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家照护-以卫生体系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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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台灣居家照護-以衛生體系來看一、前言台灣自民國八十二年開始,65歲以上的人口佔了總人口的7.09﹪,以聯合國對老人國的定義標準:65歲以上的人口佔總人口的7﹪為老化國家來看,我國顯然已經邁入所謂的老化社會,而未來的老化速度可能會因為戰後嬰兒潮而更加快速。台灣目前機構式的長期照護正蓬勃發展,老人接受機構式的服務,平日的居家生活起居及活動,都是在機構中;另一種長期照護是以家庭或社區為主的系統-居家照護(homecare)是其中一種照護服務,這種形式是建立在相互照顧,透過正式或非正式的資源相互支援,老人們其實是最希望待在家中,被家人照顧,也許家人共同生活,因家人的支持與溫

2、暖、陪伴,對他們而言,是最期望的生活方式,但是有時老人們會考慮到自己在家中帶給其他家人的麻煩或負擔,因而選擇機構式的照護。自歐洲國家於1960年提出在地老化(Ageinginplace)的理念,不再以機構式的照護方式為發展的主體,而紛紛發展居家式及社區式的服務,讓輕中度的失能老人可以盡可能的留在他熟悉的家中或社區中。而我國內政部也將在地老化列為「加強社區老人安養長期照護」所標示的精神。在1999年國際老人年的宣導主題,衛生署的「老人長期照護三年計劃」也將以『居家、社區照護為主,機構照護為輔』為宣示。這些政策與世界趨勢,使得居家或社區式的照護發展越來越重要。故社區式或居

3、家式的長期照護是我國未來應努力的目標,讓老人可以常住在其所熟悉家中或社區裡,使其擁有自主權與隱私權,可以過一個有尊嚴的老年生活,這是我們的目標也是世界的趨勢。13一、我國居家照護(一)居家照護之定義1.一般定義:在病人居處提供健康照顧的服務。2.美國醫院協會(AmericanHospitalAssociation)及國家居家機構協會(NationalAssociationofHomeHealthAgencies)等組織,所界定之意義為:家庭健康服務是整體健康服務的主體,所提供的專業服務型態是到病人與家屬的居住所在地。3.1984年Winslow定義:居家照護是為不需繼

4、續住院,但仍需接受醫療與護理的病人而設的;某一個病人經過專家(指的是醫師或其他專業人員)評定之後,認為居家照護對其健康的恢復及生活品質的提昇有幫助時,病人可以由醫院轉回家中,依需要提供服務,如:24小時的醫療服務、社會工作服務、訪視護理服務、家事服務等。4.居家照護是應用現代之醫療措施,在不需要一般醫院的全部設施與服務之情況,家人可在專業人員的協助下,居家照顧病人,使病人能在其熟悉的環境下,家人可在專業人員協助下,居家照顧病人,使病人能在熟悉的環境中得到身體上、社會上及情緒上需要的滿足。(二)目的在增進、維持或恢復個人的健康,或將個人的疾病和殘障程度減少至最小程度,使

5、其盡可能地達到生活上獨立自主之境界。(三)基本精神在使病人能在病情穩定後,儘早返回家中繼續療養,並由專業人員視需要到家服務,提供應有的醫療照顧與指導。使其同時享有連續性、專業性之醫療保健照顧,並繼續居家的生活。(四)服務種類1.個人照護:ADL方面-洗澡、穿衣、上廁所、移動、吃飯等。2.13居家打掃、煮飯、洗衣,其他雜事如:開車、陪伴等,需要工具性的支持。1.定期的護理或健康維持行為,如:藥物治療、生理上疾病的監督與恢復、疼痛的緩解。2.安全性上的監督與照顧。3.增加功能之復健服務,包含行動、語言治療、排便或排尿的訓練等。4.管理上的協助,如對特殊照護的管理支持及個人

6、特殊疾病與失能的自我照顧。(二)居家照護之歷史沿革1.醫療機構方面:自民國60年起,彰化基督教醫院成立社區健康部,開始提供社區民眾居家照護之服務,隨即有馬偕醫院、門諾醫院等教會醫院陸續展開此項服務。而以社區為基礎的居家照護模式,在民國76年,由台北護理師護士工會推行,並進一步委由陽明醫院作為「以醫院為基礎之居家護理模式」實驗。2.社會保險方面:我國的居家照護由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七十六年七月開始推動,民國七十八年納入公保給付,至民國八十四年三月正式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主要目的是希望出院病人及居住在社區中,需要繼續照護之保險對象,能在生活適應上獲得良好的醫療照護,協

7、助減輕家屬及主要照顧者之壓力,也能使早日離開醫院回到社區,享有更好的生活品質。一、我國居家照護之現況(一)對象1.就健保規定來看收案條件(1)病人只能維持有限之自我照顧能力,即清醒時間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活動被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  (2)有明確之醫療與護理服務項目需要服務者。13  (3)病情穩定能在家中進行醫護措施者。2.依照住院與非住院之個案來看:  (1)住院個案:     住院病人經醫師評估可轉居家照護者,由醫師開立居家照護醫囑單,交給醫院之居家照護服務部門直接收案,或轉介其他設有居家護理服務部門之保險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收案。  (2)非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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