区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来自于人类发展的理念和文化母体保护的一系列基本理念,它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基本上没有得到体现,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不可或缺的基础。一、文化自由与文化多样性保护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以文化自由为首要基础。并以此促进文化权利平等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文化自由的扩展是可行能力的扩展,自由是获得人权和人类发展的基本标识。今天,在一些尚没有失去自己文化的民族地区,那里的人民正在遭受着经济发展给他们带来的对他们文化和自由的剥夺。自由的发展观反

5、对单纯经济增长的发展观,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A.Sen)在《以自由看待发展》(1999)中,反对狭隘的经济增长的发展观,他说:“发展可以看做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聚焦于人类自由的发展观与狭隘的发展观形成了鲜明对照。狭隘发展观的发展就是国民生产总值增长、或个人收入提高、或工业化、或技术进步、或社会现代化等等的观点。”森认为,以人为中心,最高的价值标准就是自由[1]。142004年的UNDP《人类发展报告》的主题,是“多样性世界中的文化自由”,文化自由是遗产的重要品质之一,而文化全球化破坏了文化自由和多样性,例如旅游消费将遗产制作成适应“他者”眼光的文化消费

6、品,使得遗产非但得不到保护,反而更加剧了其死亡。在2004年UNDP的《人类发展报告》中,明确指出:“人类必须有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发表文化认同的自由。文化自由是一种人权,也是人类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2001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它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承认各群体,尤其是土著群体,各团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保护、保养和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坚持

7、上述文化自由的根本原则,是一切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必要前提。贵州在民族文化上十分富有,呈现出文化多样性,被誉为“文化千岛”。其少数民族包括苗族、瑶族、侗族、壮族、水族、布依族等,丰富的民族民间文化和手工技艺散落在贵州乡村中,保留着各种信仰、习俗、节庆、仪典、织绣等手工艺、酿酒等传统技艺、音乐歌舞、语言、文字、建筑、雕塑等。2005年,贵州省有44项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国家级第一批重点保护名录,并确定了90项省级重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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