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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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甘肃省水文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省 长 刘伟平2012年11月22日甘肃省水文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资源调查评价与规划

2、,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以上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7—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

3、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以下称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派驻到设区的市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派驻地的水文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文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

4、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作为水文站网建设的依据。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水文情势变化,适时调整全省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的,应当将水文测站的建设或者更新改造经费纳入工程建设概算。直接为建设项目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其运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维护经费。  第九条 —7—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

5、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省水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一般水文测站中确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重要水文测站。  省水文机构根据水资源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跨市(州)河流的分界断面设立水文测站。  第十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报省级水文机构批准。  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省水文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准设立专用水文测

6、站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报送省水文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勘测报告。  审批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但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查勘所需时间除外。决定批准的,

7、应当签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三条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或者由设立单位委托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费用由设立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需要撤销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在撤销前30日提前告知省水文机构,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省水文机构认为确需保留的,可以与该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单位协商一致,予以接管。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五条 —7—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水文监测活动,保证监测质量。未经原设立批准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有

8、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漏报、迟报、瞒报水文监测数据,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  第十六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监测,为防汛抗旱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等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巡测和调查分析工作,建立健全水文监测应急机制,加强水文自动监测和快速反应能力建设,完善监测手段,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省水文机构可以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雨量、水位等水文监测项目。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委托事项和要求从事项目监测。  第十七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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