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已实施 投保理赔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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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保险法》已实施投保理赔要注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逐步走进千家万户,百姓对保险已不陌生。关于购买保险,大家最关心的莫过于投保、理赔等几个问题,那么新《保险法》在投保、理赔方面有哪些影响呢?   首先,新法律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法》第13条)。从法律角度,保险合同属于诺成型合同,诺成型合同的特点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也称“不要物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也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运作,通常认为只有签发保单或者保险合同签字盖章后保险合同成立,严格来讲这是不够准确的,但有

2、两点需要注意:第一,保险合同经保险人和投保人达成协议成立,但协议必须得到证明;第二,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协议的证明,并记载保险人和投保人达成协议的内容。   其次,在双方正式达成保险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法》的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保险法》第十七条)。一方面,投保人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的提问,另一方面保险人要向投保人如实介绍公司产品,尤其是保险责任和免除

3、责任,此为《保险法》规定之义务。   笔者曾和一些保险营销员交流,有营销员反映,个别营销员为了使投保人获得投保,故意提示投保人对投保提问做一些虚假表示,这样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所以有必要对“如实回答”进行解释;第一,对保险人的提问,投保人必须回答,但提问的问题与投保无关可以拒绝;第二,“如实回答”的标准限于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范围,“如实”要求投保人回答的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夸大或缩小表述;第三,投保人回答保险人的提问是一项法律义务,除非放弃投保,否则不得拒绝,含糊其词;若保险人没有要求投保人回答提问,达成保险合同后,保险人又以投保人没有回答保险提问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视为保

4、险人违约,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保险调查提问不是保险承保的前提条件,不是所有的保险都要保险提问,是否进行调查提问,要视保险产品而定。   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应向投保人进行提示与明确说明,建议大家注意几点:首先,《保险法》在字面上规定了说明范围限于格式条款的内容,但如果投保人请求保险人对保单其他事项进行解释,保险人也应给予说明。其次,实践中,保险风险提示大致有三种:1.用黑体加粗字;2.单独风险提示单;3.重要提示栏。足够达到一般人的认知水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明确说明”要求保险人进行风险提示要用语准确、简单明了,不会引起歧异。第三,《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

5、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中“依法”的理解及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关系。有人认为第17条第一款规定与第十九条规定相冲突,我认为两者之间没有冲突。理由是:第十七条第二款系任意性规定,该规定要求保险人对投保人进行必要的和足够的提示和说明,由投保人决定是否接受;第十九条采用“依法”两字,其规定约定范围不得违反法律,即保险人豁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或者剥夺、排除投保人应享有的法定权益,我们知道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第三,理赔程

6、序量化,易于投保人申请索赔操作。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索赔流程是:1.通知。一般以电话方式在24小时内将保险事故的事实情况通知保险人,电子邮件或传真也可以,但以快捷为准,不同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要求。2.提供保险事故的情况及有关材料与证明。3.保险人接到理赔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确认并反馈。认为材料或证明不够完整的应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齐。这里的“一次性通知”应当是书面或者是可以证明的并且通知内容不能变更;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给与赔付。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及时作出拒绝通知并说明拒绝理由。理赔时限在新《保险法

7、》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有了明确的要求,总的归纳了如下一组数字:30—10—3。30天——保险人在收到相关理赔请求后,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在30日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10天——属于保险责任的,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款;3天——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无理由拒赔不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收到拒赔通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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