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新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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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案例新编:1、1992年7月5日河北某毛纺厂与山东某制衣厂签订了购销洗净改良羊毛合同的意向书,其中规定:“制衣厂向毛纺厂购买60支洗净改良羊毛95吨,由制衣厂到毛纺厂验货并带款提货,提货时有关价格问题面议”。该意向书签订以后,毛纺厂多次去电催告制衣厂提货,制衣厂一直以资金短缺为由未提货。1992年12月底,毛纺厂将95吨羊毛派车送往山东,制衣厂收到货后提出原先签订的协议只是一份意向性的合同,且该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因此拒绝收货,后制衣厂同意将该货暂时存放在制衣厂的仓库,10天后毛纺厂来检查货物时发现该货已短缺10吨,制衣厂承认其固

2、急需原料已用了10吨,另外85吨拒绝接受。毛纺厂认为制衣厂已经构成违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衣厂支付全部的95吨羊毛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在审理中有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制衣厂与毛纺厂先前所签订的虽然在名称上是意向性合同,但实际已经生效,毛纺厂已经按照该协议履行了合同,制衣厂屡次违约,因此制衣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制衣厂与毛纺厂先前所签订的合同只是意向性合同,并未实际生效,但在毛纺厂将羊毛送到以后,制衣厂一旦接受了其中的部分货物,无论多少都视为就全部的货物买卖达成了协议,制衣厂拒绝就另外的85吨货物支付货款

3、已经构成违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制衣厂与毛纺厂先前所签订合同并没有生效,当毛纺厂将95吨货送到以后,制衣厂有权接受部分货物,也有权拒绝接受全部货物,制衣厂仅仅接受10吨并不构成违约。2、原告新成公司与被告富华公司合伙建造某市新华广场D楼,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共同投资协议,协议约定该楼由双方合建,各出资50%,楼宇建成后各享有50%的产权,原告首期投入1000万元,被告投入土地使用权10亩。在第二期原告再投入2000万元,被告应投入500万元,如在第二期资金仍不够的话,则由双方各投入一半将楼宇建成。在第一期被告已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双方注册登

4、记的新华物业(性质上为合伙企业),但原告仅投入800万元,原告向被告去函告知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将剩余的200万元与第二期的资金一起投入。被告对此并未表示异议。在第二期原告立即投入了1200万元,而被告迟迟未投入500万元,原告催促被告尽快投入资金,被告提出原告前期已经迟延,因此自己也有权迟延,后原告发现被告正与他人组建一个股份公司,已将投入到新华广场D楼的权益作为出资投入到该公司之中,而且在该股份公司的账上将投入到新华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其出资记载下来,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出资并抽逃资金,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

5、案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行为确实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作为共有入有权转让其应有的份额,至于其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记载在股份公司的账上,也因为土地使用权已经办理登记过户给新华公司,所以不能构成抽逃资金。至于迟延投入第二期款项,也是正当行使抗辩权的表现。3、1995年3月,原告李敏与被告张林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6岁的孩子李刚,原告为此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费用。协议中还规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收养协议成立以后,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

6、学,在校期间比较顽皮,经常与同学打架,并将一同班同学眼睛打伤,被告为此向受害人支付了医药费10万元。被告遂以该孩子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原告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20万元)。被告提出,其已经为小孩殴打他人支付了10万元,不能再向原告返还费用。本案在审理中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被告要求解除收养协议,便应当向原告退还5万元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被告已经为原告的小孩殴打他人支付了10万元,便不能再向原告返还费用。还

7、有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费用是非法的,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费用。4、普新公司与大成公司订立一项粮食购销合同,合同的附则规定:“有关交货事宜由力新公司出面协调解决。”合同第5条规定:应在天津某粮库交货。后来,普新公司认为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不合适,便找到力新公司,要求变更时间和地点。力新公司总经理陈某便以其个人名义,与普新公司达成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将交货地点由天津变更为河北石家庄,将交货时间由1998年12月变更为1998年10月。补充协议订立后,普新公司将该协议送交给大成公司,要求大成公司于1998年10月将货物发往石

8、家庄某粮库。大成公司收到该协议以后,提出因交货时间提前而无法准备货源,并提出交货地点变更,使其费用增加,普新公司必须为此提供补偿。双方因不能达成协议,普新公司便以大成公司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存在着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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