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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退休年龄之争——从法定退休年龄谈起女职工退休年龄之争——从法定退休年龄谈起女职工退休年龄之争——从法定退休年龄谈起女职工退休年龄之争——从法定退休年龄谈起女职工退休年龄之争——从法定退休年龄谈起女职工退休年龄之争——从法定退休年龄谈起女职工退休年龄之争——从法定退休年龄谈起女职工退休年龄之争——从法定退休年龄谈起女职工退休年龄之争——从法定退休年龄谈起女职工退休年龄之争——从法定退休年龄谈起吕海萍朱卫红徐风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310002)中图分类号:09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25X(2011111—0051—03摘要:利益是永动机
2、,不仅推动着社会的发展,也引起了各种各样的纷争.退休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劳动时问,收入水平的变化,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及不同收入层次的劳动者对何为”法定退休年龄”有着不同的解读,从而引发公法领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私法领域内意思自治,缔约自由原则的冲突.如何衡平劳动权与休息权之间的矛盾?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是否意味着被强制退休?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试图对现实中困扰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问题作一简要分析关键词:行民交叉退休权劳动权法定退休年龄意思自治1问题的提出由于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收入水平差距较大,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围
3、绕”何时退休”的争论便从未停止.高收入者希望延期退休以避免收入锐减,而相对低收入的劳动者则希望保持现状甚至提前退休,以期在获取相对可观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还可以寻找继续工作的机会以获得额外收入.为了缓和现实中的矛盾,一些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试图厘清与退休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但是,立法往往滞后于社会的进程,退休行政审批与劳动合同终止的纠纷仍层出不穷.本文试从电力系统女职工退休一案解读”法定退休年龄”.2008年6月,浙江省某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女职工干某已临近50周岁,为了能够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保持高薪,干某依据《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
4、通知》[以下简称”浙劳政(95)103号文件”]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希望能够推迟至55岁退休.但是,用人单位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保厅”)认为干某的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仍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干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有权选择何时退休,省人保厅的退休行政审批行为违法,电力公司必须接纳其作为正式员工工作至55周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①女性劳动者何时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②符合一定条件的女性劳动者是否有权更改其退休年龄?③本案原告干某如希望在继续原用人单位工作至55周岁,如何保障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浙劳政(95
5、)103号文件关于女工人可以选择55周岁退休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强制力这一问题,人保部门,地方政府,人民法院,用人单位,劳动者对此存在很大争议.2退休权与劳动权,休息权共同构成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从宪法的角度0将退休权作为与劳动权,休息权共同构成我国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体系,我国的这种做法在世界上还是比较特殊的.早在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就对养老待遇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l5条的规定,男女工人享受养老待遇的年龄分别为60周岁,5O周岁.该条例没有用”退休”这一概念,而是用了”养老待遇”的说法.1958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工人
6、,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1958年《暂行规定》”),进一步区分了女工人和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女职员55岁,女工人5O岁,在这个规定中明确提出了“退休”的概念.但一些具体规定仍基本沿用了1951年条例的内容.1978年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O周岁,女工人5O周岁,女干部55周岁在实践中,目前我国干部,工人的退休,退职办法及其待遇的具体做法原则上仍然是按照这两个文件执行的.1987.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老干
7、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增加了”离休”这一形式的养老待遇,并明确将”离休”与”退休”区别开来.1982年《宪法》中明确规定了退休权,从而,退休权才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宪法上的权利.1995年实行的《劳动法》规定了通过社会保险制度实现劳动者的养老待遇,为通过社会保障来解决养老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0从上述退休权的立法历史和实践来看,在我国,退休权主要是一种养老的待遇,是对因年老(以达到一定的年龄为标准)不能再继续参加劳动的人的一种生活保障.养老保险金(社会统筹之前称”退休金”)并不是对工作的报酬,而是一种社会保障,属于社会权或积极权利的范围,它设定了国家对达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