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立功制度实施的司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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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刑法立功制度实施的司法完善  我国97年《刑法》中对立功制度作了相对完善的规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了《司法解释》,以规范司法实践中立功制度的实施。立功制度在打击违法犯罪,从内部瓦解犯罪分子及节省司法资源等诸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笔者经历了几年的司法实践操作,发现立功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如下问题:一、嫌疑人或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由于实务操作中的原因,最终很少会被认定为立功;二、司法实践中买功、卖功的现象时有发生;三、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的立功即重大立功较少。本文主要针对立功

2、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第一种问题进行探讨。  一、立功制度的设立基础  立功制度的道德根基对刑法立功制度实施的司法完善  我国97年《刑法》中对立功制度作了相对完善的规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了《司法解释》,以规范司法实践中立功制度的实施。立功制度在打击违法犯罪,从内部瓦解犯罪分子及节省司法资源等诸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笔者经历了几年的司法实践操作,发现立功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如下问题:一、嫌疑人或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由于实务操作中的原因,最终很少会被认定为立功;二、司法实践中买功、卖功的

3、现象时有发生;三、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的立功即重大立功较少。本文主要针对立功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第一种问题进行探讨。  一、立功制度的设立基础  立功制度的道德根基  立功制度的道德根基是指立功制度在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法与道德有显著差别,但法律与道德又彼此联系。作为国家颁布的行为准则的法是最低层次的道德。法与道德的价值取向基本是一致的,失去了道德基础,法律规范势必偏离正义轨道。刑法的适用不能完全偏离伦理的因素,而应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理与法融为一体,凡违法者也悖理,凡合理者也

4、合法。立功制度的道义基础在“善恶有报”的道义观念。报应一词蕴含者人类朴素的正义观念,表达出人类对公正的渴求与向往。“报应观念体现了社会公正观念,报应的本质就是公正。”豍  犯罪人到案后实施的立功行为是国家和社会所欢迎并鼓励的善行。既然是善行,那就应当有善报。而犯罪人本身又是有恶行的,因此其善报与非罪之人的善报应当是有区别的的,如果认为只要立功就可不问案情而减轻甚至豁免立功者的刑事责任,就是有罪不罚,公正全无。反之如果认为立功与否不影响量刑,那也是缺乏公正的。犯罪人的立功折射出其人身危险性减小,再次

5、犯罪的可能性变小,因此遏制其再次犯罪的需刑量就变小了,所以应对其从宽处罚,使得刑需相适应。  当然以上仅是在通常情况下的情形,有的犯罪分子恶意利用立功来规避法律责任,有的犯罪分子所立之功也不足以影响其应受到的刑罚。所以不考虑案情,只要认为立功就必然受到从宽处罚的观点也没有完全体现报应的观念,也是不当的。从宽应考虑到犯罪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即从宽应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才是合理的。豎  立功制度的理论根基  功利主义学说是立功制度坚实的理论铺垫。立法应以功利为目标之一,立法中的各项制度的设置也应以

6、公共利益,即给国家和公民个人带来的善要大于其带来的恶为标准。判断某一制度是否符合功利主义,应考察功利主联盟义是否符合共同体的诸个人的幸福,组成共同体的各个成员的利益的增加,意味着共同体整体利益的增加。“从个人角度看功利意味着自由,从国家角度看功利意味着秩序”。豏犯罪人的立功推进揭露犯罪的进程,尽快向被害人、被告人及案件中其他社会成员宣告刑事案件的结果。案件的落幕能够尽快恢复社会生活的平静。此外,立功制度的功利性还在于,因犯罪分子的发明创造而推动经济技术的进步而带来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犯罪分子的抢险救

7、灾避免了人民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有助于灾后社会秩序的恢复和重建。立功制度对犯罪人而言意味着自由。立功无论是在审判阶段,还是在行刑阶段得到确认都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而且立功使被检举之人尽快归案,满足了被检举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报应需求,使加害人受到惩罚。  当然,对通过买功、卖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立功信息,如果也认定为立功,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从总体上看,该行为并不是一种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本质。  二、立功制度的法律规定及执行过程中的出现的问题  1997年涉及立功制度的条款共五个,分别

8、是第50条、第68条、第78条、第79条及第449条。2016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第68条第三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将这些规定归纳起来可以将刑法中的立功归为三类,他们分别是:量刑立功。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量刑立功适用于法院的量刑过程,是刑罚裁量时必须考虑的一个法定的量刑情节。减刑立功。包括附属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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