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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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  《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鸿忠二○一○年五月七日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促进水文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与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和水文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的水文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

2、内的水文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水文事业应当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适当安排直接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水文事业经费,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拟定和实施本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本省水文勘测和水文情报预报,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及省界水体的水量水质、山洪、水生态、旱情的监测,并按规定权限向社

3、会发布有关信息和成果;  (三)负责本省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环境监测等水文资料和有关成果的收集、汇总、审查、鉴定、储存、提供等;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省水文工作;  (五)负责本省水文工程建设和水文信息化建设;  (六)开展水文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为水事活动提供水文技术鉴定;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全省的水文工作。  市(州)、县(市、区)水文机构,在上级水文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水文工作。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及流域水文事

4、业发展规划,结合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本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经批准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是水文事业发展的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水文事业发展目标、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网络建设、水文科技发展、队伍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水文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水文站网的建设应当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固定资产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和程序

5、组织实施。  水文站网建设应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水文(含水位、雨量站,下同)站网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第九条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第十条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在按照

6、管理权限报省水文机构批准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十二条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组织实施水文监测,并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未经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第十三条大中型水库、水电站、涵闸、泵站等水工程和重要湖泊,应当兴建水文测验、报汛设施或者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文机构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水文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审定管

7、理制度。  在本省范围内开展水文要素观测的单位,应当将所监测的水文资料无偿、按时报省水文机构统一汇总、审定,并纳入国家水文数据库。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全省水文数据库,妥善存储和保管水文监测资料,并对水文监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水文监测成果,予以刊印。  第十五条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获取水文信息提供便利。  水文资料、水文情报预报信息、水资源调查评价与水文分析计算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对其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以及对资料的使用,依照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

8、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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