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案例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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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引入:(一)基本案情美国的《社会安全法》规定工人在身负残疾而无法正常工作时,政府应当给予残疾扶助金。埃尔德里奇是一名身负残疾的工人,自1968年6月始州政府为其提供残疾扶助金。1972年3月,他收到了州政府询问其治疗情形的书面问卷。埃尔德里奇在答复中指出,他的病情并末改善,并同时报告了他接受治疗的情况,包括他的医生及其医生所采用的治疗方法。后来,州政府又向他的医生及精神顾问询问他的情况,并得到了相关的报告资料。在考虑了这些报告及其他资料之后,州政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埃尔德里奇,其扶助金将于1972年5月终止给付,并同时说明了终止的原因。埃尔德里奇回信申诉了他的病情状况,指出州政府已经

2、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仍然处于残疾状态。但州政府还是作出了自该年5月起埃尔德里奇已不再是残疾的最后决定,这一决定得到社会安全局的认可。于是,该年7月,社会安全局通知埃尔德里奇其扶助金将终止,并告知埃尔德里奇可在6个月之内请求州政府审查这一决定。埃尔德里奇没有请求州政府审查社会安全局的决定,而是质疑这一项行政程序的合宪性,遂提起诉讼。地方法院认为,被告根据行政程序终止了埃尔德里奇的扶助金,剥夺了他在宪法上所享有的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受补助者得到的利益应该是不间断的权利。由于判断其是否具有残疾扶助金受补助者的资格,是基于相互冲突的医疗或非医疗的资料,因此,终止埃尔德里奇的扶助之前,必须提供一个

3、由《社会安全法》为社会福利者所设计的证据听证会。上诉法院基于地方法院的观点,肯定了在听证会举行之前禁止作出终止福利的强制令。该案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二)最高司法机关的意见案件最终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社会福利机构终止残疾福利的最初决定,已经由有效的行政程序予以正当化,不必在终止前举行证据性听证会,现行程序已经满足了宪法上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在由鲍尔大法官所主笔的法院意见中,开宗明义地肯定,依据宪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规定,政府决定剥夺人民生命、自由或财产,必须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被告承认“个人持续接受扶助金”亦为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所保障的财产权,正当法律程序的

4、要求亦适用于社会安全保障扶助金的终止程序,但主张目前的行政程序已提供当事人在宪法上足够的程序保障。法院向来认为,个人在被剥夺财产权利的最终决定作出前,需要举行某种形式的听证。问题是这一听证应当在什么时候举行?法院仅在戈德堡诉凯利一案中,认为在终止福利给付的决定作出前,应该提供准司法形式的听证,在其他的判决中,则没有明确地指定特定的程序。法院以往的判决都曾确认,正当法律程序并非仅具有特定的内涵,或是与时间、地点或环境毫不相于的技术概念。因此,在决定行政程序是否合乎宪法正当程序的要求时,必须同时考虑当事人与政府的利益。这些利益包括以下三项:(1)受政府活动所影响的私人利益;(2)利益在程序

5、中被错误地剥夺的风险,以及因任何额外或替代性保障程序所可能产生的利益;(3)政府的相关利益,尤其是额外的或与替代性保障程序伴随而来的财政与行政负担。问题的重点是,现行的中止残疾扶助金的程序,与终止前的听证程序相比较,在上述的各种利益的考量下,是否已经满足了宪法上正当程序的要求?中止给予残疾扶助金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已经不再是残疾或已经回到工作岗位。残疾扶助金维持的资格,必须由工作者通过“医学上可以接受的临床或经试验证明的诊断技术”,来持续证明“因任何可预期导致死亡或医学上可确定持续12个月的生理或心理损害,不能参与实质上有所得的活动”,程序上是由州政府机关通过由一名医师及一个受过残障评

6、估之非医学人员的工作小组负责持续的资格调查。具体的程序如:(1)定期与残疾工作者联系,通常通过邮件或电话询问医疗限制、医疗方法及其他有关持续资格的相关情况,也可以从其医疗处获得受扶助者最近的情况。如果受扶助者和医疗者或两个医疗者所提供的情况不一致,该小组会安排由独立的咨询医师检验。(2)如果相关的初步评估异于受扶助者,将通知受扶助者暂时中止,并提供决定基础资料、审查其档案中医疗报告及其他证据的机会。受扶助者也可以写信反映,提出新资料。(3)州政府机构作出最终决定,由社会安全部的残疾保险局审查。通常社会安全部会接受原机构的决定,并以书信通知受救济者中止的原因,但也有要求原机构重新考虑的权

7、利。(4)如果受扶助者要求州政府机构再考虑的决定是不利的决定,社会安全部将通知受扶助者结果。此时受扶助者享有在社会安全部行政法官前举行证据听证的权利,此听证并非对抗性质的,只有受扶助者可以由律师代表。如果听证结果仍对受扶助者不利,他可以请求司法审查。在对现行的程序有所了解的情况下,联邦最高按照如下的方式来具体考虑了本案中的上述三大利益:1、受公务行为影响的私人利益。依现行的程序,如受扶助者最后获胜,可回溯受补偿,因此受扶助者在程序上惟一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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