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与柏宜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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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文书类型】判决书【审判程序】二审【文书制作日期】2000.08.24【分类号】90102112000002【裁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内容分类】民事合同纠纷【文  号】(2000)苏民终字第153号昆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与柏宜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苏民终字第153号【裁判文书类型】判决书【审判程序】二审【文书制作日期】2000.08.24【分类号】90102112000002【裁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内容分类】民事合同纠纷【文  号】(20

2、00)苏民终字第153号昆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与柏宜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苏民终字第153号【裁判文书类型】判决书【审判程序】二审【文书制作日期】2000.08.24【分类号】90102112000002【裁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内容分类】民事合同纠纷【文  号】(2000)苏民终字第153号昆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与柏宜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苏民终字第153号【裁判文书类型】判决书【审判

3、程序】二审【文书制作日期】2000.08.24【分类号】90102112000002【裁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内容分类】民事合同纠纷【文  号】(2000)苏民终字第153号昆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与柏宜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苏民终字第153号【裁判文书类型】判决书【审判程序】二审【文书制作日期】2000.08.24【分类号】90102112000002【裁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内容分类】民事合同纠纷【文  号】(2000)苏民终字第153号昆山

4、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与柏宜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苏民终字第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简称城建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南街26-309号。    法定代表人沈庆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文武,江苏苏州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国平,江苏苏州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宜有限公司(简称柏宜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中心210室。    法定代表人俞

5、光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庚胜,上海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玉山镇人民政府(简称玉山镇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西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清,苏州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昆山长峰房产有限公司(简称长峰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西路124号5楼。    法定代表人潘峥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费万均,苏州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根林,苏州海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昆山市对外服务公司(简称外

6、服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亭林路33-2号。    法定代表人刘郦,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哉家,苏州21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翔峰人革集团公司(简称翔峰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珠江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红玉,江苏苏州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丽芳,翔峰公司秘书,住昆山市柏芦路25-7号403室。    原审被告敏丰贸易公司(简称敏丰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轩尼诗道403号嘉年华商业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周思敏,

7、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红玉,江苏苏州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城建公司因与柏宜公司、玉山镇政府等项目合作开发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苏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城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文武、王国平,被上诉人柏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庚胜,被上诉人玉山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清,原审被告长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费万均、孙根林,原审被告外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哉家,原审被告翔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红玉、蒋丽芳,原审被告敏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8、殷红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柏宜公司与长峰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名为合作实为借贷,违反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协议无效。长峰公司应当将500万元以及相应的孳息返还给柏宜公司。    长峰公司的中外合资四方均未按照工商登记足额出资,故城建公司、外服公司、敏丰公司、翔峰公司均应以在长峰公司投入不足的部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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