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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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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股东瑕疵出资及其民事责任的认定关于股东瑕疵出资及其民事责任的认定(一)股东的出资义务和责任的《公司法》依据?(二)股东瑕疵出资的审查认定?(三)关于瑕疵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出资义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第八十
2、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认缴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方式设立,登记时注册资本必须缴足——实缴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第八十五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3、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2、出资形式[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第二十七条?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八十三条?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8><#004699'>3、?出资不实的补足义务:《公司法》缺乏统一规定(1)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
4、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004699'>3)有限公司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股份公司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第八十四条)(二)股东瑕疵出资的审查认定?1
5、、认定瑕疵出资的举证责任:原告初步举证(合理怀疑标准),被告主要举证?第<#004699'>39条,就股东是否存在出资瑕疵,在原告提供足以对股东出资存在瑕疵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后,由股东举证证明其已出资到位。(出资瑕疵的推定)?第48条,债权人应承担股东补资存在规避法律意图的初步举证责任,证明程度为根据举证对其资金流向和使用足以产生合理怀疑。然后由公司及其出资人就资金流向和使用承担举证责任。(无效补资的推定2、非货币出资的效力和价值认定第40条,股东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6、??。但以转让不受限制的非记名公司债券等债权性质的有价证券用作出资的,或用以出资的债权在一审庭审终结前已经实现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出资。?第41条,股东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等用益物权出资的,应当承认其出资效力,但未履行法定手续的除外。?第42条,股东以在其他公司股权作为出资的为有效出资,但未履行股权转让法定手续或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除外。?第4<#004699'>3条,企业改制过程中,股东以其所有的、经过评估确认的企业净资产作为出资的,应认定其出资效力。第44条,以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
7、船舶等作价出资,已交给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转让法定手续的,不应认定其出资效力。但在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瑕疵出资责任的诉讼中,一审庭审终结前已办理有关权属转让法定手续的,可认定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诉讼中未涉及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在权利人主张时已补办有关权属转让法定手续的,应认定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既未将上述财产交付公司使用,也未在诉讼前办理有关权属转让法定手续的,应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第45条,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未依法进行评估作价且出资人不能证明其作价与实际
8、价额相符的,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对股东是否足额出资作出认定。[注:非货币出资价值的认定]<#004699'>3、补资的效力?第4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补资的,一般应予准许。人民法院不应以未履行验资手续为由认定补资无效,但股东补资意思应当表示明确,且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入帐,财务帐册相关科目有合法记载4、出资欺诈的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第49条,股东在公司成立前未实际足额出资(故意——注)或将其缴纳的出资款抽回(故意——注)的,应认定为虚假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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