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合并与兼并的区别及其对资产评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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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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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公司合并与兼并的区别及其对资产评估的影响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资产交易行为日益增多,对于公司合并、公司兼并等股权变动的资产评估事项也越来越多。由是,对公司合并和公司兼并法律概念的理解辨析及其对资产评估影响的理解就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公司合并和公司兼并分别进行阐述,并进行对比,深入剖析了两者的区别对资产评估的影响。  【关键词】公司合并兼并区别资产评估  一、公司合并和公司兼并的定义  我国正式的法律中首次出现公司合并,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2、司法》)。在该部法律中,专设“公司合并、分立”一章,其规定公司合并的含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变更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并且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本文所讲的合并也是依照《公司法》的定义,并不包含一些经济学观点中的控股合并。  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由于消灭的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已由吸收公司概括承受,所以,它的解散与一般公司的解散不同,无须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法人资格直接消灭。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

3、登记手续。用一个形象的公式来表示就是:a+b=A。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合并结果为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用一个公式表示就是:a+b=C。  公司兼并在当前的法律文件还没有比较权威的定义,社会经济中常常用来指一个企业或公司吞并或控制其他企业或公司的行为。在我国的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出现“兼并”是在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即“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

4、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该“办法”又规定了“企业兼并”的四种形式,即承债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和控股式。从该办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兼并”的定义和“公司合并”中的吸收合并类似,而现实中也有很多学者对“公司兼并”和“公司合并”的概念区分进行了探讨。  有的学者从非常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企业兼并”,认为它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联合成为单个的经济实体。包括两种:一种称为合并;另一种称为收购。对“兼并”、“合并”和“收购”三词

5、使用时不加区别。有的学者认为收购是兼并的一种形式,属于控股式兼并,公司收购是公司兼并的一种重要形式。赞成从广义上理解“兼并”者,认为兼并作为吸收合并较狭隘,从广泛意义理解应包括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包括管理和资产的控制权。任意扩大“兼并”的外延,实际上就是否认兼并的本质及特点。  还有学者从更为狭义的角度来理解兼并的内涵,认为“兼并”是以收购方式进行的,即通过收购目标企业全部股份取得对目标企业百分之百的控制权后,将目标企业解散并入。该观点实际上把兼并当作收购的一部分,即全面的收购为“兼并”。  本文采用《关于企业兼并的暂

6、行办法》中的定义,即公司兼并就是公司合并中的吸收合并,其与新设合并是同属于企业合并的两个不同概念。  二、公司合并与公司兼并的联系和区别  由于我们前面已经对两者进行了定义,所以此处比较公司合并与公司兼并的联系和区别主要是针对吸收合并(兼并)与新设合并而言,对其两者进行比较。  (一)两者的联系  1.两者都是指公司产权交易后只存在单一的经济主体和法律实体。由第一部分的定义阐述我们可以知道无论是新设合并还是吸收合并,最后只会存在一个唯一的法律实体C或者A。  2.两种形式都是最终的法律实体,承担之前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合并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7、(二)两者的区别  1.公司法人资格的变更不同。这个是两者最大的区别。在兼并过程中.兼并者通常作为存续企业仍然保留原有的企业名称.获得被兼并企业的财产和债权,同时承担其债务,而被兼并企业则从此不复存在。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组合成一个崭新的企业,新设企业接管原来几个企业的全部资产和业务。由此可见,企业兼并以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宜告消失,而兼并企业以存续企业为特点,新设合并则以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人资格因合并而同归于消失为特点。  2.公司合并之前实力差距不同。兼并方的实力明显强于被兼并企业;但是新设合并的各方实力没有明显的特征

8、,可以实力相当,也可以实力悬殊。  3.产权转让的有偿性不同。公司兼并中,被兼并方的产权转让具有有偿性,如果是通过购买股份达到兼并目的,则被兼并方的权利、义务均为兼并方承受。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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