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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防城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权责清单 (2018年5月动态调整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防城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权责清单(2018年5月动态调整版)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备注行政处罚对进口产品不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的处罚【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自2007年7月26日施行)第八条第一款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第八条第三款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
2、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听取
3、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质监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
4、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规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7号)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规章】《质量技术监
5、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7号)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3.【规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8号)第九条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4.【规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7号)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5.【规章】
6、《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6.同57.【规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7号)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或
7、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七条当事人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委托处罚不按规定实施的。2.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规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8、得或者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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