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仪是不是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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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是不是道德?——礼仪教育最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袁征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510631)摘要:近年国内许多文章呼吁加强礼仪教育,都说礼仪是道德。这种观点简洁热烈,但很不严谨。本文的研究发现,对于普通公民来说,礼仪不是道德。这自然导致一个问题:如果是这样,为什么要重视礼仪教育?文章论述了礼仪对于个人和对于社会的意义,并试图探讨礼仪的界线,尝试回答:在什么情况下,人可以不遵守礼仪规范,可以不讲礼貌。关键词:礼仪;道德;罗尔斯;美育最近几年,国内许多学者呼吁重视礼仪,要求加强礼仪教育。他们都把礼仪和道德联系起来。一篇文章写道:“礼仪是道德的外在形式,因此它折射的是人的行为全貌,反映的是人的道德修养水平。”注释﹡有些学者将“publicreason”译为“公共理性”。这样的翻译不容易理解。罗尔斯在论述publicreason时说:“我的看法是,我们必须有这样的标准,它本身已经给公共讨论(publicdiscussion)施加了相当有力的约束。”(JohnRawls.PoliticalLiberalism[M],NewYork:ColumbiaUniversityPress,1996:227,seealso224,226)可见“公共讨论”是更合适的翻译。﹡﹡自由等权利不导致义务。请参看M.H.Kramer.RightswithoutTrimmings[C].M.H.Kramer,N.E.Simmons,H.Steiner.ADebateoverRights,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98:110-111。参考文献刘惠洲.大学生礼仪教育实施略说[J].现代教育科学,2003(4).另一篇文章指出:“礼仪教育是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同时也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沈河清.学校德育应重视礼仪教育[J].中国教育学刊,2008(6).根据这些观点,违反礼仪标准就是违反道德,不礼貌就是不道德。教师要把违反礼仪标准的衣着举止当作违反道德的行为,把不礼貌的表达当作不道德的言论。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但是,对于这么重要观点,那些文章的作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没有进行任何论证,似乎这是明摆的真理。本文探讨礼仪与道德的关系。这是对基础理论的讨论,是教育学研究应该做的工作,因为没有可靠的基础,就不会有合理的结论。近年来,一些物理、数学专家,甚至一些学生父母对教育问题提出的观点比教育学家的主张更有影响。不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教育学专业人员可能不容易比善良的外行走得更远。如果研究表明,礼仪不属于道德,那么,我们就要提出其他理由,说明为什么要重视礼仪,为什么要加强礼仪教育。这是本文准备探讨的另一个问题。一、还原说、独立说与混合说礼仪即礼貌和仪式,是人们普遍认为合适的衣着、言谈形式和为了表示郑重、庆贺、哀悼而采取的正式行为。它是社会风俗习惯的一部分。至于礼仪是不是道德,在国际学术界,大多数学者持否定意见:“现代伦理学研究的普遍看法是礼仪不属于道德。”KristjanKristjansson.Agreeableness[J].TheJournalofValueInquiry,2006,40(1).但也有少数学者认为礼仪是道德,他们之间又有不同意见。其中一派的观点被称为“还原说”(reductionistthesis)。它认为礼仪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体现了公认的道德原则。礼仪标准可以还原为这些道德原则。例如礼貌待人可以还原为尊重别人。人们的交流需要共同语言,礼仪就是一种这样的语言:它表达了大家都理解的含义。芭斯(SarahBuss)写道:“承认一个人内在的价值,对她表示尊重,就同时要求人们礼貌地对待她。”“当我们礼貌地交往,我们就是以唯一可行的方式直接表示互相尊重。我们实际上是在说:‘我尊重你’,‘我承认你的尊严’。”由于认为良好的礼仪就是良好的道德,芭斯说“礼仪在我们的道德教育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SarahBuss.AppearingRespectful:TheMoralSignificanceofManners[J].Ethics,1999,109(4).8 但是,日常生活的礼仪标准是对人们外在表现的要求,而道德标准则是对人们言行内在本质的要求。外在表现和内在本质是可以不一致的。表面尊重别人不等于内心尊重别人。一个骗子可能非常礼貌客气,衣着得体,言谈举止无不表现出对欺骗对象的尊重。但他实际上并不尊重对方。他出色的礼仪表现不能还原为尊重别人的美德。恰恰相反,那正是欺骗别人的手段,是直接为他不道德的行为服务的。我们也不难想象,有的人真心尊重别人,但言谈不礼貌,不符合礼仪标准。这当然是缺点。但这是外在形式的缺点,而不是行为本质上缺德。另一派主张礼仪属于道德的观点是“独立说”(distinctnessthesis)。它认为良好的礼仪是跟尊重别人、诚实等原则并列的独立道德要求。卡尔霍恩(CheshireCalhoun)写道:“礼貌是一种独立的、重要的美德”。它不能被还原为别的道德要求,跟尊重别人、为别人着想和宽容不完全相等。“礼貌的功能是表现尊重、宽容和为别人着想等基本的道德态度。我们要成功地向别人表现这些基本的道德态度,就要遵守表示尊重、宽容和为别人着想的社会习俗。因此,我认为礼貌与社会习俗联系的方式跟诚实、正义、善良、尊重人等[道德原则]不同。”“礼貌与尊重人、为人着想或宽容的不同之处,在于礼貌总是包含着表示尊重、宽容和为人着想。因此,礼貌是道德行为中一种基本的交流形式。”她认为礼貌表现尊重别人等道德原则,但它是多种道德原则的共同表现,不等于这些原则中的任何一种,因而是一种独立的道德标准。由于它独立于其他道德原则,所以它和其他道德原则可能发生冲突。卡尔霍恩指出:“我们可能不得不在礼貌(即成功地表达我们尊重或宽容的态度)与真正的尊重或宽容行为之间进行选择。在这样的情况下,礼貌不能等同于尊重、宽容或为别人着想就变得相当清楚了。”CheshireCalhoun.TheVirtueofCivility[J].PhilosophyandPublicAffairs,2000,29(3).“独立说”揭示了礼仪与真正的尊重、宽容或为人着想不同,因而比“还原说”要合理。但它同时也表明礼仪标准本身不是真正的道德原则:按照卡尔霍恩的讲法,礼貌向别人表示尊重、宽容和为别人着想,但它又不是真正的尊重和宽容。它总是表现道德的姿态,但并不是真正的道德行为,有可能跟尊重、宽容等道德原则冲突。由此可见,表面上的礼貌行为有可能是不道德的,礼仪本身不是道德。还有一派学者提出“混合说”(mixturethesis),认为礼仪包括了道德要求,也包括了与道德无关的要求。迈尔(MichaelJ.Meyer)写道:礼仪是一个包含大量历史和传统因素的复杂系统。“在一个极端,关于遵守某些规则的问题(例如用哪种刀抹奶油,哪种刀吃鱼),可以说跟品格和美德的考虑完全无关。这类礼仪规则的主要作用是维持社会阶级的界线,而不是为文明提供基础。”“但是,在这个谱系的另一端,礼仪显然与道德伦理的考虑有关,特别是礼仪在传统上一直对尊重他人予以特别的关注。这种尊重包括要求遵守公开和私下言谈的规则,以及对老人、上级和陌生人表示关心和敬意。......礼仪有时要求推着门让后面携带较多物品的人通过,以此表示适当的尊重。这是一个道德善意的例子。这样的善意虽然算不上什么重要的美德,但仍然是一种真实的优良品格。”MichaelJ.Meyer.LiberalCivilityandtheCivilityofEtiquette:PublicIdealsandPersonalLives[J].SocialTheoryandPractice,2000,26(1).“混合说”指出礼仪有不同种类,有些与道德无关,解决了“还原说”和“独立说”无法回答的一些问题。但“表里不一”的反例还是给它造成致命的挑战:礼仪只是外在表现,它并不说明一个行为的道德本质。迈尔举出的证据并非无懈可击:一个人遵守言谈的规则,表现出良好的风度,有可能是尊重听众,也有可能是为了更好地传播自己不道德的主张。一个人推着门让拿着较多东西的人通过,有可能是出于善意,也有可能是为了某种不道德的目的。即使是迈尔认为混合在礼仪中的“优良品德”也只是表象,完全可能用作实现不道德目的的手段。因此,“混合说”仍然不能证明礼仪属于道德。中国学者的观点比较简单,似乎礼仪属于道德是根本就无需讨论的真理。上面引述过的一篇中文论文写道:“礼仪的根本是道德,正因为有道德作为内在根据,礼仪才未被看作社会强加于人的外在的行为规范”。刘惠洲.大学生礼仪教育实施略说[J].这种主张没有考虑现代礼仪可能有跟道德无关的因素,如果追究下去,也许属于“还原说”或者“独立说”。但我们的讨论已经表明,“还原说”和“独立说”无法解释行为道德本质和外在表现分离的现象,因而不能成立。二、“礼貌的义务”关于礼仪属于道德最强有力的论证是罗尔斯(JohnRawls)提出的“礼貌的义务”(thedutyof8 civility)。罗尔斯是历史上最优秀的哲学家之一,他的观点具有不同寻常的理论深度。我们需要认真讨论他的观点,不然即使否定了“还原说”、“独立说”和“混合说”,仍不能得到礼仪不属于道德的结论。1971年,罗尔斯出版了《正义论》(ATheoryofJustice)。这本书在国际学术界赢得了广泛的赞扬,很快就被誉为“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著作”。但罗尔斯具有强烈的学术责任感,对自己的著作进行了严格的审查,随后指出,《正义论》有严重的错误。他写道:“一个现代民主社会的特征不仅仅是存在多种综合性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而是存在多种对立的而又合理的综合学说。......合理而又对立的综合学说共存是人们在宪政民主的自由制度构成的环境中进行理性思考的正常结果。”而《正义论》却主张秩序良好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全体公民都赞成一种哲学学说,接受正义的两条原则。这是反对文化多元的错误。因此,罗尔斯以合理地实现社会稳定为中心,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重大修改,到1993年建立了一个新的理论体系。JohnRawls.PoliticalLiberalism[M],NewYork:ColumbiaUniversityPress,1996:xvii-xx,37.在这个体系里处于中心地位的是公民“礼貌的义务”。Ibid.,253.罗尔斯认为,在正常的环境中,公民赞成不同的学说,具有不同的信仰。因而在讨论关系宪法的基本问题和重要的公共政策时,公民应该只提出大家都能理解和可能接受的理由,而不要以自己一派的哲学、经济、宗教或伦理学说为依据,即使他们自己认为这些学说是绝对真理。在讨论重大公共事务时,以自己赞成而别人不理解、不可能接受的学说为理由,那就是试图把一家之说强加于人,这是政治上的不礼貌。假如在讨论重要社会政策时,基督教徒要求无神论者和其他宗教的信徒接受以《圣经》为依据的理由,那就是政治上不礼貌。保持政治上的礼貌虽然不是法律义务,却是公民的“道德义务”。Ibid.,217.那就是说,不履行这样的义务是不道德的,政治上的礼貌属于道德。这是我们讨论礼仪是否属于道德时必须考虑的观点。罗尔斯指出,对重大社会事务的公共讨论(publicreason)只存在于民主社会。﹡在不民主的时代,公共事务是统治者个人或统治集团少数人决定的,公众没有发言权。在公共讨论中,一个公民要把其他公民当作平等、自由的对话者,就要讲别人能够理解和有可能接受的道理。而对于与重大公共事务无关的问题,在不是公共讨论的场合,公民可以不受政治礼貌的限制。例如在大学,教师可以用某个学派的理论支持自己的观点。在教会,信徒可以用某个教派的学说支持自己的看法。Ibid.,220.许多公共事务必须有一个决定,但公民的思想并不一致。罗尔斯提出“礼貌的义务”,目的是在承认文化多元正常状况的前提下,让公民合理地作出民主决定,使社会既自由又稳定。可惜他的观点存在漏洞。在对重大公共事务发表意见和进行投票时,“礼貌的义务”禁止公民以自己信仰的宗教学说或自己赞成的理论体系作为依据,理由是其他公民不会理解和接受这样的道理。然而各个重要宗教往往认为任何正常人都能理解和接受它们的教义。因此,以别的公民不理解和不接受为由,禁止在公共讨论中引用宗教学说,实际上就是否定这些宗教的基本教义。LeifWenar.PoliticalLiberalism:AnInternalCritique[J].Ethics,1995,106(1).辛德(DavidThunder)在批评“礼貌的义务”时说:“虽然对许多人来说,它提供了一种希望,使政治能够免除仇恨和无意义的哲学争论,成为礼貌的和尊重他人的政治,但是,对其他人来说,罗尔斯对达成政治协议和共识的一再强调,微妙地(或不太微妙地)破坏了宪政民主中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甚至信仰自由。”DavidThunder.ARawlsianArgumentagainsttheDutyofCivility[J].AmericanJournalofPoliticalScience,2006,50(3).我认为罗尔斯观点最大的缺陷,是所谓“礼貌的义务”缺乏基础。义务是怎么来的?义务是权利造成的。按照现代权利理论,从功能的角度看,权利包括要求权(claim)、自由(liberty)、权力(power)和豁免(immunity)四类。其中要求权是使别人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义务产生的原因。义务是根据别人的权利而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必要。WesleyNewcombHohfeld.FundamentalLegalConceptions[C].WesleyNewcombHohfeld.FundamentalLegalConceptionsasAppliedinJudicialReasonsandOtherLegalEssays.NewHaven:YaleUniversityPress,1923:36-47.例如人有身体不受别人侵犯的权利,别人就要不侵犯他身体的义务。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那么权利又是从哪里来的?从来源的角度看,人的权利可以分为普通权利(generalrights)和特殊权利(specialrights)。特殊权利是社会活动的结果。而普通权利是不需要社会活动,人本身就具有的。H.L.A.Hart.AreThereAnyNaturalRights[J].ThePhilosophicalReview,1955,64(2).8 后面这类权利实际上是人类正常生存的必要条件。例如人有拥有自己的权利。很显然,要是没有这样的权利,一个人被别人拥有,被别人控制,那么,他就处于不正常的生存状态。但是,一个人有可能受到别人的侵犯,因而他跟其他人商讨,建立国家,使大家受到政府的保护。每个人都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给政府,使政府获得进行管理的权利,而人们承担服从政府的义务。这是民主国家建立的基本模式。政府的权力是人们社会活动的结果,是特殊权利。于是我们看到普通权利转化成特殊权利的过程。特殊权利的最终根源是普通权利。我说“最终根源”,是因为一些特殊权利可能是人们运用另一些特殊权利的结果,但一层一层地追究下去,最后我们总会看到,特殊权利是人们的普通权利转化的。在政府建立之后,个人成为国家的公民。民主国家公民的权利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法律承认的重要普通权利,例如人身不受侵犯和信仰自由等等;二是人民委托他们的代表讨论开列的特殊权利,例如成年公民在选举政府官员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等。严格地说,这类特殊权利才是真正的公民权利,因为普通权利是每个人自然具有的,不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也应该有这样权利,而后一类特殊权利是只有公民才拥有的。这些公民权利中的要求权造成政府或其它公民的义务。﹡﹡另外,为了使政府能够履行保护人民的职责,人民赋予政府一些权利。例如政府需要资金才能工作,人民通过他们的代表给予政府征收一定数量税款的权利。于是公民就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这是公民对政府征税权的义务。不论是公民相互间的义务,还是公民对政府的义务,都是相应的权利造成的。普通权利造成的是普通义务,特殊权利造成的是特殊义务。真正的公民权利都是特殊权利,真正的公民义务都是特殊义务。这些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人民授权他们的代表讨论规定的,这些讨论的决议就是法律。因此,公认的原则是,公民个人可以做任何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政府机构不能做任何法律没有规定的事。这条原则的前半部分往往被表述为:对于公民,法不禁止即自由。自由就是没有义务。有义务做某事或者不做某事就是没有不做某事或者做某事的自由。上述原则的后半部分往往被表述为:对于政府,法无规定即禁止。那就是说,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政府机构就没有权利做。因为义务是权利导致的,政府机构没有做某事的权利,公民就没有相应的义务。无论从哪个角度看,真正的公民义务都是法律义务。法律规定之外的公民道德义务是个神话。罗尔斯提出公民有不是法律规定的礼貌义务,这不合理。他担心如果公民没有政治上的礼貌,就会出现很多社会问题。EricBrown.RawlsandtheDutyofCivility[J].LocationsofthePolitical,2003,15(1).这是善良的忧虑。但问题不造成义务,只有权利才造成义务。有义务做一件事,就没有不做那件事的自由。有义务不做一件事,就没有做那件事的自由。义务和自由是对立的。如果不是以权利为依据,而是以社会问题为理由,说公民有某种义务,那就会破坏社会自由。三、道德与美我们的讨论表明,不能简单地说礼仪属于道德,礼仪教育属于道德教育。对于普通公民来说,礼仪是行为的外在表现。而道德判断是对行为本质的评价。对表面现象的评价不应该是道德还是不道德,而应该是美还是不美。不论是在餐桌上能够熟练地按习惯标准使用刀叉,还是跟别人交谈总是保持着良好风度,都是行为外在的美。违反道德原则的行为往往伤害别人,侵犯别人的权利。而违反礼仪标准的做法主要伤害自己,破坏自己的形象。礼仪教育主要是美育。缺乏礼仪修养当然是缺点,但仍然可以是一个正常的公民:没有人应该因为言谈粗鲁或衣冠不整而被剥夺公民权。我们不难看到一些善良的人不够礼貌,而一些狡猾的家伙风度翩翩。如果把普通公民的礼仪问题当作道德问题,就有可能对一些并不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不合理的干涉,破坏社会自由。洛克(JohnLocke)清楚地说明了礼仪修养和道德的关系。他把品德比喻为宝贵的钻石,把礼仪修养比喻为打磨和镶嵌:钻石的本质是美好的,但要经过打磨和镶嵌才能把钻石内在的美表现出来。他的《教育漫话》写道:“8 尽管美德和才能可以赢得适当的称赞,但仍然不足以使一个人获得好评,使他在任何地方都受欢迎。每一个希望表现优越的人都不愿意佩戴未经打磨的钻石。钻石得到打磨和镶嵌就会放射光彩。良好的品格是重要的精神财富,但需要良好的礼仪使它焕发光彩。一个人要受到别人的欢迎,他的行为不但要有力,而且要优美。”JohnLocke.SomeThoughtsconcerningEducation[M].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89,§93.美好的形象本身就有价值,就值得人们追求。它有助于满足人们的自我需要,有助于人们感到自信和自豪。一些学者提出礼仪属于道德,可能是希望引起人们对礼仪修养的注意。这是不必要的。人并不仅仅靠道德生活,人生除了道德之外还有很多重要的东西。对普通公民来说,礼仪不是道德,但它有自身的价值。这种主张被称为“独立价值说”(independent-valuethesis)。幸福的生活需要美。只有时装和护肤品而没有礼仪修养的人一定不够美。人类每年在时装和护肤品方面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当然也应该对礼仪修养给予足够的重视。由于普通公民的礼仪和道德不是一回事,只有道德而缺乏礼仪修养的人也不够美。礼仪教育不但应该告诉学生为什么要遵守礼仪标准,而且应该使学生知道,礼仪的界线在哪里,或者说,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遵守礼仪的要求。认识礼仪教育主要是美育,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有的学者说,对于不可宽容的不道德观点和行为不应保持礼貌。例如,对于为奴隶主辩护的言论就不应给予礼貌的回应。卡尔霍恩(CheshireCalhoun)不赞成这样的主张。她说,在历史上有过奴隶制得到普遍赞成的时期。在那个时候,如果人们不遵守礼貌的规则,对反对奴隶制的观点进行粗暴的压制,关于奴隶制的辩论就无法进行。任何道德原则都有可能得到一些人的支持,受到一些人的反对。如果以道德原则作为是否保持礼貌的界线,结果要么是“礼貌的无政府状态”:人人都按自己赞成的道德原则决定什么时候可以不讲礼貌;要么是某些人把自己的道德原则作为唯一正确的标准,强加于人。CheshireCalhoun.TheVirtueofCivility[J].这是一个合理的意见。一个社会常常有不同观点。历史上有过关于奴隶制的辩论,现在有关于其他问题的争议。在正常的情况下,争辩的双方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方是错误的。如果以道德原则为标准,对严重违反道德的观点和行为不采取礼貌的态度,那么,重要道德问题的争论就失去了任何规则:任何一方都可以拍桌子,甚至挥拳头。但是,愤怒的程度、嗓门的大小和拳击的水平跟观点是否合理毫无关系。把为奴隶制辩护的人打得满地找牙并不说明奴隶制是错误的。而不礼貌的粗暴行为往往引起人们的反感,所以对纠正社会上的错误认识不但无益,而且有害。无论是提倡一个观点,还是批评一个观点,唯一合理的办法是讲出自己的道理,让别人考虑。这就需要礼貌的规则维持一个讲理的环境。对道德问题发生争论,就是因为人们赞成不同的道德观点。要是把自己的道德原则作为是否保持礼貌的标准,那就是把需要争论的问题当作无可争议的了。Ibid.如果不能把道德标准作为是否保持礼貌的界线,那么应该以什么作为标准?在这里,考虑一下波普尔(KarlR.Popper)的观点会有很大帮助。在他的重要著作《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波普尔提出了著名的“宽容悖论”:“无限的宽容必然导致宽容的毁灭。如果我们对那些不宽容的人给予无限的宽容,如果我们不准备抗击不宽容的人对宽容社会的进攻,那么,宽容的人就会被消灭,宽容也随之消失。”但是,波普尔不赞成完全禁止宣传不宽容的理论。他说:“我并不主张我们总是压制不宽容哲学的传播。只要我们能够以理性的论证跟它们对抗,能够以舆论对它们加以牵制,压制肯定是最不明智的。但我们应该保留对他们进行压制,在必要时甚至是进行武力压制的权利,因为他们很可能不准备跟我们进行理性的争论,而是一开始就否定所有的说理:他们可能禁止自己的追随者听取理性的论证,说那是欺骗,教他们的追随者用拳头或手枪对待说理。”K.R.Popper.TheOpenSocietyandItsEnemies[M].London:Routledge,1966,Vol.1:265.波普尔的主张是合理的。唯一有效的批判是讲道理。不论是对什么观点和行为,如果有争议,那就是人们有不同看法。表达自己的看法,即使是表达错误的看法,并不侵犯对方的权利:别人也可以表达反对的意见和理由。但在正常的讨论中,不礼貌的行为却很可能是对不同意见的压制,对持不同意见者权利的侵犯,所以几乎肯定是错误的。因此,是否应该遵守礼仪规则,界限不在因为什么观点产生分歧,而在于是否有一方使用暴力或以暴力进行威胁,使对方不能通过说理来对抗。如果一方使用拳头或手枪,如果一方要进行强奸或谋杀,那么,另一方当然不能保持礼貌。当我们需要保卫自己的身体和生命的时候,保持言行美的要求就被压倒了。8 面对暴力或暴力威胁是生活中的特殊情况。在正常情况下,良好的礼仪行为是遵守社会通行交往规则的表现。它有利于人们有效和愉快地交流合作,也有利于一个人在社会上顺利发展。一个人要在工作和事业上获得成功,几乎肯定需要别人的合作和支持,因此不能光有道德和才能,还应该有良好的礼仪修养。礼仪方面的缺陷常常给人的发展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有些礼仪规则,例如宽容、尊重别人对自己生活的选择和尊重别人的隐私,对于维护社会自由有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的礼貌是进行讨论和争辩的必要条件:如果一方或双方破口大骂或挥舞拳头,辩论就无法进行。因此,尽管礼仪修养不是普通公民的必备条件,一个优秀公民却应该有良好的礼仪表现。公民教育课程应该提供礼仪教育,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自我形象,鼓励学生成为优秀公民。礼仪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经过长时间的过滤,到现代,大多数民族礼仪中的陋习已经被淘汰。由于礼仪用于与人交往,礼仪规则取决于社会的普遍看法,而不取决于个人的审美趣味。例如在某些重要场合,一个人的衣着是否得体,判断的尺度不是他本人的爱好,而是社会约定俗成的标准。因为在日常生活中,礼仪是审美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所以在正常的情况下,一个人无需坚持自己的独特意见。在现代文明国家,除非有很特殊的原因,人们都应该遵守共同的礼仪习惯。有的学者认为礼仪有特别广泛的应用范围:“随和的道德深度可能不如多数美德,但它应用的广度却超过它们。在现实生活中,有更多的场合需要人们随和。例如,我们可能不是每天都有机会表现勇敢和高尚的美德,但不管是在学校、办公室,还是在本地杂货店,几乎每次与人相遇,都考验我们是否随和。”KristjanKristjansson.Agreeableness[J].DoesCivilityBelongtoMorality?:TheMostBasicQuestionconcerningCivilityEducationYuanZheng(SchoolofEducationalScience,SouthChinaNormalUniversity,Guangzhou510631)Abstract:Inrecentyearsmanyscholarsinthiscountrycallonvigorouscivilityeducation,claimingthatcivilitybelongstomorality.Theirviewsaresuccinctandappealing,butlackinrigor.Thisstudyshowsthat,forordinarycitizens,civilityisnotmorality.Suchaconclusionnaturallyleadtothequestion:Ifso,whyshouldwestrengthencivilityeducation?Theauthorexplainsthesignificanceofcivilitytoboththeagentandtosociety,anddiscussesunderwhatcircumstancesitisjustifiedtodisregardtherequirementsofcivility.Keywords:civility;morality;Rawls;aestheticeducation这位学者把礼仪当作道德,把随和跟道德规范比较,这不合理。另外,虽然在实际生活的许多场合,人们无需表现勇敢和高尚的美德,但凡是与人交往,就要遵守某些道德规范。不管是在学校、办公室,还是在本地杂货店,都要遵守不直接伤害别人的道德原则。因此,礼仪的应用范围并不比道德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只讲礼仪不讲道德。不过,礼仪应用的范围确实非常广泛。在正常情况下,只要是与人交往,就应该注意礼仪。因此,礼仪教育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应该受到足够的重视。不懂礼仪,就是不懂与人交往的正常标准。会写作、会计算,但言谈举止不符合人类文明长期发展起来的礼仪规范,那还不是受过良好教育的形象。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以后的一段时间,中国出现了文化传统发展的不正常断裂和对国际文化的封闭,给人们的礼仪修养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完全解决,甚至好些大学教授在言谈和衣着方面都不能为学生做出榜样。重视礼仪、加强礼仪教育在中国有特殊的紧迫性。如果我们要建设一个美好的世界,就要重视礼仪。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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