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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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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当前民工子弟学校存在的合理性摘要:在中国当前“三元”社会结构下,随着教育市场的需求而产生的民工子弟学校对于民工子弟宪法意义之上的受教育权的实现具有现实的重大意义。对民工子弟学校要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强制取缔民工子弟学校则显得不合理,也不符合实际。关键词:民工子弟学校;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教育公平;教育投入改革开放后,尤其是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以来,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日渐加速壮大。农民迁移使中国原有的二元分割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农民迁移到城市,使得城乡间的人口流动不再遥不可及,城乡分割的状况有所改变;另一方面,由于城乡间人口流动的障碍并未完全打破,迁移到城市的原农民,
2、并没有被接纳为城市居民,而形成一个游离于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之间的“社会独立单元”,所以,“二元”社会结构变成了“三元”社会结构。[1]在这种特殊的社会结构中出现的民工子弟学校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受到多方关注与争议。2006年6月初以来,作为“教育改革实验区”的北京市海淀区和作为“中国综合实力百强县”之首的江苏省昆山市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启动了清理整顿本辖区民工子弟学校的专项治理行动,政府的一纸取缔令几乎关闭所有民工子弟学校。仅北京地区全市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近40万人,他们将面临无处上学的困境。笔者认为,当前民工子弟学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不能简单的“一关了之”。一、民工子弟学校产生的历
3、史背景民工子弟学校即流动人员自办学校,教育部统称为流动儿童少年简易学校。据有关数据初步显示,中国流动人口总数已达到1.2亿。据相关研究表明许多特大城市和大城市都已经出现流动人口家庭化的现象,上海市流动人口有28.3%是举家搬迁,在上海居住时间达数年之久,在北京386.6万流动人口中,14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占9.9%,接近40万人,据有关城市流动人口抽查显示,流动人口中学龄儿童、少年按2%~3%的比例推算,估计全国约有200多万。[2]根据我国传统的公共管理体制,公共品的配置是按户籍人口实行。城乡、城际之间截然分割的户籍制度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义务教育体制。与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教育体制改
4、革,形成了与计划经济条件下明显不同的教育状况。对此,人们发出了各种呼声,教育公平即是其中最响亮的呼声之一。在“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精神指导下,社会成员之间由于各自的发展机遇不同,社会分层现象日益明显。[3]长期以来,流入地的大中城市普遍推卸责任、不愿意面对流动少年儿童就学的实际问题,政府应有所为而不作为,导致这些流动少年儿童被推向社会,由市场去解决他们的义务教育问题。新移民中绝大多数来自中西部农村地区,是城市社会低层最脆弱的群体。他们从事的职业几乎都是体力劳动,他们每户的平均月收入约1000元左右。一些多子女家庭,这样的收入水平其实已经低于城市低保线。由于体制上、制度设计上,特别是经济上
5、的原因,大部分新移民的子女无法选择他们向往的公立学校就读,而孩子又不能耽误,市场的需求孕育着民工子弟学校的诞生,且不断涌现。二、民工子弟学校存在的合理性分析在流入地政府未能有效解决新移民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大背景下,民工子弟学校的出现和存在是社会力量和新移民自力救济的必然结果,具有“3天然的道义合法性”,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是来源于体制的不合理和政府的卸责。(一)民工子弟学校保障了民工子弟部分的受教育权利宪法所规定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在中国社会条件下没有可以保障实施的可能性,民工子弟学校的出现就是将国家作为实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主体地位虚置了。民工子弟学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工子弟在不能完全纳入
6、公立学校的条件下所保障了其部分的受教育的权利。一方面,作为义务教育主义务的国家,有筹措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培养师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国家在这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一方面,完全由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并不能满足全体国民的需要,特别是民工子弟在城市公立学校所享有的根本不是义务教育,而是将本来由国家承担的义务教育的投入由民工来承担了。这样在我国当前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这样“三元”社会分离的体制下,存在着与民工生存方式与承担能力相适应的民工子弟学校的必要性以及不可避免性。民工子弟的受教育权保护由于户籍制度的影响而部分的由民工子
7、弟学校实现,国家投资的公立学校又没有能力完全接纳所有民工子弟或者说也存在着不想接收民工子弟的因素,取缔民工子弟学校则意味着强制性地剥夺民工子弟的受教育权。(二)民工子弟学校有利于当前义务教育的实施义务教育在中国的现状让人担忧,在不完全合理的教育体制之下,民工子弟的受教育权只是虚置起来的花瓶,没有可能变成真正的权利,当然作为应尽的义务又无法与权利对应起来,既然无法享有权利,那么相应的义务也随即消失了。所谓的义务教育就是免费的、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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