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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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摘要:通过对国外先进国家环境赔偿法律制度的理论、实践及其特色进行研究,结合对我国环境赔偿的现状加以评析,以为我国环境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和基本思路。环境污染损害具有特殊性,也导致社会治理环境成本提高等,仅依靠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将无法对受害人进行及时、充分、有效的损害赔偿。在环境侵权日具社会性的前提下,在私法救济不足和国家赔偿范围有限的情况下,如何使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赔偿?对私人救济和国家赔偿救济不能的部分如何进行赔偿?这些问题应该引起社会的重视。关键词:环境污染 赔偿制度近些年来,尤以环境立法成为众多立法引人

2、注目的一环。环境立法主要有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两大类,通过这两个方面的立法详细的规定了环境的保护、防治以及惩治和赔偿的标准。而环境污染损害就是在环境破坏过程中对他人造成权利的伤害,并由此导致环境污染的赔偿后果。为此,我国法律体系中专门列陈一系列的制度性措施尤为重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理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赔偿制度。《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和欧美不同,中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分

3、散于《民法通则》、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之中。另外民事诉讼法也有一些和环境污染赔偿制度相关的一些具体规定。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基本纳入各相关法律中,初步形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民事基本法、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等有关法律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作了不同层次的规定,可以说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已经比较严密了,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仍需要完善。  目前我国大多数环境纠纷都是通过行政调解处理解决,但行政调解欠缺具体化的操作规程。对诸如调解机构的组成、办案程序、执法权限、资金处理期限等都缺乏规范,很不完善。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知情权和请求鉴定权尚属空白。一.什么是环境

4、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理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赔偿制度。《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来说,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尚处于提升时期,法制建设也处于迅速完善阶段。因此,短短时间,环境立法能取得这样的成绩实属不易,然,我们也应看到一些不足和亟待完善的方面。(一)、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优点:1、诉讼时效比普通诉讼时效长1年。 鉴于环境污染损害的复杂性,环

5、境基本法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作出了有别于普通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其诉讼时效比普通诉讼时效长1年。这样,就有利于对环境污染各方面细节进行详细的取证从而得出科学的判决。2、环境污染赔偿和事前预防相结合,有利于及时补救,缩小损失。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方式,不仅规定了对造成损害进行事后赔偿(包括恢复原状),也规定了事前预防:如侵害排除(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且两者可以合并适用,避免了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损害赔偿与侵害排除割裂开来、分别规定的局限,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及环境的保护。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基本纳入各相关法律中,初步形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体

6、系。民事基本法、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等有关法律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作了不同层次的规定,可以说,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已经比较严密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已基本形成。4、无过错责任立法比较彻底。不论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还是作为环境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抑或各环境单行法,都贯彻了无过错责任的立法原则,并且,该原则不仅适用于生命、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场合,也适用于财产损害等其它场合,这就克服了日本环境法中只对产生于大气污染、水质污染的人身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局限性。(二)、上述所述,表明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在短时期内确实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是

7、,与发达国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相比,也存在着很大的不足,现择要简述如下:1、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立法上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关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转移问题,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权,而各地方法院在这方面就没有现成的可以援引的条款。至于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既无法律明文规定,也无现成的司法解释。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对于受害人人身、财产、环境权益的保护至为关键。以上种种不足,容易造成判案并不具有及时性和科学性。2、损害赔偿范围,立法上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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