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工程款优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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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案件中工程款优先权问题一、破产案中有关工程款优先权是否适用的观点及理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合同法》对工程款优先权的特别创设,虽然对这工程款优先权的定性不同,比如有人将该权利定性为特殊留置,有人该权利定性为法定抵押权,也有人将该权

2、利定性为法定优先权,但是他们有其共同之处,就是承认了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具有法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其在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建筑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由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一优先权是可以得到普遍适用。问题在于其能否在破产案件中适用呢?以下笔者将总结出正反两方面比较典型的观点,并对其理由进行简要介绍。(一)支持破产案件中工程款应该享有优先权的观点及理由支持破产法中工程款优先权应该适用的观点和理由比较多,以下笔者例举比较有代表意义的观点供参考:1、工程

3、款优先权属于执行案件的范畴。比如梁慧星教授认为《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规定的不是提起诉讼而是申请法院依法拍卖,立法意图是改变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行使方式,由“对人诉讼”改为“对物诉讼”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权。在民诉法专门规定抵押权执行之前,应当准用民诉法第三编规定的执行程序。”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71条中下列财产不属于破

4、产财产……(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规定。原最高法院李国光副院长认为工程款优先权是法定优先权,依法产生,不依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产生,但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与设定的担保物权相似的基础上,参照破产法关于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也不列入破产财产。此处的法定优先权应包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3、根据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认为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一条典型的对债权人特别优先权(法定优先权)所做的规定,目的在于承包人价款的

5、实现......当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被宣告破产,承包人享有的上述优先权就转化为别除权,它的实现方式与抵押权实现方式相同。4、根据我国法律解释的方法、立法背景、目的、需求等。张太盛律师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如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联系此法与彼法、新法与旧法的关系,探求立法当时的背景、需求和目的,结合当前条件下的社会现实,得出破产程序中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予保障,法律依据也相当充分。5、运用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张魏博士在其《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权之功能研究》中通过分析工程款优先权制度设计

6、的实际功能与潜在功能,考察承包人优先权于现行法律,社会情势下发挥的功能,并通过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提出其支持工程款优先权的理由。(二)否定破产案件中工程款享有优先权的观点及理由当然破产案件中工程款优先权有支持,就有反对。以下笔者同样例举比较典型的反对观点和理由以供参考。1、《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的优先权条款没有明确规定能够在破产程序中适用,因而不适用于破产案件。其理由是上海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的《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中提到:“目前,本

7、市法院受理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执行案件和破产案件中,涉及《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利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该请示中包含了破产案件,但最高院的《批复》第1条却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法认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该批复中未提及破产案件,也未做出明确表态,从行文中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态度,即《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不适用破产案件。2、从法律的公正原则上认为破产案件中不应享有优先权。其理由是破产法的一个很重要的价值就是追求公平,即对债权人之间、债权人和债

8、务人之间公正分配要求的满足,这一价值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得到最充分的体现。破产法对担保债权的保护是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如果被担保的债权得不到优先受偿,担保制度将形同虚设,担保制度所带来的好处将化为乌有,正常的经济交往将得不到保障,社会财富的增加也会成为空话,其他的一切债权也将无法实现。因而担保债权优先从根本上符合破产法的公平原则。3、从建筑工程优先权的债权性质来论证其不应该具有优先权。其理由是承包人对建筑物增值部分投资是否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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