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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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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法治新闻您现在的位置:枣庄律师网>>原创天地>>正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研究作者:孙柏文原创天地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500更新时间:2010-4-29孙柏文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内容摘要:我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用益物权,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说”的异声日渐消弭。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制定了土
56、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的新政,给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践注入了生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法规的变迁,标示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我国还刚刚起步,缺少可资借鉴的经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中的问题由此也日益凸显,需要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制度创新来加以解决。笔者结合自己的调查研究,尝试总结了一些粗浅的看法和见解,希望籍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探索。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法律规范问题研究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述(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首先就要搞清楚流转的“权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长久以来,土地承包经营
57、权究竟是“债权”还是“物权”,法学界也是争论不休。《物权法》的问世无疑使得有关于此的争论渐渐消弭,这说明“物权说”已为我国法律所确认,立法的落锤定音也最终让“债权说”的异声息鼓偃旗。《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安排在第二编第十一章,处在同是用益物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之前,这种体例安排显然是突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地位。我国对农村的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能,用益物权则是由所有权派生的权能。而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
58、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简言之,就是使用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显然是一项财产性权利,在《民法通则》中表述为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只是《物权法》将其最终定位为用益物权。(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率先使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但并未对概念作实质性注解。“流转”本身并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十分明确的法律概念。它其实是若干个法律行为的统称,其中的各个法律行为以及据以发生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均不相同。流转后最典型的法律效力或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变更,或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标的
59、及其权利内容的变化。土地流转方式的本身的差异性使得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着极大的差异性,很难用一个具体的概念涵盖土地流转的全部法律内容。因此,我们需要寻找一个基点来引出定义,这个基点就是土地流转的法律关系。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及其受让方,流转的客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流转的内容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基于土地流转法律关系所涵盖的法律特征,我们完全可以据此给出一个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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