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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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20121(颁布时间)20020301(实施时间)20090301(失效时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文号)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水文资质管理第三章 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第四章 水文服务及资料管理第五章 水文测报环境及设施的保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经2002年1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水文行业管理,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防旱、水资源管理、经济建设等领域的作用,根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以及使用水文资料等活动,均必须遵守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文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管全省水文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和实施本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二)组织指导全省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勘测调查评价工作的资格认证;(三)负责全省水文

3、勘测和防汛防旱水文测报,监测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并发布简报,重大水质变化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公布;(四)负责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的水文资料和有关成果的收集、汇总、审查、鉴定、储存、提供,发布水资源公报或者简报;(五)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执法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水文管理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第二章 水文资质管理第五条 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等水文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证书》

4、后,方可按核准的资格承担相应的水文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资格证书。第六条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证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乙、丙级证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从事水文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水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水文情报、预报与灾害性洪水警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发布,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三章 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第八条 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水文专业规划由省

5、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把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水文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水文基本建设应当纳入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并在年度水利基建投资中安排;流域性和地方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划安排相应水文设施建设投资。为地区或者单位服务的水文网站,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第十条 为获取基本水文资料而设立的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因专门业务的需要设立水文测站,应当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一条 国家水文测站的裁撤

6、、迁移、改级,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及其以下水文测站的裁撤、迁移、改级以及观测项目的增减,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水文测站或者水文测报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迁建费用及所增加的运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水工程和其他重要水工程,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水文站网,配备专人从事水文测报,并按规定整编资料,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第四章 水文服务及资料管理第十四条 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为军队、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防汛、抢险、抗洪

7、、救灾及行政执法等公益性活动而提供决策性水文情报,除收取印制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向社会提供水文监测、水文分析、水文鉴定等水文资料成果,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按经营性收费管理,并按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第十五条 下列活动所使用的基本水文资料应当由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提供:(一)防洪排涝、水资源开发和其他有关工程的规划设计、可行性论证;(二)开展水资源评价和水环境影响评价;(三)确定重要的取水、排水的水量、水质和向水域设置、改建、扩建排污口;(四)行政执法活动和处理水事纠纷;(五)对水文年鉴的数据进行重要变更。第

8、十六条 水文资料实行统一汇总管理制度。除已向社会公布水文资料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使用由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提供的水文资料,未经提供单位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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