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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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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案例分析第一部分课程概述各位评标专家:大家好,我是张志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案例分析》这门课程,将由我来和大家一起来学习。所谓评标,是指根据招标文件事先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以便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行为。在讲解这门课程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与评标活动相关的内容:一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二是我国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制度设计;三是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1.1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大家知道,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共有四个,分别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与评标专家的工作和身份关系比较大的原则是公开原则和公正原则。¯1.
2、1.1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法》确定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原则,而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却时不时能发现一些关于保密方面的要求。也就是说,招标投标法是以公开为常态,以保密为例外。但不管是常态化的公开原则,还是作为特例的保密原则,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一些法条,都与我们开展评标活动,与我们从事评标活动的评审专家有关。关于公开方面的要求,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标底、开标活动和评标结果等等;如条例第54条有关于评审结果应当公开的规定,该法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关于保
3、密方面的要求,主要涉及投标人名称数量保密、评审过程保密、评标专家名单保密等方面的要求。也就是说,在评审环节,评审的过程和评审专家是要求严格保密的,一旦泄密将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如:《招标投标法》第37条第5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投标法》第38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2和第3款:“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
4、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大致了解关于公开和保密方面的不同规定以后我们来探讨如下几个案例:1)评标结果公示时,是否应公示全部中标候选人及投标报价?2)资格预审结果是否应当公示?3)某企业货物招标项目,在评标现场,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一同制定了评标细则,对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和方法中的一些指标进行了具体量
5、化,作为评审投标文件的标准和依据。¯1.1.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与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密切相关。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是既定规则的执行者,因此应当苛守公正原则,不偏不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招标投标法》第44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先看看下面这个案例:某企业
6、办公设备采购,招标公告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中规定“供应商在近五年内未被列入黑名单”。评审时,采购人出示了一份企业内部的《诚信履约不良记录名单》,要求评标委员会将该名单内提到的企业以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为由全部剔除在外。就上面这个案例,我们探讨如下两个问题:1)站在招标人的角度,这种做法合适吗?违背了什么原则?2)站在评标委员会的角度,应当怎么做?为什么?1.1.3不同原则的适用几个原则之间相互“打架”时,怎么办?1)寻找上一级标准(或原则):案例:某企业采购一批货物,开标现场出现如下情况:投标人甲的开标一览表中,大写金额为:贰佰贰拾捌万捌仟零捌元整,小
7、写金额为:2288080元。唱标人如实唱出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后,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专家发现,开标一览表中的小写金额2288080元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一致。该投标文件应如何处理?2)看各方法益的大小:牺牲小法益,维护大法益。案例: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前3日交纳投标保证金,否则拒收其投标文件。开标当日,共有10家供应商提交文件,其中甲投标人的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前一天交纳。如何处理?3)看立法目的:如对联合体投标的规定。1.2评标制度设计我国的评标制度设计,是伴随着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我国《招标投标法》设立了评标制度,规定评标委员会须对招标
8、人负责。1.2.1评标委员及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是指在各类技术、经济、法律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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