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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经典司法案例评析之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经典司法案例评析之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要点提示】 存款人因自己的原因造成银行卡失密导致存款被他人冒领,存款人自己有过错,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负有保证存款人存款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存款被他人冒领,且无法确认冒领人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银行承担补充责任,但银行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应当以社会发展的程度为基础,既要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又要维护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案情】 2001年8月14日,原告曹宇杰在农行高新支行办理金穗借记卡一张,该卡卡号为:1036205111480053165。曹宇杰办卡时填写的金穗借记卡申请表中载明:申请人在签名栏签字,表示同意遵守
2、金穗借记卡章程。该申请表背面印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该章程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持卡人必须妥善保存和正确使用其金穗借记卡,领到金穗借记卡时应立即修改密码,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合法交易;持卡人应将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分开保管,因卡片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金穗借记卡背面也载明:受金穗借记卡章程的约束,须凭个人密码连线使用。办卡当日,曹宇杰即存人人民币60000元,次日由其兄曹文杰使用该卡在须水农行存人人民币20000元,两次共计存人人民币80000元。同年8月22日,曹宇杰在农行高新支行取款时,发现借记卡中存款仅有人民币1000元。当天,曹宇杰之兄曹文杰就金
3、穗借记卡内款项被他人支取之事向公安局报案。经查,卡内其余79000元于同年8月18日在巩义农行城东储蓄所被取出34000元,在巩义农行市区营业所取出45000元。农行巩义支行向公安机关提交的当时的交易记录显示:支取金额分别为34000元和45000元,但非曹宇杰的字迹。该金穗借记卡留有密码,曹宇杰承认其把密码告诉过自己的一个同学和其兄曹文杰,并称自己没有看到金穗借记卡章程。2004年5月18日,曹宇杰以农行高新支行发放的金穗借记卡没有防伪标识、存在重大技术瑕疵、农行巩义支有的两个储蓄所在付款时未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储蓄所的现金营业区没有安装视频监视系统,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等为
4、由,认为二银行对其存款的丢失负有过错责任,将二银行诉至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二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判】 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原告在农行高新支行依据金穗借记卡章程申请领取个人金穗借记卡,系自愿行为,双方均应严格遵守金穗借记卡章程规定。原告申请填写的金穗借记卡申请表中“填表说明”置于表格上端,以提醒填表人仔细阅读。该“填表说明”中第一条明确要求填表人“填表前仔细阅读金穗借记卡”章程,第二条明确提出“填表人在申请人签名栏签字,则表示同意遵守金穗借记卡章程”,可见,农行高新支行已充分尽到了提示义务。原告
5、虽称其从未失去对该卡的控制,但其承认持卡后将密码泄露这一事实存在,即违反了“不得泄露个人密码”的合同义务,没有遵守金穗借记卡章程。故原告金穗借记卡上存款丢失,原告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农行巩义支行的代理付款行,在按规定办理取现业务时,农行巩义支行在核对来人在取款凭条的签名后,并在刷卡无误和取款人输入密码正确后付款,农行巩义支行并未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39号文件《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农行巩义支行亦尽到代理付款行的义务,本身并不存在过失。原告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曹宇杰对被告农行
6、高新支行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曹宇杰对农行巩义支行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曹宇杰不服,上诉称:(1)一审以上诉人违反了“不得泄露个人密码”的合同义务、没有遵守金穗借记卡章程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系格式条款,存在免除银行责任,加重储户责任、排除储户主要权利的内容,这些条款依法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金穗借记卡存在重大技术瑕疵,无法保证存款人的存款安全。(3)农行巩义支行在办理取款手续时,没有核查取款人的身份证件,也没有对取款人所持的借记卡的真伪进行鉴别,致使上诉人的存款被他人骗取。(4)农行巩义支行没有取款当时的录像资料,给侦破案件追回
7、赃款造成了重大困难。因此农行巩义支行对上诉人的存款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二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79000元存款损失及利息。 被上诉人农行高新支行答辩称:(1)《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虽系格式条款,但被上诉人已尽到提示义务,不存在免除银行责任、加重储户责任、排除储户主要权利的内容。(2)上诉人持卡后泄露密码,上诉人即违反了“不得泄露个人密码”的合同义务。(3)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提供的金穗借记卡外观上没有防伪标识、无法鉴别真伪、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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