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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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制度的完善我国的刑罚有多种,起主要作用的是五大主刑,轻者,如管制、拘役,重者有死刑、无期徒刑,起补充作用的是附加刑,包括财产刑等。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的刑罚种类多,适用范围广,但是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不足。本文指出,《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极大的推动了刑罚制度的完善,如定罪量刑上宽严相济、废止部分死刑、特殊和一般预防相结合等,意义重大。但是也不可否认,仍然有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解决,刑罚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一、刑罚制度基本问题我国刑罚制度自创设以来几乎没有被修改过,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为刑罚制度的完善带来了福音,符合刑

2、罚理念的发展方向,使得我国的刑罚制度逐渐与世界接轨。(一)刑罚种类基本问题1.自由刑。自由刑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法处罚方式,它是通过剥夺犯罪人一定的人身自由,让受罚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从而达到预防、威慑和保护的目的。自由刑已经成为刑罚体系最重要、使用率最高的刑罚种类,人权保护价值理念的广泛传播,人道主义精神的主导,法治知识的推广等,使得自由刑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青睐,已经占据刑罚体系的中心位置。管制是自由刑的一种,它的处罚期限不是最短的,但力度确是最轻的,即长而不重,既达到了惩罚、威慑的目的,又具有人性化。管制会使受罚人的自由受到一定约束,比如:犯罪人要遵守法律法规,未经批

3、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结社等权利,在判处该刑罚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判处犯罪人禁止令,该刑罚由社区矫正机关执行。禁止令的适用以及执行机关的转变是修正案的一大亮点,实现了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结合,增加了可操作性,刑罚效果得到强化。禁止令主要在非监禁期间适用,比如管制期间或缓刑期间。禁止令适用的目的:一是避免犯罪人与犯罪诱发因素接触,从而引发新的犯罪;二是防止犯罪人与受侵害对象接触,对受害人造成进一步侵害。禁止令的内容具有选择性,法官要根据具体案情,选择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适用。比如,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因为在酒吧酗酒,法官可以禁止他在一定期限内进入酒吧;犯罪人对未成年

4、子女实施犯罪行为,法官可以禁止他在一定期限内接触未成年子女等等。由社区矫正机关执行管制刑罚,既避免了公安机关因工作量大,无法有效监管受罚人,使管制形同虚设,又可以达到教育改造受罚人的目的,让犯罪人顺利的融入社会。2.死刑。死刑是最严厉的惩罚方式,它是对古代社会报复、血腥传统的保留,应该成为文明社会摒弃的对象,世界大部分国家也是这样做的。但是,我国是拥有几千年文化传统的国家,要改变现有的思想,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死刑就是我国文化传统的表现形式之一,要废除死刑还需要一段时间,但是,法律界要尽力推动法治的进步,为观念的转变创造条件。《刑法修正案(八)》减少了13项罪名的死刑,说

5、明我国已经走在了废除死刑的道路上,人们对于死刑的适用日趋理性,对死刑的依赖日渐减弱,这符合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3.附加刑。附加刑包括以下类型:(1)罚金属于财产刑,主要对涉嫌经济性犯罪和贪利型犯罪进行处罚,具有裁量空间,根据犯罪情节可以确定多个具体数额,使用率较高。(2)剥夺政治权利具有较强的政治性,主要对犯罪行为严重、情节恶劣的罪犯适用,比如一些政治性犯罪,一些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要被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具有一次完结性,执行对象仅限于犯罪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二)刑罚裁量基本问题平时我们常说定罪量刑,其中的量刑就是刑罚的裁量,法院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定罪

6、之后,要对判处何种刑罚、适用何种刑罚幅度、是否立即执行等进行裁量,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比如冤假错案的频繁出现,其中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官在裁判时滥用权力。所以,量刑科学,一方面可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维护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人权,体现司法权威。二、我国刑罚制度的发展瓶颈(一)处罚偏重倾向明显1.死刑罪名多。目前,我国仍然存在55个死刑罪名,属于保留死刑罪名较多的国家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取消死刑的罪名十分有限,实践中对这些死刑的适用不多,这对死刑执行数量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达到彻底废除死刑还有一定的距离。目前还存在

7、死刑的罪名,部分具有较强的经济性,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不大,大部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没有判处死刑的必要,所以,经济性的犯罪可适用财产刑,可以更好的预防犯罪。2.死刑、无期徒刑增加了适用率。部分罪名,判处自由刑期限过短,数年有期徒刑,而最重可被执行死刑,这样的罪名很多,近些年有增加的趋势。1979年刑法规定的此类法定刑幅度只有20个,但是经过修订后,增至65个,由于此类幅度的法定性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定刑轻重化的指数之一。(二)死刑替代不规范在罪犯犯罪行为恶劣、情节严重,本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由于特定因素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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