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程序性问题研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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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院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程序性问题研究(2)  前述(1)-(3)项材料非我国文字的,还应提供中文译本,并对原件及翻译后的中文文本均交由所在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由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进行认证。  该案代理律师按照前述要求持申请材料前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时,却被告知应对申请书也需公证认证。因申请书不符合法院立案要求,无奈之下,申请人只得再一次办理申请书的公证认证手续,期间,申请书内容也按法院要求经过多次修改,使得整个立案过程就历时四个月之久。但无论《公约》还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均无对申请书进行公证认证的要求。  根据笔者调查,目前我

2、国大多数地方法院在办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时,要求对申请书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方予受理,有鉴于此,笔者建议事先就对申请书进行公证认证,以免增加再次公证认证的环节,导致延长立案时间。或者建议当事人在给律师授权是明确可以由律师签署和提交包括申请书在内的法律文件,这样律师就可以直接起草、签署和提交申请书,而不必经历在境外公证认证的手续。  2、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立案程序问题  除我国香港、澳门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国际仲裁机构在香港或澳门审理和裁决的案件无需中国法院承认其效力,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外,其他外国仲裁裁决均须先得到我

3、国法院的承认,方可予以强制执行,但我国法律规定中没有这种完整的程序设置。  依据我国现行审执分离的司法体制,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作法:一种作法是,向执行庭合并提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由执行庭一并审查,作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书;另一种作法是,申请人先向立案庭提出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经审判庭审查承认后再向执行庭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由执行庭作出执行裁定。  笔者认为,第一种作法更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案件能否得以及时审理是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的关键。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在最短时间内申请人取得

4、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书,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仲裁裁决得以及时执行。如分别向法院内部两个或多个部门提出申请,则在时间上无疑会大大延长,为裁决的执行增加很多不确定性。  3、听证程序设置问题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

5、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  本案中,因二被申请人均提出异议,法院通知召开听证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层级方面均没有执行听证程序的统一设置。但据笔者了解,在全国已有北京、上海、海南等十几个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执行听证规范性文件,但就是否对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审理必须引入听证程序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操作不一,大多数法院会召开听证程序,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决定是否作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

6、,少部分法院会仅进行书面审查即作出裁定。  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为例,听证程序如下:  (1)听证申请  法院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请或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  (2)听证前的准备  法院于收到申请书或异议书副本五日内,将申请书或者异议书副本送达其他各方听证参加人。  (3)听证会  听证会一般包括预备、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提出申请的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或者提出异议的案外人陈述其主张以及相关事实、理由;  ②相对方予以承认

7、或者反驳,陈述相关事实、理由;  ③审判长总结争议焦点,并组织各方听证参加人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④审判长或者其他合议庭成员向各方听证参加人发问,核实有关事实;4  ⑤经审判长许可,各方听证参加人可以就其他各方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  (4)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最后一次听证会结束后十日内作出裁定或者决定,并将结果告知各方听证参加人。依法需要作出裁定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各方听证参加人。  从程序上来看,听证会的程序类似于我国诉讼一审审理程序,主要目的即为听取双方的意见,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判定是否具有公约规定的不预承认和执

8、行的情形。在实践中,由于执行机构的工作量大,人员不足,参加听证的法官不够重视,三人组成的合议庭经常只有承办人到场。  4、追加被申请人的问题  本案中第二被申请人为分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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