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欣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与魏某某旅游合同纠纷上诉案

天津欣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与魏某某旅游合同纠纷上诉案

ID:22648149

大小:52.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0-30

天津欣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与魏某某旅游合同纠纷上诉案_第1页
天津欣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与魏某某旅游合同纠纷上诉案_第2页
天津欣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与魏某某旅游合同纠纷上诉案_第3页
天津欣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与魏某某旅游合同纠纷上诉案_第4页
天津欣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与魏某某旅游合同纠纷上诉案_第5页
资源描述:

《天津欣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与魏某某旅游合同纠纷上诉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欣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青松,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代表人马岡强,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辰,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卢彦民,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欣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荣旅行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天津分公司)因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受理,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

2、丽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9H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8月20口公幵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欣荣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孙青松,上诉人太平保险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辰,被上诉人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卢彦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魏某某系城镇居民,其子魏某20xx年x月xx日fli生。2011年8月12日,原告所在单位与被告欣荣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欣荣旅行社组织原告所在肀位包括原告魏某某在内的43名工作人员前往中卫

3、、银川、西宁、兰州进行旅游,旅游时间为2011年8月24口至2011年8月30口。2011年8月24口,原告所在的旅行团在被告欣荣旅行社的组织下乘火车前往目的地开始旅游。到达宁夏后,由宁夏光大旅行社负责接待,宁夏光大旅行社按旅游行程表安排游客在银川、中卫游玩。2011年8月26日,原告在宁夏光大旅行社导游的带领下到中卫市沙坡尖风景区游玩,期间自费参加了沙地摩托车项目,原告在车辆颠簸途中腰部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中卫市人民医院治疗,伤情诊断为腰2椎体爆裂骨折。原告于2011年8月29口进行了“经后路椎弓

4、根钉内固定取髂骨植骨融合术”手术。2011年9月5円原告魏某某委托其父亲魏庆春(乙方)与巾卫市沙坡头腾格里大漠景区冇限责任公司、宁夏光大旅行社(统称甲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甲方除己支付的医疗费用222⑻元及返程车票款3张(1000元),甲方再负担乙方医疗、误工、营养、精神补偿等一切费用共计10000元。其屮宁夏光大旅行社承担4000元、景区承担6000元。除上述款项外,乙方放弃其他权利和要求,不再就此事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要求,乙方今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及艽他损失均由乙方自负,甲方的赔偿作为对乙方此事的一

5、次性终结,从此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协议签订后,中卫市沙坡头腾格里大漠景区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光大旅行社给付原告魏某某10000元。2011年9月6日原告出院,并返回天津休养。2013年4月2日,原告到巾卫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于4月4曰进行“内固定取出术”,于2013年4月8日出院,住院6天,支付医疗费用6051.34元。另査明,被告欣荣旅行社在被告太平保险天津分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口。保单载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2000000元,毎

6、次事故毎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200000元。在保险条款保险责任范围项下第三条对旅游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约定:“在本保险期间A或保险合同列明的追溯期

7、Aj,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旅游者的人身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在本保险期间lAl向保险人提山索赔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因被保险人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因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2013年11月18日本院委托天

8、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申请事项进行司法鉴定。2013年11月27闩,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魏某某外伤致腰2椎体爆裂骨折,为九级伤残。原告支出鉴定费1500元。原告魏某某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176787.3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欣荣旅行社辩称,导致原告受伤的旅游项目属于自费项目,并不是被告安排的,原告受伤与被告无关。且原告与侵权人或者责任人已经进行了和解,并约定为最终一次性了结。原告自身具有过错,应该对其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被

9、告太平保险天津分公司辩称,本次诉讼案由是旅游合同纠纷,太平保险天津分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旅游合同关系,故太平保险天津分公司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魏某某所在甲.位与被告欣荣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朿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魏某某作为旅游团成员之一,以个人名义提起旅游合同之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欣荣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约向原告提供优质、安全的旅游服务;原告作为旅游者,依约支付了旅游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