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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关于构建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的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目录一、广东省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及成因…………………………2(一)劳动争议案件继续呈上升趋势,案件标的增大……………2(二)集体争议案件上升速度较快…………………………………4(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难度加大…………………………………5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弊端………………………………6(一)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冗长,不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处理……7(二)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护……………………………………8(三)实行强制仲裁,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9(四)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混乱…………………………………10(五)仲裁机构本身由于其职权的局限性和诸多因素的
2、影响,难以做到依法仲裁……………………………………………………10三、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方向………………………………11(一)实行“裁审分轨”制的优点…………………………………12(二)建立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上“裁审分轨、各自终局”双轨制体系的可行性………………………………………………………13四、对实行“裁审分轨”制具体做法的建议……………………………14(一)在“裁审分轨”制的前提下实行“两裁终局”………………14(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15(三)加强仲裁机构的司法职能…………………………………15五、结束语………………………………
3、………………………………16参考文献…………………………………………………………………17关于构建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的思考[内容摘要]股东出资关系着公司资本的充实、公司人格的健全以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所以,股东瑕疵出资的规制和防范是法律不可回避的重要任务。而规制和防范股东瑕疵出资的最理想方式是建立一种事后的惩罚措施,即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责任机制。我国现行法律对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具有缺失的,存在着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比重超过民事责任的现象,因此,在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下,原则上应承认瑕疵出资之公司的独立人格,并在此基础上建构和完善股东瑕疵出资的民
4、事责任制度尤为重要。 [关键词]出资义务 瑕疵出资 民事责任 一、股东瑕疵出资的概念及其形态 股东瑕疵出资,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违反法定的出资义务(包括法律的直接规定和法律的间接规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的行为。[①]按行为方式不同,其可以分为出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大类: 一类是出资义务不履行是指股东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具体表现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章程制定或填写认购书后拒绝按规定出资;不能出资是指因客观条件,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建筑物在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前
5、毁损或灭失,非专利技术在出资前泄密等;虚假出资是指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如为了享有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虚构外方出资,搞假出资、假合作,或是凑足股东人数虚拟出资或股份;抽逃出资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缴纳的出资暗中抽回。 另一类是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义务履行不当,包括迟延出资、不完全出资、瑕疵给付和出资不实等情形。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不完全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数额足额缴纳出资;瑕疵给付,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存在品格或权利上的瑕疵,如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备应有的功效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
6、的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出资现物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其章程所定的价值,出资不实违反股东足额缴纳出资之义务,是不完全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股东瑕疵出资原因分析 股东瑕疵出资的原因错综复杂,因客观情形而各异。笔者仅就我国股东瑕疵出资的原因略加分析。首先,以有限责任为特征的公司法人制度中“潜藏着一种道德危险因素”,即公司股东将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过度地转移到公司外部的诱因。这种诱因在法律对股东约束不足的情形下就会迅速膨胀,导致股东出资不足、抽逃资金、回避法律义务或契约义务等机会主义行为盛行。因此,为克服此种“道德危险因
7、素”,减少有限责任制度的负面效应,立法应加强对股东的约束,表现在股东出资义务方面就是应建立完善并行之有效的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制度。然而,我国立法对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之规定并不完善,缺乏体系性和操作性。综观我国《公司法》,其中只规定了瑕疵出资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未成立时对己足额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之违约责任肠;公司成立后股东或发起人的差额填补责任,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补缴责任。同时也存在着重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现象,没有真正体现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对于这些,学者也诸多批判沁。有限责任制度的固有缺陷,伴之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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