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档案在法律史研究上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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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淡新檔案在法律史研究上的運用—以台大法律學院師生為例l本文有一部份曾發表於「法史學的傳承、方法與趨向-戴炎輝先生九五冥誕紀念國際學術研討會」,政治大學法學院基礎法學中心等主辦,2003年11月29-30日,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院。但在此係專就「淡新檔案」這份史料,記述其在法律史研究上的既有論著與觀點,與該文之以論述戴炎輝教授研究業績與思想為重心,有所不同。王泰升、堯嘉寧、陳韻如*王泰升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堯嘉寧、陳韻如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研所碩士生。一、緒言「淡新檔案」如今已是台灣史學界無人不知的珍貴史料

2、,相關的研究成果,不勝枚舉。此一檔案,既首先由法學者依其學術背景而加以整理,並運用於「法學」研究,則追溯其整編過程及初期的研究成果,對於進一步認識這份經重新編列之史料的性質,應有所幫助。其後,隨著淡新檔案流傳至國外,又有其他國家、其他學科訓練背景的研究者,延續地討論這些與該檔案相關的法律議題。約自一九九○年代以後,台灣學術界再次參與討論。當然台灣歷史科系的研究者,亦有發表與淡新檔案有關的法律史論著(參見後述),但限於時間以及本文作者的熟悉程度,以下將以法律科系的研究成果為考察對象。而法律科系又以台大法律學院師生,對這

3、些議題最感興趣,也是當初整理淡新檔案的學術單位,故把討論重心置於台大法律學院,不過仍將詳述其擬與之對話的各國學者觀點,以呈現整個學界運用淡新檔案為法律史研究之全貌。本文仍以介紹既有學說或論點為主,並不對所有可討論的議題皆發表意見。且作者之一的王泰升任教於台大法律學院,其他兩位作者,即堯嘉寧與陳韻如則係該院法研所學生,堯嘉寧目前以交換學生的身份於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部學習,而陳韻如則同時在中研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擔任訪問學員。故在此所提出的「本文看法」,無非是我們三人,以及其他多位曾參與淡新檔案研究的學生們,在閱讀原檔後

4、,經相互切磋所獲致的共同看法。未來,個別的研究者,各就其所專攻的議題,皆有可能推陳出新,提出更精闢、更具說服力的論證。這也是台大法律學院法律史研究團隊,不自我設限的基本態度。二、淡新檔案的整理與初期的運用狀況30(一)戴炎輝與淡新檔案的整理一九四五年日本戰敗後,接收原「臺北帝國大學」、並更改校名的「國立台灣大學」,承繼了一批原名為「臺灣文書」史料。這份包括清治末期台灣淡水廳、台北府、新竹縣文書的史料,在十九世紀末日本政權到來台灣之後,可能出於施政上參考之目的而予以保存,其後經歷了新竹地方法院、覆審法院、臺北帝國大學文

5、政學部史學科的「台灣史料調查室」;在日治當時,這些文書似乎已曾經為研究者所利用。日治時代是否有人曾利用淡新檔案從事研究,說法各異。整理本檔案的戴炎輝,於不同時期有不同說法,在〈清代淡新檔案整理序說〉(1953年)階段,戴炎輝謂:「余當未發見日人用到此『淡新檔案』的跡象。故可以說,對此『淡新檔案』,似乎當未作過學術的檢討,也沒有留下檔案的目錄。」但在《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的〈弁言〉(1971),戴炎輝則謂:「各書刊既錄有清代檔案,日人似亦曾利用過這淡新檔案(不過未知這些檔案是否原屬淡新檔案)。」轉引自吳密察,〈淡新

6、檔案的保存、整理與研究〉,《「兩岸現存司法檔案之保存、整理及研究」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北:政治大學基礎法學研究中心,1998),頁11,註4。劉江彬認為,「無證據顯示(日本人)曾使用過該批檔案資料」。ChangBinLiu,“ChineseCommercialLawintheLateCh’ing(1842-1911):JurisprudenceandtheDisputeResolutionProcessinTaiwan”(Ph.D.diss.,UniversityofWashington,1983),p.309。但

7、MarkA.Allee援引鈴木宗言,〈臺灣の舊訴訟法〉,連載第一回「凡例」〔鈴木宗言,〈臺灣の舊訴訟法〉,《臺灣慣習記事》第1卷第2號(1902),頁1:「……更以舊記書類之存在於新竹辨務署,……」〕,認為,「殖民時期前幾年內,至少有一名日本研究者在撰寫前清統治時期的法律程序時,可能曾經利用該批案例紀錄。」並且至少,根據不著撰人所著《新竹縣制度考》(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101種,1961),Allee認為「新來的日本行政人員能夠使用該批衙門資料,對前新竹地區行政體系作出概要敘述,十分有用,且大體正

8、確」。MarkA.Allee,LawandLocalSocietyinLateImperialChina―NorthernTaiwanintheNineteenthCentury,(Taipei:SMCPublishingInc.[南天]Press,1997),p.6。本文引用此書時,皆參考由王興安翻譯之版本:艾馬克(MarkA.Al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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