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合同附随义务的内容、适用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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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医疗合同附随义务的内容、适用不足及完善  目前,国内外学者虽然对于医疗合同医方附随义务的问题都给予了较多的关注,但大多数学者的研究范围仅限于保密义务告知义务,而忽略了其他附随义务。对医疗合同附随义务全面系统的研究仍旧相对较少。虽然我国出台的诸如《合同法》《侵权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都有关于医疗合同附随义务的相关规定,但有些法律法规都还存在着片面、缺乏合理性、模糊及与时代脱节等问题,有些法律法规之间内容重叠,甚至相互矛盾。同时,学术界目前也很少有直接关于医疗合同中医方附随义务的论文。  目前我国医患关系逐渐成

2、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如何完善医疗合同附随义务制度迫在眉睫。  有学者认为,完善医疗合同附随义务应逐渐趋于法定化,从而有利于相关案件的处理;也有学者认为应趋于司法化,因为单纯依靠法律基本原则来明确医方的附随义务范围难有显着效果。这两种观点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均不够全面。因此,只有将立法规制与司法规制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完善医疗合同附随义务制度。。  一、医疗合同附随义务概述  (一)医疗合同性质探析  医疗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民法中关于合同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医疗合同。通常情况下,医疗合同首先要

3、由患方做出要约,医方做出相应的承诺,并利用现代医疗卫生知识及先进的技术,对患者的病情尽快做出诊断,针对具体病因实施相关医疗技术而成立。[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医疗合同通常又被称为医疗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方以专业医学理论知识以及信息、技术和经验以及可以利用的其他医疗资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技术规范及政策等,为患者解决特定健康干预的技术问题而与患者签订的协议。  医疗合同,从其性质来讲,属于服务合同的范畴,其合同标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的认定等,都与普通合同不完全一样,但学术界对于其属于哪种服务合同仍然存有争

4、议。在德国,医疗合同一般被认为属于雇佣契约,因为在德国民法上将委任契约限定于无偿委任,因而将有偿性质的医疗契约视为雇佣契约便成为德国的通说。在英美法系中,医疗契约属于雇佣契约说也占学术界主导地位。而日本主流观点则将医疗合同视为准委任合同,我国台湾则更倾向于将其称为委任合同。虽然医疗合同与上述合同有其较相似的地方,但也并不完全相同。如,医疗合同并不以治愈患者为合同对价,其过程具有不确定性及复杂性;医疗合同的成立还必须受到相关公法的约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非仅仅依照患者的指示履行特定义务。  此外,医疗行为涉及药品买卖、病房租赁等众多关系类型,而

5、上述的几种有名合同均不能全部使用于医疗合同,[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因此医疗合同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综合性合同,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无名合同。  (二)医疗合同附随义务法理属性  由于医疗合同作为无名合同的一种并受《合同法》约束,其主要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这三种类型。我国台湾着名民法学者王泽鉴认为,当事人建立合同而将在成立及结束后所发生的各种义务组成相应的义务体系,主给付义务作为该体系的核心,从远及近,逐渐产生从给付义务和以保护合同相对方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以及保全给付义务为目的的附随义务。因此,医疗合

6、同附随义务可定义为医患双方在医疗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从保护医疗合同双方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所履行的通知、保护、协助及保密等义务。  作为医疗合同限定之下附随义务之具体体现,医疗合同附随义务不仅具备一般附随义务诸如不特定性及从属性等特点,同时也有其独特之处。  首先,[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医疗合同附随义务逐渐趋于法定化。合同法在少数规范中对附随义务的类型进行了规范并且没有规定其具体内容,而医疗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定化趋势却十分明显。如1995年出台的《母婴保健法》,1998年出台的《执业医师

7、法》,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均规定了医方应承担的各种附随义务。  其次,医疗合同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比较特殊。目前,学界对于违反医疗合同附随义务应该使用何种归责原则存在一定争议。有部分学者认为违反医疗合同附随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适用相应的过错责任;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违反该义务应承担合同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对于此种分歧,我国立法目前无明文规定。由于违反医疗合同附随义务往往会侵犯患者或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及利益,责任竞合难以避免。因此,对于使用何种归责原则可分情况讨论,即若追究医方合同责

8、任,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若医方侵权责任,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最后,医方是医疗合同附随义务的主体。[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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