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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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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构建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问题一、股东瑕疵出资的概念及其形态股东瑕疵出资,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违反法定的出资义务(包括法律的直接规定和法律的间接规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的行为。按行为方式不同,其可以分为出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大类:一类是出资义务不履行是指股东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具体表现为拒绝出资、不能岀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拒绝岀资是指股东在章程制定或填写认购书后拒绝按规定岀资;不能出资是指因客观条件,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建筑物在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前毁损或灭失,非专利技术在出资前泄密等;虚假出资是指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
2、,如为了享有外资金业的优惠待遇,虚构外方出资,搞假出资、假合作,或是凑足股东人数虚拟出资或股份;抽逃出资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缴纳的出资暗中抽回。另一类是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义务履行不当,包括迟延出资、不完全出资、瑕疵给付和出资不实等情形。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不完全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数额足额缴纳出资;瑕疵给付,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存在品格或权利上的瑕疵,如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备应有的功效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出资现物的实际价值显著低
3、于其章程所定的价值,出资不实违反股东足额缴纳出资之义务,是不完全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二、股东瑕疵出资原因分析股东瑕疵出资的原因错综复杂,因客观情形而各异。笔者仅就我国股东瑕疵岀资的原因略加分析。首先,以有限责任为特征的公司法人制度小“潜藏着一种道德危险因素”,即公司股东将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过度地转移到公司外部的诱因。这种诱因在法律对股东约束不足的情形下就会迅速膨胀,导致股东出资不足、抽逃资金、冋避法律义务或契约义务等机会主义行为盛行。因此,为克服此种“道徳危险因索”,减少有限责任制度的负面效应,立法应加强对股东的约束,表现在股东岀资义务方面就是应建立完善并行之有效的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制
4、度。然而,我国立法对股东瑕疵岀资的法律责任Z规定并不完善,缺乏体系性和操作性。综观我国《公司法》,其中只规定了瑕疵出资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未成立时对己足额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之违约责任肠;公司成立后股东或发起人的差额填补责任,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补缴责任。同时也存在着重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现象,没有真正体现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对于这些,学者也诸多批判沁。有限责任制度的固有缺陷,伴Z于我国立法规定Z缺失,就成为了股东瑕疵出资的直接诱因,纵容了股东瑕疵出资现象。其次,有学者从批判法定资本制的立场,认为我国最低资木额耍求下的公司设立门槛过高,“在经济利益与投资愿望的驱动
5、下,有些投资者为了规避此种较高的进入壁垒,往往采用欺诈性手段(如虚假出资、虚报资木等)进行公司设立”;认为法定资木制导致公司设立的成本和运行成本过高,且由此助长了资本缴纳和验资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不可否认,公司设立成本过高是部分股东冒险瑕疵出资的诱因,这在有限责任公司屮表现的要突出一些,但部分股东敢于冒险的根木原因还是股东瑕疵岀资责任的缺失或者说承担责任的成本小于公司设立的成本。再次,在我国,社会屮间力量缺失、社会屮介组织发育不良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求得生存,以出卖虚假验资证明为业,一些不法Z徒只要花为数不多的费用就可以获得验资证明,“合法”的注册成立公司。诚然,强
6、制验资程序是我国公司登记设立的必经程序,验资环节的漏洞当然会诱发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因此,规制股东瑕疵出资行为,必须辅Z于验资制度的完善,特别是验资机构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喜的是,《公司法》明确规定验资机构必须在验资虚假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实现了验资机构民事赔偿责任在立法上之重大突破。当然,“验资本身并不能完全杜绝不履行岀资义务的行为,如同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程序不能禁绝过高估价的行为一样,在各种利益之驱动下,任何法定程序或机制的设计都不可能完全阻扼违法行为的实施”O也就是说,要最大限度地规制股东瑕疵出资,必须建立完善并行Z有效的责任制度,尤其是民事责任制度。三、现行法律对股东瑕疵
7、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我国立法对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并不完善,具体表现在:1、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即瑕疵出资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未成立吋对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的违约责任(《公司法》第24条、第84条):公司成立后瑕疵出资股东或发起人的茅额填补责任(《公司法》第31条、第94条第2款),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补缴责任(《公司法》第94条第1款)。2、在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方面,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的责任(《公司法》第199条);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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