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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文件、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一部分基本险保险责任范围第三条对旅游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合同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旅游者的人身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因被保险人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因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有关仲裁机构裁决,或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认定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上述第(一)(二)(三)款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情形: 1、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2、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食物中毒事件*的;3、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尽到选择合格供应商义务,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的;4、被保险人因过失,在行前未尽到询问旅游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义务或未告知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或对行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未向旅游者作出必要的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或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的;5、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事故时,被保险人因过失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救助措施,致使损害进一步扩大的;6、被保险人因过失,对旅游行程或旅游项目安排不当,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的;7、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的延误情形后,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客观原因导致的事件,致使旅游者人身受到伤害的;8、由于被保险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在被保险人或其履行辅助人的经营场所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的; 9、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且被保险人或其履行辅助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保险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10、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于其导致旅游者人身伤害的;11、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旅游者治疗的实际情况或经医生要求,旅游者需要转院进行后续治疗,包括但不限于从境外医院转往境内医院或从境内医院转往境外医院,为此发生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食宿费用;12、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被保险人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一条对旅游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旅游者财产有明显痕迹被盗窃的,或旅游者财产在被保险人或履行辅助人的集中照管*下损失的,或在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中同时发生财产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旅游者的旅行证件在被保险人集中照管下损毁、丢失的,对旅行证件重新办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第二条有责延误费用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由于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三条(具体情形5、11除外)或第四条情形,导致旅游者行程延误或终止(含被拒绝出入境),因此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食宿费用等,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一条无责救助费用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旅游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客观原因导致的突发事件及旅游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者人身受到伤害的,被保险人履行救助义务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食宿费、救护车使用费、必要物品购置费、通信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三条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被保险人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随团旅游服务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受伤、残疾、死亡,或猝死* ,或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或在接团途中或送团返回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一条法律费用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索赔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仲裁或诉讼所需要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施救费用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第四条或第八条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人所承担的施救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期间第三条保险期间原则上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除外责任第四条总除外责任(一)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客观原因,但在上述情形下被保险人因履行第六条约定的救助义务而发生的第六条约定的费用不在此限;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但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的除外;(二)对于下列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但有另行约定的除外;2、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3、被保险人未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致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4、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第一条适用于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部分对于下列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旅游者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旅游活动中猝死或突发急性病*的,但被保险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除外;2、旅游者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旅游活动中由于自身疾病导致人身伤害的,但被保险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除外; 3、旅游者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所致的或旅游者擅自脱离团队*等其他自身原因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5、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第一条适用于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以下情形产生的损失、费用、责任: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责任限额第二条无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分为以下两种组合,各六档,投保人可选择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责任限额组合一:序号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 1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400万元2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3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4人民币6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5人民币800万元人民币1500万元6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2000万元责任限额组合二: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1人民币400万元2人民币500万元3人民币800万元4人民币1000万元5人民币1500万元6人民币2000万元2、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和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并不能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 序号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1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0.5万元人民币1万元2人民币30万元3人民币40万元4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2万元5人民币60万元6人民币70万元7人民币80万元8人民币100万元9人民币120万元10人民币150万元3、旅游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并不可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该责任限额仅适用于旅游者。4、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并不可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5、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 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并不可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第一条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分为以下两种组合,各六档,投保人可选择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责任限额组合一:序号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1人民币400万元人民币600万元2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3人民币800万元人民币1200万元4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1500万元5人民币1500万元人民币2500万元6人民币2000万元人民币3500万元责任限额组合二: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1人民币600万元2人民币800万元3人民币1200万元4人民币1500万元5人民币2500万元6人民币3500万元2、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和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并不能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序号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1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1万元2人民币30万元3人民币40万元4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2万元5人民币60万元6人民币70万元7人民币80万元8人民币100万元9人民币120万元10人民币150万元 3、旅游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万元,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并不能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该责任限额仅适用于旅游者。4、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并不可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5、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并不可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第一条公共责任限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事故,损失金额(不含旅游者财产损失、有责延误费用、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费用、无责救助费用)超过被保险人投保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公共责任限额进行赔付,但应按照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执行且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公共责任限额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为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总保险费的30%,或者人民币4000万元,两者以高者为准。 投保人投保责任限额组合一的,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赔付及公共责任限额赔付之和以本保险累计责任限额的两倍为限;投保人投保责任限额组合二的,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赔付及公共责任限额赔付之和以本保险累计责任限额的四倍为限,且不超过公共责任限额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设置见下列表格:(1)无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组合一:序号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1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400万元50%2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60%3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70%4人民币6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80%5人民币800万元人民币1500万元85%6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2000万元90%组合二: 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1人民币400万元60%2人民币500万元70%3人民币800万元80%4人民币1000万元90%5人民币1500万元95%6人民币2000万元100%(2)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组合一:序号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1人民币400万元人民币600万元50%2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60%3人民币800万元人民币1200万元70%4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1500万元80%5人民币1500万元人民币2500万元85%6人民币2000万元人民币3500万元90%组合二: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序号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1人民币600万元60%2人民币800万元70%3人民币1200万元80%4人民币1500万元90%5人民币2500万元95%6人民币3500万元100%第一条免赔额人身伤害及费用损失无免赔额,旅游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元(免赔额不适用于旅行证件单独损失重新办理的费用)。保险人义务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三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行使归于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或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一条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事故鉴定委员会或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有关赔偿责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事故鉴定委员会或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事故鉴定委员会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合理期间内做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事故鉴定委员会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三条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一条按期交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及时交清保险费。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条事故预防1、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加强管理。2、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第三条风险变化通知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的经营范围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其他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被保险人应: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2、通过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报案专线电话报案,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3、允许并且协助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及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4、积极参与案件处理,对于有责任方,应先向责任方以书面方式主张赔偿;5、注意搜集索赔材料,包括单据、图片、其他资料等;6、在发生涉及治安案件的事故时,及时向相关安全保卫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7、尽力配合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与事故鉴定委员会对事故的调查、调解、鉴定,提交出险索赔申请书等,签署相关赔偿处理的文件,做好善后工作;8、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复印件及时送交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第一条协助追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并尽其所能向保险人介绍相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第二条垫付款项返还 发生垫付款项,但最终确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情形或超出保险责任限额或超出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赔款或费用金额的,被保险人应按垫付金额及时予以返还;发生预付赔款高于最终确定保险赔款金额或公共责任限额应分摊金额的情形的,被保险人应及时返还差额。第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本保险条款规定的证明材料作为索赔依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条适用性(一)以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不适用于对被保险人工作人员的赔偿;(二)以下第四十四条不适用于对旅游者的赔偿。第三条报案(一)发生保险事故后的48小时以内,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应通过报案专线电话400-6161188报案,保险人认可由报案专线电话提供的报案信息,并视同为及时报案。(二)对保险人可从公共媒体包括电视台、权威互联网站等获取事故信息的,视同为被保险人已及时报案。(三)如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报案,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及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第一条事故调解处理权限定损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内的基本险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案件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现场查勘与事故调查、索赔材料收取、定责定损和主持调解等理赔工作;定损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不含)以上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案件,应由事故鉴定委员会事故鉴定。保险人认可由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按照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审定书、事故鉴定委员会决定书、与统保示范产品相结合的旅游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出具的赔款通知书主持调解的结果。第二条现场查勘处理与事故调查(一)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险事故后,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根据需要对损失现场进行查勘和事故调查,对损失较大的事故,可要求保险人参与。(二)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认可被保险人根据理赔标准对损失第一现场提供照片或录音记录或文字说明等。 (三)被保险人应协助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搜集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第一条索赔材料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和受害人应提交以下索赔材料,如果索赔材料不全的,保险人或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应一次性告知被保险人需要提交的资料:序号案件类别材料名称1所有案件1)旅游合同、行程单、双方旅行社确认单(涉及两个及以上旅行社时提供)2)人员名单3)出险事故证明(或被保险人能提供的其他能够确认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照片或资料;或提供受伤旅游者或被保险人向旅游辅助者、第三人索赔的书面材料)或事故情况说明(仅适用于无法提供证明的情形)4)索赔申请书(盖旅行社章)5)旅行社账号(或旅游者账号)6)赔偿协议7)旅行社先行付款的,提供赔付收据8)旅游者身份证复印件9)旅行社与旅游大巴租车协议(如需) 2人身伤害1)医疗相关材料及中文译件(涉及受伤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境外就医时提供):a.医疗费发票原件(相关方承担赔偿的,可以提供复印件,盖保险人理赔专用章,并提供理赔明细)b.门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c.住院病历复印件d.后续治疗费证明e.交通费发票原件(包含救护车费、租车费等)f.需要康复的证明g.康复费发票原件h.整容费发票原件i.医疗费用清单2)误工费:a.有固定收入: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单(盖财务章)、超过纳税标准的提供地税局个人纳税证明、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减少收入证明 b.无固定收入:最近3年的收入证明,不能提供的,需提供能证明其从事何种职业的相关证明c.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书3)护理费:a.请家政护理的,交费收据(盖章)。其他同误工费单证b.出院后护理的,出院后需要护理的相关证明(医疗机构证明、司法鉴定证明)4)伤残:a.司法鉴定书原件(盖骑缝章)b.鉴定机构营业执照c.鉴定费发票原件d.户口本复印件(包括能证明户口性质的其他证明)e.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原件,更换周期证明5)死亡:a.医学死亡证明(未经医院的,提供公安部门死亡证明)b.户口本复印件(包括能证明其户口性质的其他证明)6)被扶养人生活费: a.被扶养人的户口本复印件(包括能证明其年龄、户口性质、需要被扶养原因的相关证明)b.被扶养人共同扶养人数量的证明7)营养费: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8)精神抚慰金:法院判决书3财产损失1)财产损失清单2)原始发票或相关购物证明3)财产被盗窃的,提供当地报警回执,若财产在国外被盗窃的,提供当地报警回执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组团社及地接社签章证明4)财产交由被保险人或履行辅助人集中照管的证明或说明。4被保险人工作人员人身伤害工作人员带团证明5费用1)延误、取消原因的说明或者证明2)延误、取消产生损失费用发票原件或相关证明(仅适用于无法取得发票原件的情况下) 3)法律费用单证:法院判决或调解书,律师出庭授权委托书,律师费发票原件,诉讼费收据4)无责救助费:产生相关费用发票原件5)附加险抚慰金:死亡、伤残证明,其他同所有案件6)扩展费用:相关费用发票原件说明:被保险人同时申请多项保险责任赔偿,所需单证重复的,仅需提供一份单证。能够从“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上查询到信息的旅行社,可不需提供行程单、人员名单及游客身份证复印件。第一条垫付处理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旅游活动期间发生一次事件造成旅游者至少5人重伤或1人死亡,或一次造成至少20人严重食物中毒或1人死亡的事故,不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根据案件情况,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被保险人无力支付且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认为符合支付条件的,被保险人提交垫付申请,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书面同意后,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收到申请(扫描或传真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划付垫付资金。第二条对旅游者人身伤害的保险责任确定 (一)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旅游者乘坐被保险人或其履行辅助人提供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属于第三条责任范围的,保险人负责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足额赔偿,但人身伤害是旅游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旅游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该赔偿责任不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为前提。(二)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食物中毒事件的,保险人负责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足额赔偿。(三)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故(不包括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交通事故、第(二)款约定的食物中毒情形),如存在以下情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的赔偿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比例赔偿:1、旅游者在事故中存在过错的;2、在被保险人或其履行辅助人的经营场所或其他地点,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故(非第三人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或其履行辅助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3、由于第三人导致旅游者人身伤害,被保险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 (四)被保险人存在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但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的,属于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将按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计算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五)旅游者猝死,或突发急性病,或由于自身疾病导致人身伤害的,且被保险人或其履行辅助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中的选择合格的供应商义务;对产品和服务安全评估义务;旅游行程开始前说明告知警示义务;旅游行程中提示、防范义务、安排领队或导游义务(仅适用于被保险人组织、接待团队出境旅游或入境旅游时);事后救助义务五项义务的,属于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计算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条预付赔款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旅游活动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且预估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经被保险人向全国调解处理中心申请,全国调解处理中心核准后转保险人启动预付程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的,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核准后启动预付程序;每次事故预付资金的使用额度不得超过案件预估损失金额的60%。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就同一案件,可以根据事故处理需要多次支付预付赔款。第二条对旅游者人身伤害的赔偿标准计算基础 (一)对旅游者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死亡/伤残,伤残标准依照本条款约定的伤残评定标准*确定。对旅游者死亡时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或者旅游者伤残时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和保险单约定责任限额内计算,其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下表计算。表1:按照本条款约定的伤残评定标准确定的残疾赔偿比例表项目伤残级别按每人死亡赔偿金计算的赔偿比例(一)死亡100%(二)Ⅰ级伤残100%(三)Ⅱ级伤残90%(四)Ⅲ级伤残80%(五)Ⅳ级伤残70%(六)Ⅴ级伤残60%(七)Ⅵ级伤残50%(八)Ⅶ级伤残40%(九)Ⅷ级伤残30%(十)Ⅸ级伤残20%(十一)Ⅹ级伤残10%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组织接待外籍旅游者或港、澳、台旅游者的赔偿标准计算基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中国境内的受诉法院所在地或旅游者在中国境内的住所地或在中国境内的经常居住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和保险单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三)发生保险事故后,受害人因治疗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一次性结案的后续治疗费或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一次性结案的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必要、合理的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计算。(四)发生保险事故后,受害人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往返交通费用、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以及办理丧葬事宜的其他人员实际发生的往返交通费用、食宿费和误工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和保险单约定责任限额内,按下述标准进行计算:每一死亡、重伤*的,其上述人员以2名为限,轻伤*的以1名为限。交通费指除包机、包车等情形外的一般性交通费用,但对保险人同意的包车、包机等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仍负责赔偿;食宿费参照陪护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伙食及住宿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旅游者人身伤害的上述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第一条对旅游者财产损失的赔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旅游者旅行证件单独损失的重新办理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旅游者的其他财产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按照以下约定计算出财产的实际损失后,在扣除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一)受损财产按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计算。年折旧率为25%,未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提折旧,但赔偿金额最低不少于受损物品价值的10%。(二)旅行证件重新办理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三)在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中同时发生财产损失的,且人身伤害有赔偿比例的,适用人身伤害的赔偿比例。第二条对旅游者精神损害的赔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旅游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人民法院判决书所载金额在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第三条对有责延误费用的赔偿 本保险条款第五条所约定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包括往返机场、车站、码头与住宿地之间的费用;因机票、车票、船票等交通票改签或退票而产生的手续费用;因确实无法改签或退票而损失的原已购买的机票、车票、船票等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负责赔偿。本部分涉及的交通费、食宿费用等费用赔偿,均采用经济性的标准,即合理的、必要的,且不高于旅游团原预定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用标准。第一条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赔偿(一)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死亡或残疾的赔偿。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死亡或残疾的,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不能从工伤保险中获得赔偿的,保险人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标准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已从工伤保险项下获得死亡或残疾赔偿的,保险人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乘以表2相应比例的30%进行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涉及第三方侵权行为的,保险人对死亡或残疾赔偿金仍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赔偿。表2:伤残赔偿比例表 项目伤害程度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的百分比(一)死亡100%(二)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100%(三)二级伤残90%(四)三级伤残80%(五)四级伤残70%(六)五级伤残60%(七)六级伤残50%(八)七级伤残40%(九)八级伤残30%(十)九级伤残20%(十一)十级伤残10%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应依照伤残鉴定时最新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之标准确定。(二)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医疗费用的赔偿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标准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按照医疗费用实际支出进行赔偿。如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获得侵权赔偿,保险人负责赔偿除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的不足部分。 上述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用(指国家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所规定的医药费用以及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及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三)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误工费的赔偿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误工损失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误工损失赔偿金额=误工天数×本人工资/30误工天数:以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本人工资: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无法确定平均月工资时,以被保险人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四)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名工作人员的上述第(一)、(二)、(三)项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第一条对法律费用的赔偿对被保险人支出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法律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内,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支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支付法律费用时,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第二条对无责救助费用的赔偿 对被保险人支出的无责救助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内,按照以下约定计算赔偿:(一)交通费用:是指被保险人选择合理、经济的交通工具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而发生的交通工具使用费用。如交通工具属于被保险人所有,则参照其他类似营运车辆收费标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二)食宿费用:如出于救助需要,确实需要住宿和就餐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食宿费用标准不高于旅游团原预定的食宿标准。(三)救护车使用费:如出于救助需要,确实需要使用救护车的,按照实际支出的救护车使用费,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四)必要物品购置费用:如出于救助需要,确实需要购置物品的,按照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物品购置费,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五)通信费用:出于救助需要实际支出的通信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一条司法或仲裁程序的责任认定对于通过司法或仲裁程序认定的,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调解,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按本保险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第二条赔偿处理顺序 (一)发生组团社*、地接社*责任竞合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事故中为非地接社时,由于地接社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伤、财产损失的,应由地接社承担责任的,被保险人应引导、协助受害人先向地接社提出索赔要求。(二)发生保险事故,应由履行辅助人承担责任的,被保险人应引导、协助受害人先向履行辅助人提出索赔要求。(1)如受害人拒绝向履行辅助人提出索赔,而只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应书面说明情况;(2)如受害人同意向履行辅助人提出索赔,而履行辅助人不能及时赔偿或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应要求履行辅助人提供书面材料;如履行辅助人拒绝提供书面材料,被保险人应书面说明情况。以上情况被保险人向调解处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后,由保险人先行赔偿;保险人先行赔偿后,被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向履行辅助人追偿。(三)若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已根据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承担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计算的全部应赔偿金额,保险人不再赔偿;若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未承担或未全部承担上述全部应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全部应赔偿金额或者全部应赔偿金额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已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 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已赔偿部分,应以调解处理中心在并案处理中获得的被保险人或旅游者或保险人提供的书面票据或证明为准。(四)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引导、协助受害人向第三人提出索赔要求。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予以赔偿。第一条保险赔款支付时限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调解处理中心赔款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基本险费用类和附加险赔偿责任的,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者旅游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第二条快付机制本保险基本险中,保险责任明确且定损金额在人民币2000元以内(含)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案件,保险人同意启动快付机制程序。第三条应诉 保险人在获悉被保险人与旅游者的诉讼、仲裁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时,应积极配合被保险人应诉,法院主持的调解,保险人要到场。第一条重复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各部分保险责任项下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相同保险责任项下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条销案被保险人报案后,旅游者回到居住地六十日内或完成治疗后三十日内不索赔的,原报案自动作为销案处理;如旅游者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接受重新立案。争议处理第三条争议处理有关本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一)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二)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提交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调解;(三)当事人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部分附加保险第四条 被保险人可自行选择投保紧急救援费用保险、旅程延误附加保险、旅行取消损失保险、抚慰金附加保险、扩展费用保障保险中的一项或几项。第一条紧急救援费用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及其履行辅助人的责任,导致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急性病、或发生其他紧急情况,确需紧急救援的,在本附加险约定的限额内保险人承担以下责任及其费用。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项下仅承担被保险人无法从本保险基本险、或其他附加险项下获得赔偿的部分,即如被保险人可从本保险基本险、或其他附加险项下获得赔偿,本附加险仅作为第二顺位承担赔偿责任。本保险所负责的紧急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国际医疗及旅行救援服务:1、紧急医疗转运(1)将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转运到距保险事故发生地最近且最合适的所在地医院。(2)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将被转运到其它医疗条件合适的所在地的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3)在转运过程中,因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护送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 (4)对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紧急医疗转运手段,以在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一般使用正常航班。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可以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2、医疗遣返对于在境外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急性病的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保险人承担以下责任和费用:(1)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伤势或病情已稳定,救援机构将安排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内。如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可以在转运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回中国境内过程中提供医疗护送。 (2)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伤势或病情允许,救援机构将根据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指定安排其回到中国境内的国际机场。若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将被送至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如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入院治疗,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将被送到上述国际机场所在地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将被送至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该次医疗遣返责任终止。(3)如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应使用其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若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无原始回程机票,则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从所在地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费由其自负。若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由于救援过程而过期失效,救援机构将承担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回程机票费。3、遗体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救援机构可以按照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以及当地政府的规定,负责用正常航班将旅游者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支付灵柩费及运送费;如选择火葬的,负责其遗体在事发地的火葬费和将骨灰运回中国境内的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为准);如选择就地安葬的,负责支付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4、医疗咨询提供24小时电话医疗资讯和医疗建议。5、介绍医疗服务提供者 应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要求提供医师、医院、门诊部、牙医以及牙科门诊部(合称“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名字、地址、电话号码、专长、工作时间等信息。6、安排住院如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情况严重而需要住院治疗,可协助安排住院。7、行李、旅行证件丢失援助旅游者在境外丢失其行李或旅行证件后,救援机构将介绍有关的适当机构。8、安排法律服务向旅游者提供律师和法律从业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可协助旅游者安排会见律师,但不为旅游者提供任何法律意见。9、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和/或垫付保险人可以协助旅游者安排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和/或垫付。如需要保险人提供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或垫付的,保险人在基本险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或垫付,金额不超过基本险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10、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根据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要求,安排为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递送护理、治疗所必需的而在旅游者所在地无法获得的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二)国内医疗及旅行救援服务: 1、紧急医疗转运(1)将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转运到距保险事故发生地最近且最合适的所在地医院。(2)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将被转运到其它医疗条件合适的所在地的医院。(3)在转运过程中,因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护送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4)对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紧急医疗转运手段,以在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一般使用正常航班。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可以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2、医疗遣返在旅游者接受了紧急医疗救援并住院初步治疗后,在保险人有效授权的条件下,救援机构将安排正常航班或其它保险人认为合理、适当的交通工具转送旅游者返回其居住地继续治疗。救援机构安排适当的通讯和语言翻译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担架及其它辅助设备,及/或专业医疗陪护人员。3、遗体骨灰运送和安葬 如旅游者在中国境内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而致身故,除非法律限制,在保险人有效授权的条件下,救援机构将根据旅游者的遗愿或其直系亲属的要求,协助安排旅游者的遗体/骨灰由事发地转运回居住地。若情况允许并合法,救援机构可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除外责任以下损失或以下原因导致的上述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无合法居留身份;(二)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从事非法、犯罪活动;(三)旅游者为了接受治疗而旅行期间;(四)未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赔偿处理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1、保险单复印件;2、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旅游者名单、伤亡旅游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伤亡旅游者家属身份证明和说明;旅行社用工合同或工作人员随团证明;3、出险索赔通知书; 4、事故证明或其他旅行社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5、救援授权委托和救援费用清单及凭证(使用保险人指定的救援机构时,本项单证不需提供):(1)紧急医疗转运需提供:转运报告、转运意见书、转运相关费用发票;(2)医疗遣返需提供:遣返报告、遣返意见书、遣返相关费用发票;(3)遗体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需提供:死亡证明、验尸报告、火化证明及相关费用发票;(4)国际医疗及旅行救援需提供:诊断记录、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化验报告、出院小结等复印件以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6、出境游或国外入境游时需提供旅游者合法居留证明;7、旅行社指定账户复印件。第一条旅程延误保险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由于以下第1项至第5项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为其负责组织、接待的旅游者预订行程中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延误或旅游者无法搭乘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连续四小时以上(铁道部、民航局等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全国统一的延误标准或规定有更改的,按照更改后的新规定或标准执行),或由于以下第6项原因导致旅游者无法搭乘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延误而支出的食宿、交通等合理、必要的费用,但不包括本保险基本险第五条有责延误费用所负责赔偿的范围,且保险人的赔偿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约定的限额。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恶劣天气、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国际间外交、政治原因等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客观原因;2、航空管制、航运管制、铁路交通管制;3、运输工具机械故障;4、罢工、劫持或怠工及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5、旅游者旅行证件因非被保险人原因遗失或被盗、被抢等;6、被保险人管理不善等可归责于被保险人的过失,包括但不限于拒签、出境受阻*等。本保险项下延误连续四小时以上的时间计算以自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的原定出发时间开始计算,直至搭乘由交通工具承运人所提供最早的替代交通工具的出发时间为止。责任免除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按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二)被保险人已经根据其与相关方的约定获得补偿的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两款项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赔偿处理(一)本附加险负责赔偿的交通费用是指:旅程延误后,被保险人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包括:往返机场、车站、码头与住宿地之间的交通费用;因机票、车票、船票等交通票改签或退票而产生的手续费用;因确实无法改签或退票而损失的原已购买的机票、车票、船票等实际发生的交通票费用。(二)本附加险负责赔偿的食宿费用包括延误后的食宿费用、已经预定但未能入住的食宿费用等。 (三)本附加险负责赔偿的费用标准采用经济性标准,经济性标准是指赔偿标准不高于旅游团原预定的费用标准。(四)对于由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第6款导致的保险事故,本附加险实行逐次递增的免赔率。对同一被保险人(含其分社、服务网点)第一次、第二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扣除免赔率;第三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扣除15%的免赔率;第四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扣除30%的免赔率;第五次及以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扣除50%进行赔偿。保险人扣除免赔率后,在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五)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1、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旅游者名单、旅游者身份证明复印件;2、出险索赔通知书、出险事故经过(导游书写,三名以上游客签名并加盖旅行社公章);3、旅程延误证明或航空公司等运输机构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或旅行社所能提供的其它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4、火车票或汽车票或飞机票或船票原件或复印件、中国境内出发航班登机牌(仅限于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第1-5款情形时提供); 5、费用损失清单及凭证包括交通费用、食宿费用、通讯费用、必要物品购置费用及发票或收据等,费用清单上需对每项费用使用原因、涉及人员、数量等进行简要说明;6、损失票据原件或者地接社结算清单及相关方说明(比如订房确认函、车队说明等);7、重置护照及其它旅行证件、旅行票据的费用发票或收据;8、未使用旅行票据的证明、退款证明;9、旅行社指定账户复印件、旅行社划款凭证;10、涉及包机的,还应提供:旅行社的包机、包座或分销协议、旅行社支付票款证明。第一条旅行取消损失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按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已经开始的旅游活动由于下列第1项至第3项原因或者由于政府有关部门发布橙色及以上预警*被迫终止的,实际发生的返程费用,以及被保险人需要退回旅游者旅游费用的,但被保险人为组织、接待旅游者已经发生的,无法向旅游者收取,也无法从履行辅助人处退回的有关食宿、交通等费用或额外支出合理、必要的退票、退房等手续费用的损失,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或应当从机场或其他有关各方取得的赔偿金额后,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进行赔偿: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恶劣天气、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国际间外交、政治原因等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客观原因;2、因非被保险人原因导致的拒签、出境受阻;3、因被保险人管理不善等可归责于被保险人过失导致的旅行取消,包括但不限于拒签、出境受阻等。责任免除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按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二)被保险人已经根据其与相关方的约定获得补偿的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两项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赔偿处理 (一)本附加险负责赔偿的交通费用是指:旅行取消后,被保险人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包括:往返机场、车站、码头与住宿地之间的交通费用;因退票而损失的原已购买的机票、车票、船票等实际发生的交通票费用。(二)本附加险负责赔偿的食宿费用包括旅行取消后的食宿费用、已经预定但未能入住的食宿费用等。(三)本附加险负责赔偿的费用标准采用经济性标准,经济性标准是指赔偿标准不高于旅游团原预定的费用标准,但返程费用的赔偿标准仅限于原购买的同等机票舱位、车票席别或船票座位。(四)因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第1、2款导致的,本附加险实际发生返程费用免赔率为50%,其他费用无免赔。(五)对于由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第3款导致的保险事故,本附加险实际发生返程费用及其他费用实行逐次递增的免赔率。对同一被保险人(含其分社、服务网点)第一次、第二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扣除免赔率;第三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扣除15%的免赔率;第四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扣除30%的免赔率;第五次及以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扣除50%进行赔偿。保险人扣除免赔率后,在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 1、与旅游者签署的退团款协议;2、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与实际旅行行程、旅游者名单、伤亡旅游者身份证明复印件;3、出险索赔通知书、出险事故经过(导游书写,三名以上游客签名并加盖旅行社公章);4、旅行取消证明或其它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5、费用损失清单及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已交的旅行费用发票或收据,该次旅程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的证明,有关机构(如旅行社、酒店)出具的没有出发、使用或入住的证明,预付费用以及订金退款金额确认书;6、旅行社指定账户复印件。第一条抚慰金附加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残疾(伤残标准依照基本险中相关规定确定)或者死亡,或者旅游者发生猝死,被保险人出于人道主义向旅游者支付的抚慰金,本附加险负责赔偿。旅游者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或死亡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每人抚慰金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万元;旅游者发生猝死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每人抚慰金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1、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旅游者名单、伤亡旅游者身份证明复印件;2、出险索赔通知书;3、事故证明(猝死时需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或其他旅行社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旅游者身故的,公安机关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若旅游者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旅游者残疾的,提供伤残鉴定机构或具有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6、旅行社与抚慰金接受人的赔偿协议;7、旅行社指定账户复印件。(二)本附加险不按照基本险中责任比例及伤残比例计算抚慰金。第一条扩展费用保障保险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保险责任第三条约定范围内的事故时,除基本险中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费用外,按照行业特点处理事故时发生的以下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足额赔偿:(一)家属及相关人员*探望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二)医务人员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前往处理事故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三)发生事故后,随行老人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四)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赔偿处理(一)家属及相关人员探望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每一个伤亡旅游者的家属及相关人员探望人数,死亡、重伤的以2名为限,轻伤的以1名为限,其它的情况,可以另行考虑;每一个伤亡旅游者的家属及相关人员探望次数,最多2次往返;保险人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负责赔偿。(二)医务人员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前往处理事故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前往处理事故的医务人员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名,依据伤者不同的伤情,或者多人受伤的情况下,需要不同科属的医生,以此确定医务人员人数;每次事故医务人员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前往处理事故次数,最多2次往返;保险人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负责赔偿。 (三)发生事故后,随行老人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该费用以随行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实际人数为准;如果可以由家属陪同的,则不安排他方陪同;如果确需安排他方陪同的,陪同人员限1名;保险人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负责赔偿。(四)受害人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参照陪护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五)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1、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旅游者名单、伤亡旅游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伤亡旅游者家属身份复印件说明;被保险人工作人员赔偿时:旅行社用工合同或工作人员证明,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索赔申请书;3、事故证明;或者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照片或资料;或者提供受伤旅游者或被保险人向履行辅助人或第三人索赔的书面材料;4、旅行社指定账户复印件或伤亡旅游者个人账户复印件; 5、费用清单及凭证,包括交通费用、食宿费用发票或收据,费用清单上需对每项费用使用原因、涉及人员、数量等进行简要说明;6、保险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六)保险人同意,本附加险的赔偿不适用基本险中被保险人对旅游者人身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第一条附加险相关费用上述附加险保险责任发生后,被保险人所需要支付的法律费用,以及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同意在相应的附加险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附加险责任限额(1)紧急救援费用保险责任限额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1人民币100万元2人民币200万元3人民币400万元4人民币1000万元(2)旅程延误保险责任限额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1人民币10万元2人民币20万元3人民币50万元4人民币100万元 (3)旅行取消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1人民币10万元2人民币20万元3人民币50万元4人民币100万元(4)抚慰金附加保险责任限额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1人民币10万元2人民币20万元3人民币30万元4人民币50万元(5)扩展费用保障保险责任限额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1人民币20万元2人民币50万元3人民币100万元4人民币200万元其他第一条保险合同变更 (一)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后的书面协议。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的,批注或者批单的截止日期应与保险单截止日期一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新成立分社的,应在取得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证明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二)附加旅程延误保险或附加旅行取消损失保险的投保人,投保基本险时未投保本附加险的,保险年度内截止至当年3月31日24时可投保本附加险,逾期不得投保附加旅程延误保险或附加旅行取消损失保险。第一条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也不得因为发生保险事故而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注销而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照日比例计算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二条自动适用法律在本保险期间,本保险自动适用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新颁布的对旅行社责任保险定责、定损产生影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一条释义1.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2.旅游者:是指以个人或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行社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消费者。入境旅游的领队视同为旅游者。3.旅游活动: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含两项)旅游服务。但,旅行社不提供预先安排行程,仅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服务的,不属于本保险所指的旅游活动。本保险规定的旅游活动起讫时间以行程单规定的起讫时间为准。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等,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5.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是负责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事故的调解、处理的专业化运行、制度化管理的机构。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向人民调解组织转化并具有法律地位后,其基本职责与职能不变,由转变后的旅游保险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履行。 6.事故鉴定委员会:由法律专家、旅游行业专家、医学专家、保险人和保险经纪公司代表共同组成,负责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案件的鉴定工作机构。7.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或停车场,因车辆之间或单方车辆发生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8.食物中毒事件:是指有卫生监管部门出具的食物中毒事故证明,或有救治医院诊断证明属于食物中毒的事故;或一次急性肠胃不适人数达到3人(含)以上、症状体征相同、医院诊断相同、治疗手段相同,且没有证据表明为个人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事件。9.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自然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公共交通运输事故。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11.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和自然人。12.第三人:是指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及履行辅助人以外的其他方。13.安全保障义务: 旅行社、履行辅助人组织、接待旅游活动,应尽到的对旅游者的谨慎选择履行辅助人的义务;对产品和服务安全评估义务;旅游行程开始前说明告知警示义务;旅游行程中提示、防范义务、安排领队或导游义务(仅适用于被保险人组织、接待团队出境旅游或入境旅游时);事后救助义务。14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以及劳务派遣人员或兼职人员。15.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上述活动包括旅行社安排的高风险运动,即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的运动。包括但不限于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16.财产损失:仅指有形财产的损坏或丢失,有形财产包括行李、衣物、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手表、手机等。17.集中照管: 是指旅行社将一个或多个旅行团旅游者分散的行李物品、旅游证件等汇聚到集中地点进行照看、管理的行为。但旅行者的行李物品中有贵重物品(包括金银、首饰、珠宝等)或旅游者个人请求被保险人工作人员临时照管行李物品或协助拍照等情形除外。18.猝死:据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猝死指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6小时内发生的意外死亡。19.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20.司法行为: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的方式、方法的总称。21.突发急性病:指旅游活动开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包括高原反应和传染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和器官移植。 22.擅自脱离团队:是指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被保险人的导游或者领队许可,脱离团队自行安排游览或活动。23.无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包括有边境游资格的无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边境游是指中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到相邻国家的边境城市所做的短期旅游活动。具体而言,系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24.本条款约定的伤残评定标准: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并行实施期间,对旅游者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死亡/伤残,伤残标准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确定;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依法废止,对旅游者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死亡/伤残,伤残标准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5月联合发布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25.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具体标准可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认定。 26.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具体标准可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认定。27.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28.地接社: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29.出境受阻:本保险所指“出境受阻”包括:1、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或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被拒绝出境;2、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或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内地被拒绝入境;3、除中国内地以外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前往除中国内地以外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被拒绝出入境。30.橙色及以上预警:国家旅游局根据外交部的有关评估,发布的提示信息中,含有“暂勿”、“尽量避免”、“暂缓”、“暂缓行程”等语句的,均视为橙色及以上预警。31.家属及相关人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亲属,以及旅游者的未婚夫/妻、好友、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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