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统一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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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绵阳市统一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绵阳市人民政府文  号:绵府发[2003]12号发布日期:2003-1-27执行日期:2003-1-2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统一征地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五章 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绵阳市统一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绵阳市

2、统一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县人民政府征用集体土地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阳市行政辖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统一征用、补偿、安置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县国土资源

3、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计划、规划、劳动保障、民政、公安、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统征、补偿、安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统征、补偿、安置工作,提供本辖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情况,负责协助落实被征地拆迁户新宅基地划定和安置被征地人员等工作。  第二章 统一征地  第四条 本办法的统一征地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征用的集体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被征地农村集体

4、经济组织及村民补偿后,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绵阳城市规划区(含各类开发园区)的土地征用工作,由绵阳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具体承办。各县(市)统一征地工作,由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统征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统一征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 统一征地采取分批次征地和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两种方式。  统一征用的土地纳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分批次统一征用土地,征地资金从土地储备资金中

5、支付。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国家拨付的资金中支付。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协商征地事宜。  第九条 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征地方案。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执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统征机构调查结果为准。  (

6、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报经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拆迁  补偿后,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延误或阻挠。  第十条 征用的土地经依法补偿、安置后,被征地的当

7、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并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征用耕地(粮地、菜地,下同)的年产值,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二)项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十

8、三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征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1]57号文)执行。  征用成片果园、茶园、桑园、苗圃的土地,按耕地年产值的12-3倍计算地上苗木补偿费。  征地被拆迁村民住房需异地建房的,在城市规划或村镇建设规划的村民住宅区域内,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用地标准划定宅基地。  第十四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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