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2012年新农合实施细则定稿

炎陵县2012年新农合实施细则定稿

ID:14774279

大小:241.50 KB

页数:20页

时间:2018-07-30

炎陵县2012年新农合实施细则定稿_第1页
炎陵县2012年新农合实施细则定稿_第2页
炎陵县2012年新农合实施细则定稿_第3页
炎陵县2012年新农合实施细则定稿_第4页
炎陵县2012年新农合实施细则定稿_第5页
资源描述:

《炎陵县2012年新农合实施细则定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炎合管[2012]2号关于印发《炎陵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大院农场、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炎陵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已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O一二年五月一日20炎陵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合作医疗办事程序,保障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根据《炎陵县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为使我县合作医疗制度更趋合理,在对《炎陵县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

2、则》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实施细则是合作医疗运行中管理和监督的依据,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人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认真遵照执行。第三条在合作医疗运行年度中,炎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以下简称合管局)可根据全县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炎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提出补充、修改建议,批准后按补充、修改规定执行。第二章合作医疗参与第四条合作医疗适应范围: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人口。第五条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可在农民自愿知情的前提下,委托农村商业银行代缴,个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符合计

3、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可随母亲享受出生当年的住院补助政策。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合作医疗运行周期。运行启动日前未履行个人出资义务的农民不享受该年度合作医疗权利。运行启动后中途不办理参与和退出手续。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20第六条新农合的医疗机构实行定点制度。参合人患病需住院的,原则上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一、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资质认证和动态管理。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报县合管委审批确定,县卫生行政部门行文授牌。定点资格有效期2年,期满必须重新申请,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份。二、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湖南省、株洲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新

4、农合定点医疗机构。1、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省中医附一院、省中医附二院、省人民医院、省二人民医院(省脑科医院)、省儿童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结核病医院、169医院、南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华大学第二附属医院。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市三医院、市四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恺德医院、市三三一医院、市三三一爱尔眼科医院、市中医伤科医院。第八条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和我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按照县合管局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开展新农合各项工作。第九

5、条炎陵县合管局定期和不定期对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实行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对农民满意、医疗费用控制较好、补助规范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滥用药、滥检查、乱收费,虚报、假报住院医疗费用等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第四章就诊规定20第十条参合人患病必须持合作医疗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炎陵县境内住院,可自由选择县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第十一条参合人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诊疗后,根据病情确需转诊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该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出具转诊证明,报县合管局批准。急诊患者转县外住院治疗的必须先电话报告县合管局,4天内办理好转诊

6、手续。转诊手续齐全方可享受补助。转诊医院原则上要相当于或高于县内最高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第十二条参合人在县外因急诊需住院的,原则上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合人在其它地方因急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医疗机构必须是规范的,能提供有效住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费用清单、住院票据的非营利性医院或经县合管局许可的营利性医院。县外就诊者须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合管局报告方可办理补偿手续,报告内容为患者姓名、住址、性别、年龄、所患疾病情况、住院科室联系电话、医疗证编号。第五章住院补助第十三条合作医疗补助标准一、本县乡镇卫生院住院(实行单病种管理的病种除外)实行基本医疗与补充医疗

7、分段补助模式,即补助额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为基本医疗段,起付线外医疗费用全报销;补助额1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为补充医疗段,起付线外按比例补助。二、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助起付线为:乡镇卫生院100元,县级医疗机构320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三、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项目内住院诊疗、药品费用补助比例为: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补助比例100%,补充医疗补助比例85%。县级医院8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6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60%,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50%。县中医院精神病起付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