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及其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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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3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

2、在校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学生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是:  (一)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年级主任)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3、学生规模较大的年级或专业可按专业分年级分别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参照扬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3档。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工作由学生处、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完成。  (一)学生处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

4、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学生处会同招生办公室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1,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2,以下简称《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处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

5、》,并负责收集《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

6、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书面意见。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处申请复议。校学生处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校学生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调查表》,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八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予以批评教育。情

7、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扬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告知学院做出相应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院(系):专业:年级:学生本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入学前户口□城镇□农村家庭人口数毕业学校个人特长孤残□是□否单亲□是□否烈士子女□是□否家庭通讯信息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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