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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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凡依法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住养老人责任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列明承保区域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住养老人人身损害,被保险人有过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第四条公平原则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列明承保区域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住养老人遭受人身损害,住养老人及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院判决或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仍应对住养老人给予经济损失补偿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第三者责任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列明承保区域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从业人员责任

3、保障在本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第七条紧急救援费用保障9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项下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

4、简称紧急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八条法律费用保障发生可能引起保险合同项下索赔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理的、必要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九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自然

5、灾害及不可抗力,但因被保险人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住建部门或有资质的机构鉴定房屋建筑不安全,被保险人仍继续使用的;(二)被保险人与住养老人未办理入住手续的;(三)被保险人超出其服务范围提供服务的;(四)因医疗损害事件造成住养老人人身损害的,但因被保险人或其附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造成的事故除外。第十一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由于职业病、分娩、流产所致的人身损害

6、;(二)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因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醉酒、吸毒、自残、自杀导致自身的人身损害;(三)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从业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从业人员因经营或职责需要一直使用或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其他建筑的损失;(五)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损失;9(六)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七)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八)任何间接损失;(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7、。第十二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十三条 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及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位住养老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位住养老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位住养老人残疾辅助器具费限额,每次事故每位住养老人丧葬费限额,每次事故每位住养老人紧急救援费用限额,每次事故每位住养老人公平原则限额,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紧急救援费用限额,每次事故每位从业人员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位从业人员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8、每次事故每位从业人员紧急救援费用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四条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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