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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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完善  一、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现状  我国现代意义环境法的产生,一般以20世纪70年代为起点,以环境污染防治法的诞生为标志。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动所实施的管理,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而达到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1]。毕业  1.环境污染防治缺乏综合性  首先表现在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结构上的缺陷,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污染防治法典。我国虽已制定六部防治环境污染的专项法律和众多的法规、规章、标准,但立法只是针对单项污染控制进行的,缺乏对污染源的

2、全面控制和人类环境的整体保护。实践中导致环境单行法之间相互重叠、交叉和矛盾,而个别领域却出现法律空白,给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有法难依和无法可依的尴尬被动局面[2]。  2.可操作性差  由于我国现有的许多环境污染防治法立法过粗,导致执法过程中有法难依。如对拒报或者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噪声法》虽规定可警告或处以罚款,但未规定处罚金额标准,给执法带来困难。即使已有的法律,也相对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而现行的个别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项法律却只要求超标排污者缴纳排污费即可,这直接违反了《标准化法》的规定,造成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协调[4]。  3.法律调控机制中的公众参与

3、不足  依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环境法发展的新阶段,也是我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公众明确的环境权和具体环境救济方法,公众实际上被排斥在环境保护的大门之外。公民作为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却不能对环境监督管理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进行监督和救济,显然是不合理的。在没有明确公民环境权利的前提下,高唱公民对环境的义务,既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也调动不起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6]。  三、完善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构想  1.制定环境污染防治法典  我国今后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的方向应该是重视和体现全过程污染控制,首先制定尚缺漏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以完善

4、现有的制度规范。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整合各单项法为“环境污染防治法典”[8]。即对所有现有的环境污染防治单项法所进行的法律整合,使这些同门类的单项法法群走向法典化,从而形成“环境污染防治法典”。未来的综合性污染防治法典应反映整体环境观,并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作为法典的立法统帅思想。  2.重视地方环境污染防治立法  地方环境立法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延伸和补充,是各地贯彻国家环境法律法规,因地制宜地管理本地环保事务的保证措施。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环境问题各有侧重点,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差异较大,因而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进行地方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

5、引进市场经济原理,发挥经济手段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这种行政主导的体制具有较高效率的优势。但它也具有局限性。面临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在环境保护中必须充分重视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毕业  第二,改革贷款制度,未通过环评审批不得给予贷款支持。鉴于一些地区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环境违法比较突出的现象,因污染企业关、停带来的信贷风险加大,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同时也给我国环境带来严重的负担,造成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贷款制度进行改革,明确规定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6、;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毕业  4.扩大环境民主,落实公众参与机制  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过,是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但是,目前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对于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程序、参与效力等保障手段规定得不太具体,影响到公众对环境污染监督的积极性。因此,应进一步扩大、细化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的环境民主权利。参考文献:[1]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27.[2]谢校初,龚文启.完善中国环境法体系之我见[J].吉首大学学报,2001.(9).[3]邓波.略论我国

7、污染防治法的缺陷及完善[J].长白学刊,2004.(4).[4]杜群.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创新—环境法律体系的重塑[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1.(5).[5]张善信.中国环境保护法理若干问题[J].中国软科学,1999.(2).[6]徐祥民,陈书全等.中国环境资源法的产生与发展[M].科学出版社,2007.(65).[7]陈靖.对完善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思考[J].新疆大学学报,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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