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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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大学研究生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试卷课程名称:外国公司法研究专业:2009级经济法学学生姓名:廖原学号:40302109072学院:法学院得分:任课教师签名:时间:2010年12月指定选题范围公司法热点问题研究(题目自选,要求选题新颖,观点明确,重点探讨英、美、法、德、日以及我国香港、台湾的公司法对我国公司法的借鉴;也可以探讨我国公司法的前沿问题,比如公司的法定性和自治性悖论、公司章程的规范性和任意性、公司互相持股的法律规制、股权信托法律问题、一人公司债权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的法律地位、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途径、催告未出资股东丧失股权制度、股东资格确认

2、司法问题、公司决议无效和可撤销制度、清算中公司的地位及法律责任、股东特别调查权制度等)考核要求每一位同学选定一题,撰写一篇三千字以上的小论文。最终成绩的评定是结合论文写作的情况及学生平时上课及作业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评定。写作态度认真,观点正确;资料收集新颖、翔实;论文写作规范、且有一定深度和创新。8一人公司债权人权益的法律保护【摘要】关于我国一人公司制度,在整体上制定不够慎密。有些股东可能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来规避、转嫁投资风险,使债权人蒙受不应有的损失。另外我国的一人公司制度对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考量也不够完善,本文将从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权益角度,完善和重构我国一人公司的基本制度。【关键字】一

3、人公司债权人权益一.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不足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做出了特别规定,担规定相对简单,对债权人的保护人仍存在着隐患。在出资方面,新《公司法》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高7万,而且要求投资者“实缴”、“一次交清”。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作用,但是仍不够严格,存在很多浑水摸鱼的机会。在公司法人格的制度框架下,较低的注册资本却无形中成为了很多人规避责任的途径。新《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的出资方式和比例等没有做出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规定,也就是说,一人公司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为出资。笔者认为

4、,控制每一种出资方式在一人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也是很好的保护债权人的措施。8在再投资方面,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为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限制该一人股东对外设立新的一人公司,其实是将一人股东的个人全都财产作为其避免滥用权力、过度操纵公司的担保。笔者认为,此规定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仍有待完善之处:假设一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再投资对外设立新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此时该自然人也有可能参与该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其财产也要为该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过度操纵提供担保;或者一个法人在投资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又对外投资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此时

5、,该法人要经营、管理两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其法人财产要对两家公司提供“担保”。这些情况的产生对债权的侵害是同样的。在过程监管方面,新《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过程监管几乎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同。两类公司都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但是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股东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并同时制定了此知情权的保障途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股东知情权的担忧,但是否可以考虑赋予一人公司债权人知情权,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中,实际上一人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可以由股东决定。8公司法对于公司财务会计的管理已相对完善,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一人公司的出现,对于该制度的实现又提

6、出了新的问题:首先,一人公司由谁来确保制度的实施?制度的缺失是欲望膨胀的外部根源。如果简单的一句话将责任交给一人股东,那么当股东最终承担无限责任后,仍然不能清偿的债权由谁来买单。第二,由谁来为股东的不法操作提供担保?一人公司有限责任的负面后果不能仅仅用一个法人格否认来解决,往往在否定的法人格背后也是一具人格无存的躯壳,更谈不上偿还债务。那么是不是应该引入第三方的财产,对一人公司的不法操作提供担保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从组织机构方面来看,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但是一人公司从本质上仍然属于公司.享受公司有限责任的种种裨益,从权力制约上.一人公司甚至比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更需要规制以达到公司内外

7、部利益的平衡.一人公司在与传统公司法社团性基础的理论相背离的情形下。却必须适用现行法为社团性公司设计的一系列法规。我国一人公司也不例外。我国一人公司没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其一人股东可以同时担任董事、监事、经理、财务等职位.该股东的意志披上法律的外衣成为股东会的决议。该股东即使自我交易、自己代理及双方代理、竞业等需要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定的事项也均可由该单一股东做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即可。由此看出,我围虽然承认了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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