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医办12号2012年度新农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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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新合医办〔2011〕12号关于印发2012年度新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现将《2012年度新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附件1.2012年度新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汇总表2.2012年度新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人员信息汇总表3.2012年度乡镇(街道)计生优惠新增人员登记表4.2012年度乡镇(街道)无偿献血人员登记表5.2012年度乡镇(街道)低保五保增减人员登记表6.2012年度乡镇(街道)动态参合人员登记表7.2

2、012年度乡镇(街道)劳教人员登记表8.2012年度乡镇(街道)参军人员登记表9.2012年度乡镇(街道)死亡人员登记表10.2012年度乡镇(街道)出国务工人员登记表11.2012年度乡镇(街道)县外职保人员登记表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抄送:绍兴市卫生局、县委办、县府办,潘部长、丁副县长。新昌县合医办2011年11月30日印发2012年度新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新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新政发〔2008〕2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

3、011〕67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新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调整到年人均480元。其中:(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的人员,以整户为单位缴纳费用,每人每年度145元。(二)各级财政按实际参合人数每人每年度补助335元。(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算年度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农民个人统筹截止日为2011年12月20日(动态参合对象除外)。第三条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具体经办人员,并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设立办公室;做好制度宣传,任务分解,参合人员经费收缴,信息登记、核查、调整、填报、公

4、示等工作。第四条2012年度参合人员信息网上调整时间截止2011年12月25日。各乡镇、街道应以前一轮参合人员情况为基础,摸清各村的实际人口情况,如实填写各类报表(见附件),要求各类参合人员应缴统筹金与上缴资金相符、报表上各类数据与网上征缴系统的数据相符。年度内本县农村户籍的新生儿、婚嫁县外迁入、依法服兵役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刑释解教人员凭户口薄和出生证、结婚证、应征入伍证明、复退军人证、刑释解教人员证,向乡镇、街道合医办申请动态参合。县合医办将根据网上征缴系统的参合信息和有关报表,列出各乡镇、街道应缴统筹金额、财政补助金额的清单,报县财政局。县

5、财政局收到县合医办结算清单后与各乡镇、街道结算应上缴的统筹金,并将财政补助资金足额拨入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动态参合人员的信息由乡镇、街道采集。乡镇、街道合医办要及时将动态参合人员的信息报县合医办,并及时将信息录入结报系统。个人统筹金额为145元,各乡镇、街道于每季底前将统筹金上缴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第五条各乡镇、街道在收取个人统筹金时,采用边宣传、边收缴、边给收费凭证、边登记签字的方式。基金结算年度内不补办(除动态参合对象)、退办参合手续。第六条符合规定可以减、免个人统筹金的参合人员,由各乡镇、街道进行审核确认,报县合医办备案,每年度确认

6、一次。五保低保人员,重点优抚人员,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是指参合人员缴费截止日前被民政部门确认的人员,其本人统筹金由县财政全额支付。其中五保低保人员个人统筹款直接由财政拨入新农合基金,其他减免人员由民政局核定人员名单后,由财政局核实后将补助款拨给民政局,由民政局组织实施减免对象的补助。年龄在14周岁(含14周岁)以下的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其子女本人统筹金由县财政支付50%。参加无偿献血的农民,到缴费截止日前12个月内献血一次或多次的,其本人的统筹金由县临床用血互助金支付。可以减、免个人统筹金的五保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

7、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民政局提供的资料为准;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无偿献血者以无偿献血证的复印件为准。第七条农村五保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群体必须做到应保全保。五保低保,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无偿献血的人数计入各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任务。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以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名单为准,户口在行政村的参军等人员以乡镇、街道出具证明为准,以上人数统一由

8、县合医办在农业人口总数中减去,不计入合作医疗统筹任务。第八条合作医疗卡实行一人一卡一码,妥善保管,缴费年度有效。新参合人员由县合医办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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