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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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LOGO2010/03/24LOGO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清算所得申报LOGO预缴期:分月/分季预缴[法第54条、条例第128条]预缴税款申报入库: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方法:实际利润额;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B类)、扣缴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国税函[2008]44号]注:从税款所属期2010年起使用新版预缴申报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

2、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228号)LOGO清算所得申报: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法第54-55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LOGO清算所得申报: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法第54-55条]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

3、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LOGO每年汇算清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同时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终止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LOGO《广州市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穗

4、国税发[2010]60号)在2009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查账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LOGO不进行汇算清缴:1、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分支机构。但

5、应将分支机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2、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注意:要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LOGO1.准备阶段:在办理年度申报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如财产损失、享受税收优惠等。2.申报阶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6、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如实、正确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计算全年应补应退税额。LOGO3.结清税款阶段:(1)年度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汇算清缴应纳所得税额的,应在2010年5月底前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交的,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2)纳税人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所得税额的,可申请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LOG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

7、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继续实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LOGO(1)查账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单位);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附表一至附表十四(粤地税发[2009]228号);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④年度财务会计报告;⑤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8、缴鉴证报告;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LOGO(1)查账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除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九)外,纳税人未发生申报内容的其他申报表不需报送。LOGO(2)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单位);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及附表(粤地税发[2009]228号);③年度财务会计报告;④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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