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中的理赔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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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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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保险法中的理赔时限  刘女士驾车与另一辆私家车发生碰撞,她在理赔时遇到了麻烦———由于保险公司、车辆维修4S店、定损员都没有明确告知理赔所需要准备的单证,刘女士跑了三四趟才把资料交齐。而对于理赔款何时能到账,刘女士更是不知情。几番催促之下,隔了近20天刘女士终于拿到理赔款。  类似刘女士遇到的这类理赔麻烦,不久后将得到解决。将于今年10月正式施行的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对时间的限制,在理赔环节设置了一系列的时限要求,要求保险公司提高理赔效率,使消费者对理赔进程拥有知情权。  数字化节点  新《保险

2、法》对于理赔时限的要求可以通过简单的数字来展示:1、3、10、30、60。  “1”即为“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新《保险法》规定,当被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从而规避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拖延理赔的情况。  “3”和“10”分别为“如果拒赔,3天内发出通知书”和“确认理赔,10天内支付赔款”。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如果明确认定属于理赔范围的,必须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认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在核定之日起3天

3、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0”表示“30天内做出核定”。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核赔做出时限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收到客户的索赔申请后,在30天内做出核定(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60”为“60天内无法定赔款数,需预付赔款”。新《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公司无法确定赔款数额,并不意味着理赔工作一直停滞不前。保险公司自收到客户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天内,无法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时,要遵循先行支付原则,也就是先将能够确定的数额支付,待确定最终理赔数额

4、后,再进行相应差额支付。  维权关注时效  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指出,新《保险法》对于理赔时限的设置体现了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初衷,相关时限的确定也综合了保险公司在理赔操作实务中的情况;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一定要在投保时多了解保险合同中有关理赔方面的内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尽可能保留好相关凭据,向保险公司提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消费者在维权方面也需注意时效。例如,以人寿为标的的险种,客户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其余险种的诉讼时

5、效期间为2年。这两个诉讼时效期都是从客户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实践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若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保险公司,往往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针对这一保险理赔中常见的问题,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只有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时,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才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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