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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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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及其适用李新蕾中国政法大学摘要:来自诚实信用原则的附随义务在交易活动日趋复杂的背景下走上了合同领域的舞台,我国合同法的制定顺应这一趋势。然而,缺乏系统制度的规制,使得附随义务在具体适用屮关于界定、归责原则、责任承担等内容上存在模糊z处,有待学者的进一步研究。关键词:合同;附随义务;具体适用;作者简介:李新蕾(1989-),女,汉族,湖南人,研究生,毕业于英国萨里大学,任职于屮国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随着商品经济和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合同这一反映交易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凭证也由单一变得多样。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合同法保护的利益日益扩张,合同的
2、附随义务随之产牛。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契约法最基木的原则之一,它不仅体现现代法律的经济功能,还在促进交易安全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附随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理论基础,是诚信原则在契约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附随义务的概念现代民法几乎无一例外地将诚实信用定为基木原则,时至今日,该原则己被奉为民法的最高原则,有“帝王条款”、“超级调整规范”之称。诚信原则广泛适用于民商法的各个领域,尤其是债法领域,最为普遍。附随义务和情事变更、缔约过失、禁止权利滥用等具体原则一样,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契约法领域中具体化的产物。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面对实际情况,依据合
3、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并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承担的义务,主要表现形态有通知、协助、保密和保护等合同义务。二、附随义务与其他易混淆义务的比较在实际生活中,仅凭概念来界定附随义务仍会有模棱两可之处,这就需要我们对同样由诚信原则产生的其他义务进行比较研究,这些义务包括: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与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按照传统的契约理论,契约关系产生Z前和结束Z后,契约双方是没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彼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即使契约尚未生效,当事人在缔结契约过程中,由于彼此信赖,已进入一种特殊的关系,需要对此进行保护,由此依法
4、产牛了先契约义务。而契约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也并非完全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有吋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不周,当事人仍然负有后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和附随义务均无决定债Z类型的“给付”内容,而是派生于诚信原则,体现着诚信原则的价值追求,往往包括通知、照顾、保护当事人双方固有利益的内容。附随义务与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虽有共同之处,但它们之间的差別也是很明显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在具体适用屮可供判断:1•产生的时间不同。先契约义务,顾名思义,发生时间处于“契约的前沿”,即契约缔约阶段,尚未开始履行。所谓“后契约”,即契约关系结束后所负义务。附随义务产生于合同生效后
5、终止前的履行阶段,是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形产生的。2.存在的目的不同。先契约义务的目的在于确保契约成立,以及缔约过程中当事人的固有利益不受侵犯。后契约义务诸如保密、通知等,冃的在于维护合同履行的结果,确保履行利益充分实现。附随义务主耍是通过履行过程中契约给付义务圆满履行最大程度满足相对人利益。3.违反后承担责任类型不同。违反先契约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反后契约义务一般认为比照的是债之不履行责任,而违反附随义务,其责任性质可能是违约,也可能是侵权。(-)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通俗认为,从给付义务是指为了准备、确定、支持及完全履行主给付义务的具有木身目的的义务
6、。一般情况下,从给付义务是为债务人自己的主给付义务而存在;特殊情况下,是为相对人的主给付义务而存在。给付义务是契约关系的核心,主给付义务决定了债的类型,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都基于诚信原则在债的关系发展中视具体情况而定,要想构建完善的义务群,应当从最根本和最核心的内容来区分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即义务保护的利益内容:从给付义务以给付为中心,确保给付利益的满足;附随义务弥补给付义务的不足,以确保债权人的固有利益的完整。在具体适用屮,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存在以下区别:1.产生的依据不同。从给付义务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约定产生,在合同生效之时就已确定;附随义务在合同
7、履行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确定。2.可否有独立诉求不同。从给付义务违反,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独立的诉讼主张履行,而附随义务相对人无法单独诉请履行,只有在违反附随义务造成损害后,提起损害赔偿。3.救济方法不同。从给付义务归根结底属于给付义务,某些情形下对其违反可导致同时履行抗辩和合同解除,例如除主给付内容之外,出卖人未交付至关重要口必不可少的从给付的内容,买受人即可有同吋履行抗辩权,其至解除合同。违反附随义务,则不具有如此之大的效力,不能进行同时抗辩亦不能解除合同。参考文献[1]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二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8、2013:36.[2]姚志明•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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