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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我国产品遭反倾销问题的对策研究摘要:律师行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长足发展,但律师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地位不容乐观,律师执业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律师执业环境相对恶劣。这既有制度因素、观念因素,也有律师队伍本身的因素。为了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保证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本在于加大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早日建成法治社会。同时要在立法、普法宣传、建立完善的法律职业转换机制、不断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及健全律师执业权益救济制度等具体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关键词:律师;刑事豁免权;缺陷伴随着法制的健全,和国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认识到法律对其生活工作的重要性,同时慢慢地认识到律师在其权利的保障过
2、程中起着何等的作用。因此,人们常常会将法律、权利和律师联系在一起。当然,他们本身是有着很密切的关系的。可当人们在通过律师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却常常忽略了律师这一群体本身及其在维护国民合法权益时也是享有各种权利的,且这些权利的实现通用需要保障,否则,不仅律师的权利无法实现,而且会使国民的合法权利受侵犯时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在社会发展和逐渐繁荣的背后,我们不能忽略那些不和谐的音符,同时还得采取必要的措施去解决,以确保法治社会的健康发展。一、律师的概念什么是律师?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资格,专门从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对于这些人,不同国家有不同称呼。日本把律师称为“辩护士”,兼职律
3、师被评为“客员辩护士”,候补律师被称作“辩护士试补”。在英国,没有一般的“律师”称呼,只有“巴律师”又称“大律师”、“出庭律师”、“辩护律师”;“沙律师”又称为“小律师”、“初级律师”。在美国则通称“律师”,但由于工作性质不同,又分为:“挂牌律师”(自己开办律师事务所——“法律店”的律师)、政府机关雇用的律师、大企业公司雇用的律师;按专业性质则分为:“公司律师”、“劳资律师”、“税法律师”、“专利律师”等等。在我国,清末仿照西方国家,称作“律师”。民国时期,律师被划分为“大律师”和“小律师”。新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后,去下了大、小律师的称呼,统称为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
4、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二、律师刑事豁免权的概念律师刑事豁免权是指任何机关、组织、团体、个人,不得因律师在法庭上或在参与诉讼履行职责过程中发表的言论追究其刑事上的法律责任。结合我国国情,我们认为对律师刑事责任的豁免包括五个方面:其一,对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公开发表的言论,即使律师有过失,也不得以诽谤、侮辱、包庇、作伪证、妨害司法等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二,如果律师认为公安司法机关执行的法律是过时的、被废除的或适用不当的,律师有权对现行法律的适用范围、限定以及撤销进行争辩;其三,就是罪大恶极的被告人,律师仍应接受委托为其辩护,而不能以蔑
5、视公众舆论、道德,或以违反法庭纪律等为由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其四,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因过失提供或者出示的文件、材料失实的,不受法律追究;其五,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过程中获得的、与案件相关的材料,不受任何机关或者个人的搜查、扣押。三、我国律师制度有关律师豁免权的立法规定还存在许多缺陷(一)《律师法》有关律师权利规定的立法缺陷目前的法律对律师豁免权的规定并不明确,且缺乏可操作性,如《律师法》第3条第4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第30条第2款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第32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这些原则性
6、的规定可以细化成律师的各项具体执业权利。诸如,律师执业有不受打击,迫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名誉不受损害,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与剥夺等。其中载明“律师必须”字样有五条款,载明“律师不得”字样有八条款,载明律师“应当”字样有十一条款,暗含律师“必须”,“应当”,“不得”字样有十五条款,而规定律师“可以”,律师“有权”的条款不过九款,本部《律师法》成为律师管制法,修改后的《刑法》第306条,让刑事辩论成为律师难以涉足的雷区。律师法和刑事诉讼都规定律师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查阅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操作。中国律师制度最大的缺陷在于对律师权利的漠视与淡化,从而导致了包括豁免权在内的律师权利迟迟未
7、能被实施与保护。(二)《刑法》306条的立法缺陷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涉及刑法306条罪名的错案率之高,以及因该条文的存在而导致的律师对于刑事案件代理的恐惧与拒斥心理足以表明:律师的刑事辩护活动事实上已经受到了恫吓,妨碍,威胁,这与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6条是相违背的,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1、该法条将律师作为一类伪证罪的主体来规定,有违立法的公正性。毋庸质疑,能够实施这些行为的主体并不局限于律师,刑讯逼供现象就是侦控方实施上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